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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

【案情简介】

原告:毛某。
被告:庞某。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继承人周某(男,于2015年1月26日去世)系原告之子,其父周甲于1994年去世。周某与案外人庞乙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1年4月经本院判决离婚,双方婚生子庞某(本案被告)由庞乙抚养。后周某未再婚亦未生育子女。周某原系上海铁路局杭州机务段员工,其名下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遗留有金额60697.8元(截至2016年1月31日),住房公积金账户遗留有金额8556.47元(截至2015年12月31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遗留有累计金额53480.64元(截至2015年1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出具放弃遗产声明书-份,确认放弃对周某遗产的继承权。庞乙亦出具声明一份,确认放弃周某名下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属于庞乙的金额,即就上述三项财产不再主张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各方观点】

原告毛某观点:原告和被告系祖孙关系,被继承人周某为原告之子、被告之父。现原告为继承被继承人周某的遗产,特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周某名下企业年金60697. 8元(截至2016年1月31日的金额,实际金额以提取时为准)、住房公积金85556.47元(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金额,实际金额以提取时为准)养老金共计53480. 64元(截至2015年1月的金额,实际金额以提取时为准)。

被告庞某观点: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意见。

【法院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供被继承人留有遗嘱的证据故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被继承人周某死亡时,其法定继承人为原告和被告,现被告故弃继承权,故原告享有对周某遗产的继承权。庞乙自愿放弃对周某名下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属于庞乙的财产。因此,上述三个账户中遗留的财产均可视为周某的遗产故原告要求健承上述三个账户中的财产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裁判依据】

《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

【评析】

养老保险,是国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而建立的一种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险制度。目的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被保险人共同缴纳。企业按本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人的一定比例缴纳。所缴纳的保险费,一部分被划人统筹账户内,另一部分被划人个人账户内。被保险人领取养老保险金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已办理相关手续;(2)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继承。可见,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内的资金属于遗产,可以依法继承。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和本企业经济状况,经过必要的民主决策程序建立的享受国家税优支持的养老保障计划。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1)企业缴费;(2)职工个人缴费;(3)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人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额计人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率计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内的资金属于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所有人死亡时.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由职工和所在单位缴存,属于职工工资性质,系职工个人合法财产,可以依法继承。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大块:一是国家下拨的建房资金;二是单位售房资金;三是单位多种渠道筹集的资金。发放住房补贴的基本形式有:一次性住房补贴、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三种形式。住房补贴属于劳动报酬性质,是职工个人合法财产,职工死亡时可以依法继承。

本案涉及养老保险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被继承人个人账户中上述三金属于其遗产,可以依法由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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