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北京遗产继承律师网! 免费咨询电话:136 8335 6807
房产继承案例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房产继承案例

公房能否继承及如何继承,应由公房出租管理等单位以相关的公房管理规范予以调整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原告:祝X中,男,193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祝X华,男,195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XX(被告之女),1981年8月31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祝X中诉被告祝X华占有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开庭审理,原告祝X中、被告祝X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祝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祝X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七日内将北京市西城区报国寺×号西×楼×号房屋(含厨房、卫生间、小餐厅)腾空交付原告;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涉案房屋是原告承租的公房,因当年被告住的平房漏雨,所以原告让被告搬进涉案房屋居住。原告的大儿子即本案被告从我单位获得过分房,原告的小儿子没有从我单位分到过房屋。涉案房屋应是我小儿子的,但是单位当年分房时以不能写子女的名字为由,涉案房屋仍登记在原告的名下。原告现在和小儿子三代同住两居室,生活不方便,现在住的房屋要拆迁,没有地方住。因我名下有涉案房屋,所以单位给我的拆迁周转费用很低。鉴于上述情况,原告要将涉案房屋收回自住。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祝X中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粮食部住房通知书复印件;
2、祝X华承租×1号平房的证明复印件;
3、致滨河里×号楼居民的一封信复印件及粮食局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居民意见调查表(×号楼)复印件。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按原告起诉书所述,2004年有遗嘱将×号房屋给被告,×1号房屋给原告的小儿子,并且我们与原告夫妻进行了谈话,一直按该遗嘱执行。×1号房屋一直出租。我们没有占×1号房。是原告拿另外一份协议要求被告将×1号房屋变更为祝建强承租,如果拆迁也是给祝建强,并且×房屋由被告承租,被告认为该协议不合理,原告威胁被告,让被告签字,否则就到法院起诉被告。原告起诉的理由并不是其所说的,原告并不是没有地方住,其还将×1号房屋出租。原告现在住的房屋×2号是原告的,但是他将该房屋给了其小孙女祝蕾,让被告及其姐姐祝慧枝签字,才能过户,当时被告签字过户时,原告承诺将×1号房给被告,被告才签字的。现在原告推翻原来签的×1号给被告的协议,我们就要求×2号房屋重新分配。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祝X中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2006年7月25日祝X中与祝X华签订的协议。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原告申请,向涉案房屋的管理单位国家粮食局调查核实相关情况。从国家粮食局房产处调查了解,本区广内报国寺×号西×楼×号承租人系祝X中,本区广内报国寺×号西×楼×3号承租人系何×,2016年国家粮食局进行了一次较为全面的公房调查备案工作,本区广内报国寺×号西×楼×3号的备案手续由何×办理,同时资料显示何×配偶为祝X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前述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举证和质证。原、被告双方对对方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被告认可原告证据一、证据二的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三的证明目的;原告不认可被告提供的证据的证明目的。被告认可涉案的×号房屋系祝X中承租、×1号房屋系祝X华承租。

经审理查明,本区广内报国寺×号西×楼×号系祝X中自粮食部承租的公房,现×号房屋由祝X华使用。2006年7月25日,祝X中、祝X华签订协议:……一、滨河里×号楼×单元×号的两居室由祝蕾继承;二、给祝X华十万元以补偿祝X华应享受而未享受到的上述两居室的三分之一面积继承部分。……四、报国寺西二楼×号由筒子楼改造的一居室由祝X华继承。五、滨河里×号内×号平房一间由祝建强继承。目前平房的承租人仍是祝X华,1987年祝X华由此迁居报国寺西二楼×号后,平房的月租费一直是祝建强交付的,平房的承租人应改为祝建强未改……

庭审中,祝X华自认其作为祝X中的子女从原告单位分得了房号为×1号的平房一间、其妻为何×,其妻名下承租本区广内报国寺×号西×楼×3号;祝X中自述×1号房现由其出租。

在庭审中,原告述称涉案房屋居室位于公共过道南侧,窗户朝南、门朝北,公共过道北侧,门口相对的为配套的厨房、卫生间及小餐厅,上述居室及厨房、卫生间、小餐厅统称为×号房屋。对此,被告认可涉案房屋情况如原告所诉。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协议、住房通知书、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告作为诉争房屋的公房承租人对自己承租的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等权利。原告曾许可被告无偿入住涉案房屋,仍有权随时要求占有使用人返还房屋。现被告以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7月25日达成的协议予以抗辩。对此,本院认为,双方于2006年7月25日达成的协议中载明:一、滨河里×号楼×单元×号的两居室由祝蕾继承;二、给祝X华十万元以补偿祝X华应享受而未享受到的上述两居室的三分之一面积继承部分。……四、报国寺西×楼×号由筒子楼改造的一居室由祝X华继承。五、滨河里×号内×号平房一间由祝建强继承。目前平房的承租人仍是祝X华,1987年祝X华由此迁居报国寺西二楼×号后,平房的月租费一直是祝建强交付的,平房的承租人应改为祝建强未改……协议明确约定的是涉案的×号房屋由祝X华继承。公房能否继承以及如何继承,应由公房出租管理等单位以相关的公房管理规范予以调整。在公房承租人尚还在世的条件下,祝X华以上述协议予以抗辩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另外,被告配偶承租有相关公房、被告名下亦有承租公房,尽管该房尚在原告控制中,但原告有权另诉解决,被告具备从涉案房屋搬离的居住条件。故原告现诉请被告腾房,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祝X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北京市西城区广内报国寺×号西×楼×号房屋腾空交予原告祝X中。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祝X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温馨提示

如果您需要更多帮助或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比如房产继承问题,欢迎向我们的北京遗产继承律师团队进行咨询,我们很乐意为您解答。免费咨询热线:139-1063-8187(08:00-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