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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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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无抵触的分别处理;有抵触的按协议处理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原告袁X先,男,1963年8月31日生,住XX市XX区。
原告袁X野,男,1987年3月9日出生,住XX市XX区。
委托代理人袁X先,系袁X野之父,其他同上。
被告杨X缙,女,1963年2月8日生,住XX市XX区。
委托代理人唐X勇,XXXX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曾X莲,XXXX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X萍,女,1964年9月22日出生,住XX市XX区。

原告袁X先、袁X野诉被告杨X缙、杨X萍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X先及其袁X野委托代理人袁X先,被告杨X缙及其委托代理人唐X勇、曾X莲,被告杨X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X先、袁X野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依法确认杨X萍、王X碧将其所有的位于XX市XX区XX街道XX路XX号X单元XX号房屋遗赠给原告的协议合法有效。事实与理由:原告袁X先与被告杨X萍系夫妻关系,曾于2008年离婚,离婚后仍生活在一起,2015年6月双方复婚。原告袁X野与被告杨X萍系母子关系,被告杨X缙与杨X萍系亲姐妹关系。被告杨X缙与杨X萍的父母亲杨X萍、王X碧,因患多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长期由被告杨X萍、原告袁X先、袁X野照顾和管理,2012年4月19日,经XX区北温泉法律服务所陈X明代书,杨X萍、王X碧立遗赠扶养协议如下:一、遗赠人杨X萍名下原位于XX市XX区XX村XX号附XX号房屋(现已拆出未还建)自愿赠与给袁X先、袁X野二人共同所有,…;二、遗赠人今后的生活困难及养老送终,由受赠人管理、照顾。遗赠人杨X萍、王X碧一直由受赠人袁X先、袁X野,杨X萍照顾,直到送终。另原拆迁房购房款23900元以及接房时超平方款3000元均由杨X萍支付。原拆迁房还建后现位于XX区XX街道XX路XX号X单元XX号,房屋建筑面积54.8平方米。被告杨X缙曾于2014年9月25日亲笔书写放弃书,放弃该房的继承权。现遗赠人王X碧于2015年12月21日死亡,遗赠人杨X萍于2017年1月14日死亡。受赠人袁X先、袁X野要求被告按遗赠协议,获得该房的所有权。

被告杨X缙辩称:受遗赠人没有履行义务,可以依法取消受遗赠人的权利,遗赠协议是遗赠给袁X先和袁X野,应由袁X先和袁X野履行义务,二原告并没有履行该义务,一直是杨X萍在尽赡养义务,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履行了义务,要求法院取消受遗赠人的权利。放弃书是我妈在住院时需要交纳住院费,我当时没钱,我妹在旁边吵我,我妹就叫袁X先交的住院费,放弃书是杨X萍写的,我签的字,签订日期不是2014年9月25日,我是8月份签的字。见证书没有见证文书,不能以见证书认定遗赠协议。遗赠协议没有生效,2016年杨X萍请人代书了遗嘱,写明该房屋由杨X萍、杨X缙平均继承,遗嘱的出现就撤销了遗赠协议,本案应当以遗嘱来继承,杨X萍、杨X缙平均分割该房屋。

被告杨X萍辩称:从2006年开始我们一家人主动承担了父母亲的赡养义务,照顾他们的生活起居。2012年父母喊我们一起去做了遗赠扶养协议,父母说平时杨X缙对他们不闻不问,房子给我们,以后的生活也由我们照顾。以前也问过杨X缙的,她说过不要那房子。袁X先和袁X野一直都跟我一起照顾父母亲,直到父母去世、火化都是我们在负责。购买XX区XX村XX号附XX号房屋是袁X先出的钱。遗赠没有给直接继承人,给二原告,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抚养协议要撤销需要三方到场才能撤销。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袁X先与被告杨X萍系夫妻关系,曾于2008年离婚,离婚后仍生活在一起,2015年6月双方复婚。原告袁X野与原告袁X先、被告杨X萍系父母子女关系,被告杨X缙与杨X萍系亲姐妹关系。2012年4月19日,杨X萍、王X碧经XX区北温泉法律服务所陈X明代书遗赠协议:写明“受赠人袁X先系遗赠人二女儿的前夫,受赠人袁X野系遗赠人的外孙。遗赠人父母双亡,遗赠人杨X萍患有严重冠心病、脑梗塞、高血压等各种并发症,遗赠人王X碧患有严重高血压、右手腕骨折;遗赠人杨X萍生活不能自理,遗赠人王X碧生活基本不能自理,长期靠二女儿杨X萍、二女儿前夫袁X先及外孙袁X野关心照顾和管理。因此,为使我们去世后的遗产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处理,特立此遗赠如下:一、遗赠人杨X萍名下原位于XX市XX区XX村XX号附XX号房屋,建筑面积42.26平方米(现已拆出未还建,申请安置于XX区XX村X号楼X层X号房),我自愿赠与给袁X先、袁X野二人共同所有,今后该房屋的办理手续由袁X先、袁X野全权办理。其他任何人不得争执;二、遗赠人今后的生活困难及养老送终,由受赠人管理、照顾。遗赠人声明:上述遗赠是立遗赠人在神智完全清醒的情况下订立,是立遗赠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本遗赠为本人所立唯一遗赠。受赠人袁X先、袁X野愿意接受遗赠人的赠与,并做到对遗赠人关怀照顾,养老送终”。遗赠人杨X萍、王X碧,受赠人袁X先、袁X野,见证人李余春、周琴在此遗赠协议上签字。后遗赠人杨X萍、王X碧生活主要由受赠人袁X先、袁X野,杨X萍照顾,杨X缙尽了部分照顾义务。遗赠人王X碧于2015年12月21日死亡,遗赠人杨X萍于2017年1月14日死亡。原拆迁房还建后现位于XX区XX街道XX路XX号X单元XX号,房屋建筑面积54.80平方米,2016年8月16日该房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2016XX区不动产权第XXXX号)。

另杨X萍在2014年11月6日在杨X萍代书的证明签字确认,2012年梨园村老房子折迁购旧房购房款23900元以及接房时超平方款3000元均由杨X萍支付。被告杨X缙于2014年9月25日在杨X萍代书的放弃书上亲笔签名,其中放弃书上写明“我杨X缙放弃该房的继承权、房层所有权和房屋产权的权力,并且也不承担父母的医疗费用”。

另查明,2016年4月7日,由代书人万科代书,杨X萍立遗嘱一份,其中“一、折迁安置房XX区XX街道XX路XX号X单元XX号我所享有的全部所有权由我大女儿杨X缙与杨X萍二人平均继承;二、以上安置房是我与配偶王方碧的夫妻共同财产,王X碧于2015年12月21日因病去世,以上安置房我和王方碧至今未买卖、赠与他人,未做任何对外处分;三、本遗嘱是我在充分考虑后所立,是我真实意愿,望我的继承人遵从我的意愿,切勿争产,和睦相处”。此遗嘱有立遗嘱人杨X萍,代书人万科,见证人唐光富、胡超英、唐丽签名。

综上所述事实,有遗赠协议、照片两张、放弃书、证明、死亡、结婚证、离婚证、不动产权证、购房安置协议、发票、遗嘱等书证材料及原告在庭审中陈述载卷为据。

【一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认为:公民可以依照继承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本案诉争的位于XX区XX街道XX路XX号X单元XX号房屋(2016XX区不动产权第XXXX号),属杨X萍、王X碧夫妻共同财产。2012年4月19日,杨X萍、王X碧立遗赠属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将杨X萍名下折迁房原位于XX市XX区XX村XX号附XX号房屋(现安置XX区XX街道XX路XX号X单元XX号房屋)赠与给袁X先、袁X野二人共同所有,该遗嘱有代书人、见证人签名,合法有效。2016年4月7日,杨X萍立遗嘱,将折迁安置房XX区XX街道XX路XX号X单元XX号所有权由杨X缙与杨X萍二人平均继承,并称安置房我和王方碧至今未买卖、赠与他人,未做任何对外处分,该遗嘱有立遗嘱人杨X萍,代书人万科,见证人唐光富、胡超英、唐丽签名,但该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有抵触,故本案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无效。原告袁X先、袁X野按遗赠协议履行了照顾遗赠人杨X萍、王X碧生老病死的义务,有权按遗赠协议获得遗赠人位于XX市XX区XX街道XX路XX号X单元XX号房屋的所有权。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遗赠人杨X萍、王X碧将其所有的位于XX市XX区XX街道XX路XX号X单元XX号房屋(2016XX区不动产权第XXXX号)遗赠给原告袁X先、袁X野的协议有效,该房屋所有权归袁X先、袁X野所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袁X先、袁X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收到缴费通知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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