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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权限制与继承权之继承权的根源(四)

7.扶养说

“扶养说”的学者主张,子女获得父母遗产的正当性在于他们需要遗产来扶养。对于子女而言接受遗产扶养的权利是一项“自然权利”。洛克就指出,“上帝扎根在人类心中和镂刻在他的天性上的最根本和最强烈的要求,就是保存自己的要求,这就是每一个人具有支配万物以维持个人生存与供给个人使用的权利的基础。但是,除此以外,上帝又在人类心中扎下了繁殖自己种类和延续后代的强烈的要求,这种要求就给予儿子们以分享父母的“财产权”和承袭他的财产的权利。从上帝的法则看来,儿子们具有这种权利是很明显的,而人类确信其子女享有这种权利,从国家的法律看也是很明显的,这两种法律都要求父母供养子女们。”布菜克斯通也认为,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是自然法的原则之一。自然权利要求父亲为子女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这种责任并不仅仅是自然本身加诸父母的,更是由父母自身的行为——将子女带到人世——而产生的。倘若父母只是赋予子女生命,随后就看着子女的生命再度消失,这无疑是对子女最大的伤害。父母在生育子女的同时也自愿承担起相应的责任,那就是要尽他们最大的力量来保证由他们赋予的生命能得到抚养并得以继续生存下去。因此,子女应享有得到父母扶养的绝对权利。这种学说也为后来众多的学者所接受。费希特也认为,对于遗嘱自由的限制,“存在一种先验的必然限制,这种限制恰恰在馈赠时一般也会发生,那就是:死者的遗嘱,如寡妇,必须活下去,孩子必须得到抚养,就是说,必须把孩子抚养到自食其力的时候。这种可能性不能因为遗嘱的自由而被废弃,因为国家必须保证照料死者的遗嘱。”在“扶养说”的学者看来,一定范围内之宗族或亲属之间,或者负有扶养义务之人,不仅仅在其在世的时候,而且在其去世后也应当继续扶养。如果遗赠人有后代生活尚不能自立而要由国家来负担,则应为其保留一部分遗产。以保证正在成长一代的生活来源。避免因被继承人死亡而造成其他家庭成员之生活陷人绝境。也就是说,遗嘱自由之限制在于保障继承人的个人生活。

8.象征说

“象征说”的学者认为继承遗产具有强烈的象征意义,其意味亲情与家庭归属感。在象征说的学者看来,继承应当与“所有权”的概念区分开来,至少暂时应当如此。继承应当明确地与“家庭”的概念结合起来。子女的期望、权利以及遗产上的利益并非基于所有权,而是基于其与所有者的亲属关系。在一个家庭中,“所有权”的概念并不总是那么清晰的,有的时候财产所有者在家庭中根本就没有“所有权”的概念。其一是因为在家庭中区分所有权没有必要,财产在家庭中可以为所有的家庭成员所支配与使用,可以为整个家庭带来更大更多的幸福,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关系模糊了“所有权”的概念与意识;其二是因为财产在家庭中为家庭共用,在家庭中区分“所有权”的现实可能性几乎不大。因此,遗产继承必须与“家庭”结合起来。对于每个家庭成员而言,婚姻以及血统关系而成为一个共同体,每个人都归属于这个团体,属于其中一分子。“象征说”的学者认为,血亲以及子女身份的认可对于家庭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这不仅仅是“扶养”的基础而已。血缘关系以及延续后代的义务对于保护子女免遭剥夺继承权也是一个充分的理由,正是这种血缘关系的纽带产生了遗嘱人对于子女的道德义务,血缘关系的纽带超越了“扶养”的要求。获得一份遗产对于家庭成员来说具有非常深刻的“象征意义”,它影响着亲属关系延续,亲属之间共同美好的记忆,甚至于个人身份的归属。因为亲属关系的本质——父母子女关系的神圣不侵犯——本身应当被认可。基于血缘以及身份关系而获得财富不应当被视为一种障碍。如果在继承中,亲属关系的重要性没有被死者所认可的话,这被认为是对子女的一种情感伤害。这意味着死者不再将子女看成家庭的成员,这将破坏家庭的团结与凝聚力。在“象征说”的学者看来,死亡,其不仅仅关乎财产,其同时带有情感与象征意义。死亡与爱、给予、分享相联结。一份带有感情的遗产,其与从经济上帮助一个人的重要性一样。当知道自己的父母在意以及认可这种亲属关系时,这被视为“心灵上的收获”。而美国的相关研究也表明,在一个强制为子女保留遗产的背景中,继承在家庭中延续中扮演着一个极有意义与不可替代的角色:继承使家庭永远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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