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北京遗产继承律师网! 免费咨询电话:136 8335 6807
遗嘱起草、保管、执行案例

对哪些财产进行处分会让法院判决遗嘱无效(二)

四、关于张╳╳诉张╳╳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要 点】

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处分其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宅基地,由于宅基地仍然属于集体所有土地,不得流通,该遗嘱部分无效。

【法院查明】

原告张xx与被告张xx为同胞姐妹,其父亲为张X成,母亲为卢X华。2006年6月21日,张X成立下遗嘱,并向X县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遗嘱中明确:1、座落在X县XX镇XX村XX队的房地产(容集建(1991)字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本人所值之份额由张xx一人继承;2、全部动产:存款、木、竹、果树、承包田地、山场经营权、收益等,由张xx一人继承;3、座落在X县XX镇中环路49号的房地产(容集用(2001)字第161170号集体土地使用证、20008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产权属张xx、卢X健所有,其无权处分,即使有份额,其应值的份额亦由张xx一人继承;4、在XX村XX队的宅基地九厘六毫,由张xx使用;5、因征收土地而安排给本人的铺面,与女儿张xx户共在一起60平方米,其中本人占12平方米,由张xx一人继承;6、其过世后的后事由张xx全权料理。张X成办理公证时,向公证处出具了X县人民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证明张X成申请公证遗嘱时神志清,精神好,记忆力正常,计算力正常,无幻觉。同日,X县公证处作出了第220号公证书,证明张X成在公证员前面在其本人所立遗嘱上签名。

【法院判决】

公证遗嘱在形式上是合法有效的,实质上除处分宅基地9厘6毫和土地承包权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外,其他内容合法有效。上诉人张xx上诉称讼争旧屋及旧屋背的九厘六毫土地使用权张X成已经附条件赠与给了张xx,该赠与行为就已经成就,旧屋的所有权及旧屋和旧屋背两项土地使用权不再属于张X成的遗产,这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且旧屋背的九厘六毫土地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仍然属于集体所有土地。张X成不得无权处分,该部分遗嘱无效。张X成与农村集体组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是与张xx作为一户进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农户家庭进行承包的,承包经营权为家庭成员共同享有,并不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当承包土地的农户家庭中的个别成员死亡时,并不影响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但这种继续承包经营的行为是按照承包合同办理的,并不是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土地承包权该部分的遗嘱无效。

五、颜X明与颜X诗遗产继承及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要 点】

颜X华立遗嘱将自己享有份额的房屋(祖屋及杂屋)和屋周围空地,以及承包的田土留给按风俗过继的颜X明,其处分自己份额杂屋的行为有效,但应留一部分给至今未成年的女儿;其处分祖屋的行为无效,因为其父母尚在,其无权处分;其处分房屋空地的行为无效,因为房屋空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颜X华亦无权处分。

【法院查明】

原告颜X明系颜X华的亲侄子;被告颜X诗、颜X存、颜数X系颜X华胞弟;被告周X香系颜X华之妻;被告颜X能、颜X姿、颜X花、颜四X、颜X丽系颜X华之女。原告颜X明在3、4岁时按农村风俗被其父颜X华、母许X英过继给颜X华、周X香夫妻做儿子,但原告颜X明未作为颜X华家庭成员与颜X华、周X香共同生活过。2001年,颜X华因患病预感不久离世,便于同年8月8日在案外人颜X社、陈X英、陈X安、颜X跃四人在场见证下立下一份遗嘱,该遗嘱的部分内容是颜X华将自己享有份额的房屋(祖屋及杂屋)和屋周围空地,以及承包的田土由原告颜X明继承。该遗嘱未保留当时仅一岁的被告颜X丽的份额。颜X华于同年8月14日过世。另查明,颜X华父母生前在XX县XX镇XX村12组有住房7间祖屋及周围空地。其父母分别于2005年、2002年过世。颜X华、周X香夫妇在颜X华生前于祖屋后面建了四间杂屋;颜X华、周X香夫妇在颜X华生前有承包经营的田土,现房屋及空地、田、土均由被告颜X诗、颜X存、颜数X占有。

【法院判决】

1.颜X华在遗嘱中处分其与妻自建的四间杂屋中其本人份额的遗嘱部分应认定有效。但应给颜X华之至今尚未成年女儿被告颜X丽留有份额,二间杂屋由原告颜X明与被告颜X丽各继承一间为宜。2.颜X华所立遗嘱涉及处分七间祖屋及周围空地,该七间祖屋为其当时健在的父母所有的合法财产,颜X华无权以遗嘱方式处分该财产,即使在颜X华父母去世后,因原告颜X明仅按农村风俗过继给颜X华,其与颜X华未形成收养关系,不是其法律意义上的养子,其也不能行使法定的代位继承权。3.房屋周围空地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颜X华亦无权处分,故涉及继承七间祖屋及周围空地部分遗嘱无效。对原告颜X明要求继承颜X华父母七间房屋及周围空地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 温馨提示

如果您需要更多帮助或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比如财产继承问题,欢迎向我们的北京遗产继承律师团队进行咨询,我们很乐意为您解答。免费咨询热线:139-1063-8187(08:00-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