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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属于遗产的范围,继承人有权继承

【案情介绍】

钱某乐是钱家村出了名的大发明家,他聪明好学又喜欢钻研,没事就在家瞎捣鼓,尝试着做这做那的,做多了就经常能有一些成功的发明创造,他最成功的发明有自动收割机、自动压面机等等。在好朋友刘老师的建议下,对于一些发明,他积极主动地申请了发明专利。很快,钱某乐的名气越来越大,经常会有些生产商来购买他的专利,并向他支付费用。他的收入也越来越可观。2009年12月,钱某乐因为心脏不好去医院做了搭桥手木,但手术不太成功。2010年1月,钱某乐因病去世。钱某乐的儿子钱某清处理完父亲的后事,在清理父亲的财产时,发现除了存10万元,还有三项刚刚申请并获得批准的发明专利。于是钱某清就积极联系生产商,看是否有人愿意购买这三项发明专利。可是由于这三项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是钱某乐,一些生产商对此表示怀疑,认为钱某清无权转让发明专利。钱某清对此情况也不大了解,于是专门去咨询懂法律的村民。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专利权是否属于遗产的范围。专利权是专利权人对其所取得专利的某项发明或设计所享有的专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及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权中的人身权利,如专利署名权,不是遗产,不能被继承。但是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如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权、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等属于遗产的范围,可以被继承。我国《继承法》第3条第六项明确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可见,公民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属于遗产的范围,继承人有权继承。具体是指继承人在专利权的保护期间内(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有权继承其中的财产权利,如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权、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等。

本案中,钱某乐的三项发明专利申请已经获得了批准,现在钱某乐死亡,他的儿子钱某清作为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钱某乐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因此,钱某清有权转让这三项发明专利,收取专利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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