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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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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应当视法律的规定以及承包经营合同的约定来具体确定

【案情介绍】

张某光的父亲年轻时曾向村里懂技术的老人虚心请教,学过不少有关果树种植的专业知识。现在家中经济负担较重,张某光的父亲就打算种植果树,出售水果以获得收入,从而改善家中的经济状况。2000年9月初,张某光的父亲找到村委会的工作人员,告诉了对方自己的想法,村委会工作人员考虑到他懂技术,于是同意了。2000年9月中旬,张某光的父亲以个人名义正式与村委会签订了承包果园的书面合同,一共承包了村里12亩果园,种植梨树、杏树和苹果树等等,承包期为20年。2009年3月,张某光的父亲因病去世。张某光想继续经营管理果园,但村委会却通知张某光,要收回果园,并决定发包给村民李某亮。张某光认为父亲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没有到期,自己有权继承父亲的果园承包经营权,继续经营管理果园。双方为此争吵不休,张某光甚至想起诉到法院。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果园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根据我国《继承法》第4条的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可见,公民承包所得的个人收益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但是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应当视法律的规定以及承包经营合同的约定来具体确定。与耕地的家庭承包情况不同,本案中,张某光的父亲是以自己的个人名义与村委会签订的果园承包协议,在合同有效期内,张某光的父亲死亡,张某光的父亲与村委会的承包合同关系从张某光的父亲死亡之日起终止。此时果园的承包经营权不属于张某光父亲的个人合法财产,不是遗产的范围,不能被继承。但是,因承包而产生的合法个人收益是个人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如果尚未取得收益时,根据《继承法意见》第4条规定:“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本案中,根据上述继承法律的规定,张某光不能继承父亲的果园承包经营权,但可以继承因承包而产生的收益。如果此时尚未产生收益,无法取得的,张某光可以向村委会或新承包人李某亮要求补偿其父在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若张某光想继续经营果园,需与村委会重新签订新的承包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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