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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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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继承权的取得是基于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成立和存续

【案情介绍】

陈某月常年在外打工,一直没有谈对象。2008年春节,陈某月回家看望父母,与邻村的小伙子王某刚认识并相恋。2010年初王某刚的父母在乡里给他俩买了一套商品房,价值10万元,房产证于2010年9月10日办理下来,房产证上房产共有人一栏写的是陈某月和王某刚两人的名字。2010年8月25日,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并定于2010年10月1日举行婚礼。2010年9月27日,两人兴高采烈地去乡镇里的商场购买结婚用品,在回家的路上,陈某月被汽车撞了。王某刚当时就懵了,等他抱起陈某月时,陈某月已经没有了呼吸。结果,原本计划的喜庆婚礼变成了葬礼。办理完陈某月的后事,王某刚和陈某月的父母以及陈某月的姐姐商量遗产的处理问题。陈某月的父母却翻脸不认人,主张只有自已和陈某月的姐姐有权继承遗产。而王某刚和陈某月没有举行婚礼,在农村就不属于合法夫妻,无权继承陈某月的遗产。王某刚非常生气,气之下就将陈某月父母和其姐姐告上法庭,要求继承陈某月的遗产。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已登记领证但未举行婚礼,是否有权继承对方的遗产。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显然,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王某刚是否是陈某月的配偶。配偶是处于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夫妻相互之间的称谓。配偶继承权的取得是基于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成立和存续。只有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才能享有配偶继承权。

本案中,王某刚与陈某月虽然没有举行婚礼,但是已经依法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根据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烟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故王某刚和陈某月在登记机关已经办理了婚姻登记,领取了结婚证,在法律上两人已经确立了夫妻关系。举行婚礼只是一种民间习惯和婚姻习俗,不是结婚的法定程序。因此,在法律上,王某刚就是陈某月的配偶。

同时,根据《继承法》第26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得,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在继承开始前,应将王某刚和陈某月两人共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王某刚所得,余下的一半为陈某月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上述规定,对于陈某月的遗产,王某刚和陈某月的父母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共同继承陈某月的遗产。陈某月的姐姐是第二顺序继承人,依据上述继承法律的规定,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无权继承。综上,本案中,王某刚的要求是合法的,其诉讼请求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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