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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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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公民的继承权不因性别不同而有所差异

【案情介绍】

薛某华从小就没了母亲,是父亲将她和两个弟弟辛辛苦苦地拉扯大。2000年7月,薛某华出嫁了,嫁给了外村一个老实可靠的人,从此去外村生活了。虽然离父亲家很远,但逢年过节,薛某华都会带着钱和礼物回家看望父亲。2009年初,父亲得了重病,很快就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薛某华和两个弟弟一起凑钱,请保姆护理和照顾父亲。2009年10月,父亲因病去世。薛某华和两个弟弟安葬了父亲,清点父亲留下的遗产,包括6间房屋、3万元存款和5000元现金。2010年1月,两个弟弟未通知薛某华,就拉自先将3万元存款和5000元现金平分,后又将6间房屋平分。2010年2月,薛某华得知此事后,非常生气,找到两个弟弟理论。两个弟弟面对薛某华的质问,振振有词,“嫁出去的女儿,波出去的水。你已经出旅了,而且出多年,没有权利继承父亲的财产。只有我们才是父亲的继承人,你已经不是了,从你嫁出去的那一天就不是了。”薛某华见两个弟弟如此不讲理,被气得发抖,于是决定将两个弟弟告上法庭。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间题是出嫁的女儿对父母的进产是否有继承权。《继承法》第9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主要体现在: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公民的继承权不因性别不同而有所差异。在法定继承中,以亲等划分的继承顺序,在亲等相同的情况下,对妇女与男子应同等适用。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不因性别不同而有所差异。在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问题上男女平等。分配遗产时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应被照顾之列的继承人,应不分男女,平等地予以照顾。在丧失继承权的适用上,男女平等。遗嘱处分遗产的权利、遗嘱继承权、受遗赠权男女平等。《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可见,继承人不分男女,在法律上都平等地处于同一继承顺序中。本案中,薛某华虽然是女儿,也已经出嫁,但是继承权男女平等,也不论已婚未婚,对父母的遗产,女儿同儿子一样都应有继承权。

本案中,依照上述继承法律的规定,薛某华和两个弟弟都属于父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平等继承父亲的遗产。虽然薛某华已经出嫁多年并出嫁到外村,但这些并不影响她对父亲的遗产拥有平等的继承权。两个弟弟的说法完全是传统封建思想在作怪,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两个弟弟未通知薛某华就擅自将父亲的遗产私自平分的行为更是违反《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因此,薛某华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自已享有和两个弟弟平等的继承权,应当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法院应支持薛某华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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