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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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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案情介绍】

张某翠和吴某力结婚三十几年,感情很好。2000年,吴某力突发心脏病匆匆去世了,留下了张某翠一人。丈夫去世后,张某翠性情大变,总是烦躁易怒,身体状况也越来越差。2001年,张某翠的儿子将她接到自已家中生活,以便于照顾。2002年冬天,张某翠的儿子去单位加班,晚上不幸遭遇了车祸,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张某翠晚年丧子,悲痛万分,眼晴都哭肿了。儿子去世后,儿媳王某凤对张某翠依然像以前那么好,端茶送水,关心可护,无微不至地照顾张某翠。这令张某翠非常感动,逢人便夸自己命好,遇到了一个好儿媳妇。张某翠的女儿也经常来家看望母亲。2010年10月,张某翠突发脑溢血,在医院住了三天后去世。张某翠留下4间房屋、5万元存款和1对祖传翡翠手。张某翠的女儿主张只有自己有权继承母亲的遗产,哥哥早已去世,王某凤是外人,无权继承。双方对此争吵不休,最后,王某凤起诉到法院。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丧偶儿媳、丧偶女婿是否有权继承公婆、岳父岳母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般从三个方面认定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一是生活上对老人进行照料,精神上、情感上给予抚慰;二是经济上进行扶助和供养;三是在时间上表现出赡养的经常性、长期性和稳定性。《继承法意见》第30条明确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本案中,儿媳王某凤在丈夫去世后,依然和婆婆张某翠生活在一起,从2002年到2010年,王某凤一直坚持悉心照顾婆婆张某翠,可以认定王某凤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法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时,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故张某翠的女儿依法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根据上述继承法律的规定,对于张某翠的遗产,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张某翠的女儿和儿媳王某凤有权共同继承。故张某翠的女儿的主张不成立,儿媳王某凤依法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婆婆张某翠的遗产。法院应当支持王某凤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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