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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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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多分

【案情介绍】

薛某锋和妻子生有三个儿女。1979年,薛某锋的妻子在生下第三个孩子时,因难产死亡。此后薛某锋又当爹又当娘,好不容易将三个儿女拉扯大。随后,薛某锋又四处张罗,替三个儿女先后操办了婚事。2001年,薛某锋的身体状况越来越差,得了多种疾病。起初,三个儿女都很孝顺,经常来家里照顾、看望自己。2003年,薛某锋病情严重,卧床不起。俗话说“久病床前无孝子 两个儿子慢慢来得很少了,只有小女儿薛某红白天黑夜地照顾薛某锋。薛某锋逢人便夸小女儿孝顺。2009年12月4日,薛某锋因病去世。三个儿女处理完后事,就开始商量如何处理父亲薛某锋的遗产。薛某锋一共留下6间房屋、3万元存款和4000元现金。小女儿薛某红主张自己照顾父亲比较多,可以多分些遗产,但是其他人都不同意,认为她照顾父亲是应尽的义务,不应当多分。大家争执不下,于是薛某红起诉到法院。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是否可以多分遗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所谓“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换言之,在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我国《继承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因此,在分配遗产时多分给他一些,不仅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而且是合情合理的。

本案中,从2003年起,薛某锋病情严重,卧床不起,两个儿子慢慢来得很少,只有小女儿薛某红白天黑夜地照顾薛某锋,直到2009年12月薛某锋去世。可见,薛某红对薛某锋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依法可以多分。因此,薛某红关于多分遗产的要求合法,法院应当支持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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