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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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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子女有权代位继承祖父母的遗产

【案情介绍】

杨某莉和周某建自1998年结婚以来,生有一个女儿周某霞。一家三口幸福美满,但不幸还是降临到这三口之家。2008年8月9日,杨某莉和周某建像往常一样带着周厦在村边的马路上玩要。在走到路口的时候,忽然不知从哪里窜出来一辆车,眼看就要撞到周某霞。说时迟那时快,周某建迅速猛扑过去,将周某霞推到一旁,自己却倒在了车轮下。杨某莉和肇事司机赶紧将周某建送到医院紧急抢救,但最终抢救无效死亡。周某建的父亲心胜不好,家人担心他受不了刺激,故一直都着他,说周某建去外地出差一段时间。2009年1月,周某建的一位朋友去看望周某建父亲时不小心说漏了嘴。周某建的父亲知道此事后,原本心脏就不好,现在状况更加严重2010年6月3日,周某建的父亲因病去世。处理完周某建父亲的后事,周某建的哥哥周某武提出父亲的遗产应当由他和母亲继承。但杨某莉不同意,认为女儿周某霞也有权继承。双方争执不下,最终,诉讼至法院。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孙子女是否有权代位继承祖父母的遗产代位继承又称为“代袭继承”或“承祖继承”。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子女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继承的一种制度。被继承人已死亡的子女,被称为被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行使继承权的,被称为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是基于被继承人的死亡和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两个法律事实中的事件的结合而发生的。在代位继承的情况下,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所固有的继承地位、顺序和应继份额而继承。代位继承的法律构成要件包括:第一,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是代位继承发生的法定原因。第二,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第三,代位继承入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第四,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中,不适用于遗嘱继承。我国《(继承法》第11条明确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本案中,周某霞的父亲周某建于2008年8月9日死亡,周某霞的祖父于2010年6月3日死亡,周某霞的父亲先于其祖父死亡,属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作为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周某霞有权代替已死亡的父亲继承祖父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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