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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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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案情介绍】

丈夫去世后,王某丽独自一人居住。儿女在外地工作,很少回来,只有逢年过节才回来,但经常会寄钱和打电话回家。王某丽最近两年身体出了问题,去医院检査,又是糖尿病又是高血压的。她快成药罐子了,每天吃一堆药,可这样也无济于事,身体很快就不行了,最后连基本的生活都不能自理了。儿女知道后回来看望王某丽,可工作在外地,还得赶回去,不能常在床边照顾和侍奉王某丽。幸亏王某丽的远房侄女李某雅善良,看到王某丽可怜,每天都来王某丽家照料她,给她做饭收拾房子,端茶送水,还帮她擦拭身体。王某丽非常感动,感叹儿女都不如这个远方侄女做得好啊。2010年夏天,78岁的王某丽因病去世。李某雅帮王某丽的儿女一起料理了王某丽的后事。在处理王某丽的遗产时,李某雅认为自己对王某丽尽了主要获养义务,要求分得王某丽的遗产。但是遭到了王某丽儿女的拒绝。王某丽的儿女说,李某雅只是母亲王某丽的远房亲戚,不是法定继承人,无权继承母亲的遗产。双方争执不下,于是李某雅起诉到法院。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是否可以分得被继承人的遗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这里的扶养,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劳务扶助和精神上的慰藉。认定扶养较多,既要从数量上做多少比较,又要从时间上做长短比较。

本案中,根据上述继承法律的规定,李某雅对被继承人王某丽扶养较多,可以获得适当的遗产。同时,根据我国《继承法意见》第31条的规定:“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根据实务经验,确定酌情分得遗产数量时应当考虑的具体情况包括受扶养人的情况、扶养人的情况、遗产状况和继承人的情况。其份额可以根据所尽义务的具体情况与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相当,也可以多于或者少于法定继承人继承的份额。因此,李某雅的请求是合法的,法院应当支持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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