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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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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代书遗嘱应当四个具备的法律要件

【案情介绍】

曾某设有三个儿子,工作都比较稳定,没有一人在村里务农,曾某设常常以此为豪。曾某设患高血压病多年,常年服用降血压药,病情控制得不错。2010年8月25日,曾某设得知二儿子辞了工作回家务农后,非常生气,一激动高血压就犯了。曾某设立刻被送到医院紧急抢救,好在命大,脱离了生命危险。可经过这一闹腾,曾某设元气大伤,知道自己时日不多,他还躺在病床上,就着急要求找人书写遗嘱,安排后事。2010年9月3B,曾某设托人找来了村小学的教师苏某磊替他书写遗嘱。遗嘱的内容为:“我死后,家中的房屋共9间,三个儿子各3间。存款5万元全部归小儿子所有。”苏老师代书遗嘱的时候,在场的还有来看望曾某设的同村村民何某虎。苏某磊老师写好遗嘱,自己签署姓名后,让遗嘱人曾某设亲笔簦名,还让在场的何某虎名,最后在下方标明了年、月、日。不久之后,曾某设就去世了。三个儿子在继承分割父亲的遗产时,闹起了矛盾。大儿子说遗嘱不是父亲亲笔书写,无法确定是父亲的真实意思,主张三个人应当平分房产和存款。小儿子曾某毅不同意,认为父亲的遗嘱是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按照遗嘱进行继承和分割。最终兄弟反目为仇,曾起诉到法院。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代书遗嘱是否有效。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根据上述继承法律的规定,有效的代书遗嘱应当具备的法律要件为:第一,有两个以上的现场见证人;第二,由见证人之一为代书人;第三,遗嘱上须标明年、月、日;第四,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签名。

本案中,曾某设的遗嘱属于代书遗嘱的性质,该遗嘱有两个见证人苏某磊和何某虎,由其中一个见证人苏某磊代为书写遗,注明了书立遗嘱的时间,并且由代书人苏某磊、另一个见证人何某虎和遗嘱人曾某设签名。以上形式和实质内容完全符合有效代书遗嘱应当具备的法律要件。因此,本案中,该代书遗嘱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是合法有效的,小儿子曾某毅有权依照父亲的遗嘱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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