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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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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口头遗嘱须具备三个的条件

【案情介绍】

胡某军和妻子生有三个儿女。两个女儿结婚后,与胡某军夫妇住在同一个村里,经常回来看望、照顾胡某军夫妇。儿子在乡镇企业工作,起先还经常回家,可后来结婚后就总是借口说工作忙,很少回家看望胡某军夫妇。胡某军夫妇对此很有意见,总说儿子娶了媳妇忘了爹娘。2005年,胡某军的妻子因病去世。2009年6月7日胡某军在自已院里干杂活时不小心被石头種伤了头,当时就倒在血泊里,不省人事,被邻居送到医院后,经过急救,人虽然苏醒过来,但仍然很危险。胡某军意识到自己快不行了,赶忙口头立下遗嘱,并让送他来医院的三个邻居作证。虽然胡某军对儿子不太满意,但是重男轻女的思想依然很严重。胡某军口头立下遗嘱,遗嘱内容为:“我的4间瓦房留给儿子;8万元存款,留给儿子6万,留给两个女儿各1万。”但胡某军命不该绝,经过医院的进一步抢救和治疗,胡某军转危为安了,度过了危险期,病情逐渐好转了。不久,胡某军就出院了。2010年9月,胡某军因病去世。两个女儿和儿子在继承和分割父亲遗产的时候,意见不统一,争吵起来。儿子主张有三个邻居作证人,可以证明父亲立过口头遗嘱,应当按照父亲的口头遗嘱执行。但是两个女儿不同意。最终,一家人到了法院。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口头遗嘱是否有效。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根据上述规定,口头遗嘱是指在危机情况下所立的遗嘱。立口头遗嘱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第一,遗嘱人有生命垂危或其他危急的情况。第二,因该危急情形,遗嘱人无法以书面遗嘱等形式订立遗嘱。第三,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其目的在于保证口头遗嘱的真实性。

本案中,胡某军急救后仍处于有生命危险的情形,在意识清醒时立下了口头遗嘱,并且有三个邻居作为遗嘱的见证人,遗嘱应当是有效的。但后来胡某军脱离了危险,属于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情形,此时所立的口头遗嘱依法无效。即使遗人未以其他形式立遗嘱,该口头遗嘱仍然无效。因此,本案中,胡某军的口头遗嘱无效,胡某军的儿子不能要求按照父亲的口头遗嘱继承遗产。对于胡某军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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