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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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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案情介绍】

赵某猛30岁时与妻子离婚,而后自己一人带着两个孩子生活。2006年,赵某猛刚满60岁,得了很严重的皮肤病,需要服用药物并外用药膏。治疗一段时间后,病情虽然有所好转,但是此病极易复发,基本上每过半个月左右就开始重复发作。发作起来全身瘙痒难忍,白天还能控制,到了晚上,瘙痒更加厉害,赵某猛就经常用手抓挠,皮肤就会流脓溃烂。2010年5月6日,赵某猛的皮肤病再次发作,这次发作更为迅猛,白天晚上都令赵某猛无法正常生活,赵某猛的情绪也变得暴躁易怒。5月10日晚上,赵某猛趁家里人不注意,偷偷地写了遗书并喝下了农药。第二天等家里人发现时,赵某猛已经没有了呼吸。赵某猛的书内容为:“这皮肤病缠我大久,我已无法忍受。我要走了,不让它再折磨我了。我死后,我的存款10万元全部留给我的儿子,其他人不得争抢。”

遗书上还有赵某猛的亲笔签名,并标明了年、月、日。赵某猛死后,赵某猛的儿子要求按照父亲遗书的内容继承10万元存款,但赵某猛的女儿不同意,认为遗书不是遗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由两人共同继承,平分这10万元遗产。双方为此争吵起来,于是赵某猛的女儿起诉到法院。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遗书是否为自书遗嘱。根据我国《继承法意见》第40条的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本案中,赵某猛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10万元存款处分的内容,是赵某猛真实意思的表示。遗书上也载有赵某猛的亲笔签名和年、月、日。同时,本案中也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该遗书有关财产的处分不是赵某猛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遗书依法可按自书遗嘱对待。因此,赵某猛的儿子有权按照父亲的遗书继承10万元存款,赵某猛女儿的主张是不合法的,法院不应当支持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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