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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起草、保管、执行案例

受欺骗所立的遗嘱,遗嘱无效

【案情介绍】

魏某云与丈夫生有三个女儿。1999年,魏某云的丈夫因病去世。自2004年起,三个女儿先后出嫁了。2008年,魏某云计划立一份遗嘱。得知魏某云要立遗嘱了,三个女儿都回家看望妈妈。大女儿嫌自己当初出嫁时,嫁妆给少了,所以想让魏某云多给自己留点财产。魏某云一听就生气了,嚷嚷道;“我还没死呢!”二女儿说一切听母亲的安排。三女儿则讨好地说母亲会活百岁,不会死的。最后魏某云决定时不立遗嘱了,过一段时间再说。小女儿非常机灵,自此以后每天都回娘家看望母亲,说好听的话讨母亲欢心,还骗母亲说自己的丈夫出门做生意失败了,欠了一大笔外债,家里都快开不了锅了,有时说着说着还假装掉眼泪。魏某云信以为真,同情可怜小女儿,于是想帮帮小女儿。2010年9月2日,魏某云亲笔书写遗嘱,内容为:“我死后,6间房子归三个女儿所有,8万元存款全部留给小女儿。”写完后还在遗嘱后面签署了姓名,并标明了年、月、日。2010年11月,魏某云因病去世。三个女儿因母亲遗产的处理问题争起来。小女儿坚持要求按照母亲的遗嘱继承。大女儿和二女儿则不同意,认为小女儿花言巧语哄骗母亲写下的遗嘱无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由三个人平分遗产。最后争执不下,小女儿起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受欺骗所立的遗嘱是否有效。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2条第2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欺骗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受欺骗所立的遗嘱,是指遗嘱人因受他人故意歪曲或隐瞒的虚假言词或者行为的错误导向而产生错误的认识,作出了与自己的真实意愿不相符合的遗嘱意思表示。

本案中,小女儿欺骗母亲魏某云说自己的丈夫出门做生意失败了,欠了一大笔外债,家里都快开不了锅了,以获得魏某云的同情,并使魏某云由于被欺骗而发生错误的认识,立下了一份对小女儿利益明显偏袒的遗。可见,这份遗是受欺骗所立的并非遗嘱人魏某云的真实意思表示,进应当依法无效。根据继承法》第27条第四项的规定,遗啊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小女儿欺骗母亲魏某云订立了对自已明显有利的遗赐依法无效,故无权要求按照该遗嘱继承遗产。对于魏某云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处理。因此,魏某云小女儿的主张不合法,法院应当驳回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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