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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起草、保管、执行案例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属于不能辦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案情介绍】

范某诚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病情稳定时与正常人没有什么不,但一旦疾病发作则神志不清,乱抓乱打。2000年,范某诚经人介绍同外村的姑娘侯某叶结婚,生有一个女儿范某春。范某诚婚后病情一直很稳定,但偶尔受到外界的刺激,还是会发作。侯某叶对此很不满意,有时吵架,侯某叶就会嚷嚷着要与范某诚离婚。2008年,范某诚的间歇性精神病发作得比以前更厉害,侯某叶为此和范某诚的父母大吵大闹,表示不想和范某诚继续过下去了。在范某诚病情稳定,意识正常的时候,侯某叶也与范某诚好好商量离婚的事情,但范某诚不同意。2009年3月2日,范志减的精神病再次发作,侯某叶又提起离婚的事情。范某诚对侯某叶又骂又打,最后竟拿起笔写起了遗嘱,内容为:“我死后,我的所有财产留给我的父母。”2010年6月,范某诚精神病发作,不幸在路上遭遇车祸死亡。范某诚的父母主张按照范某诚2009年3月2日写的遗嘱继承遗产。但是,侯某叶坚决不同意,认为自己和女儿范某春也有权继承遗产。双方吵闹得很凶,最后侯某叶起诉到法院。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所立遗嘱是否有效。《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辦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辦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属于不能辦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依法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本案中,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范某诚在发病期间属于无行为能力人,他所立的关于将遗产全部留给父母的遗嘱是无效的。《继承法》第27条第四项规定,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范某诚所立的遗嘱无效时,他的遗产继承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配偶、子女和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范某诚的妻子侯某叶、女儿范某春和他的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有权共同继承遗产。故侯某叶的主张是合法的,法院应当支持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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