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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及案例评析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

公序良俗原则,也是民法针对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活动确定的最高规则,是指以一般道德为核心,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行为时,应当尊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基本准则。这体现了民法要求民事主体对社会和道德予以起码的尊重,在非交易的民事行为和民事活动中,公序良俗是衡量利益冲突的一般标准。法官依据公序良俗原则,填补法律漏洞,平衡利益冲突,确保公共利益,协调冲突,保护弱者,维护社会正义。

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原则构成的,《民法通则》 第 8 条将其称为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公共秩序是指全体社会成 员的共同利益,法律强调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无效,是从正面强调对公 共秩序的维护。善良风俗是指由社会全体成员所普遍认许、遵循的道德 准则,是我国民法所恪守的基本理念。

公序良俗原则的意义是:( 1 )实现对社会秩序的控制, 补充强行法规定的不足。(2)对意思自治进行必要的限制,实现意思自治必须在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时才为适法。(3)弘扬社会公共道德,建立稳定的市民社会秩序,从而保障市民社会的有序发展。

【案例评析】

王某与付某等侵权责任纠纷上诉案

案情:  

原告付甲前妻尚某即原告付乙的母亲于 1976 年去世,原告回家祭祀时发现在尚某坟墓所在位置被告王某建起四层住宅楼。被告在诉讼中称其住房是按照巩义市孝北村委指定的地址进行建造并向村委缴纳了 3300 元费用,于 2011 年 8 月左右建造四层住宅,该住宅占地 面积为 129 平方米,在地基上共打了 30 多根八九米深的桩子。另查明, 被告建造住房并未办理相关规划审批许可手续,亦未取得集体土地建设 用地使用证。法院经审理认为,坟墓是人们追忆、祭祀已逝亲属的特定 场所,对后人存在重大的精神寄托。被告将其住房建造在尚某的坟墓上, 使死者亲属遭受了感情创伤和精神痛苦,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 慰金若干。

评析: 

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违反了公序良俗时,需要依靠法官的自 由裁量,主要是由法官对特定案件所涉及的道德和利益是否能够达到公共 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程度作出判断,特别是在某种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尚未被法律明确规定时,只有在论证了某种道德和利益构成了公共秩 序和善良风俗时,才能以特定行为违反了前述道德或损及了前述利益为 由,对该行为在法律上给予否定性评价。本案中,法院即通过阐明坟墓 所蕴含的重大精神寄托,论证了其所涉及的道德已经构成社会全体成员 所普遍认许、遵循的道德准则,并在完成前述论证的基础上,否定了被 告在坟墓上建造房屋的行为,从而为司法实践运用公序良俗原则裁判案 件提供了良好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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