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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时效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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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房产并没有进行遗产分割,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某1。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某2。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某3。
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某4。

再审申请人唐某1因与被申请人唐某2、唐某3、唐某4继承纠纷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11民终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某1再审请求称:1、被继承人名下房产系申请人父母唐x昌、赵x芝所有,被继承人唐x昌遗嘱明确表示,案涉房产由申请人继承,母亲赵x芝去世多年,现三被申请人继承已超出诉讼时效。

2、被继承人的丧葬费是由申请人承担的,盘X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为唐x昌发放的124608元应分配给申请人,不应平均分配。

3、申请人尽了全部赡养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应多分遗产。

综上,原判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应予再审。

唐某2、唐某3答辩称:案涉房屋系唐x昌、赵x芝生前共同财产,赵x芝的部分应依法分割。被继承人唐x昌工资卡在申请人处,老人每月有1万多元收入,2016年5月11日申请人取走20万元,2017年1月9日汇款致申请人名下5.2万元,老人的丧葬费不属于遗产,一、二审分配正确,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应予驳回。

唐某4答辩称:盘X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为爷爷唐x昌发放的124608元并不完全是丧葬费,还有其他费用。爷爷唐x昌对自己的身后事留了20万元,在银行查账时,20万元已被申请人取走,自己经常探望老人,申请人在申请书所述未探望过老人不属实,一、二审判决正确。

【再审认定与裁定】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遗产案涉房屋分割问题,再审申请人提出其母亲已去逝多年,被申请人继承该房产已超过诉讼时效问题。

因该房屋系申请人唐某1父母唐x昌、赵x芝所有,赵x芝去世后并没有进行遗产分割,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

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因本案再审申请人母亲赵x芝去世后,对案涉房产并没有进行遗产分割,该状态系物权状态,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故该再审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人提出被继承人唐x昌去逝后丧葬费均是由其承担,被申请人不应继承的再审理由。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丧葬费是公民死亡后发生的,是对死者家属的补偿,不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另。盘X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发放的124608元并非全部是丧葬费,故唐某1提出丧葬费应由其继承的再审理由不成立。原判对丧葬费平均分配并无不当。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被继承人唐x昌生前由其照顾,生病护理,应多分遗产的再审理由。

经审查认为,原审对评估价值为153220元的案涉房屋,对三被申请人按照各10000元分割及将唐x昌的工资收入判归唐某1所有,上述认定系对唐某1对被继承人唐x昌生前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充分评价。

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于再审申请人唐某1提出的以上再审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唐某1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唐某1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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