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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案例

接受遗赠还需要偿还被继承人所欠债务吗

在继承中,如果被继承人有债务的,继承人应当清偿债务后再继承财产。那么,在遗赠抚养协议中,债务优先于遗赠抚养协议吗?

【案例】

刘某一生未娶妻生子,2008年因年迈且无子女,在村委会协调见证下与侄子刘甲签订协议,约定由刘甲负责刘某的生养死葬,死后将所居住的四间房产赠予刘甲,双方对该协议进行了公证。2015年刘某病亡,刘甲也如约承担完毕刘某的身后之事。2016年,刘甲准备将刘某遗赠的房产重建时,孟某持刘某2003年所签借条出现,要求分割刘某所遗赠的房产。

那么,孟某欠款能否从刘甲处得到清偿呢?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刘甲不需对刘某所欠孟某借款进行清偿。刘某与刘甲之间所签协议应优先于其它债务得到清偿。
第二种意见:刘甲应向孟某清偿李某生前所欠债务。理由是:遗赠扶养协议与其他债务具有平等性,不存在优先问题。所以刘甲应就刘某生前财产即所遗赠房屋进行合理分割,并对刘某生前债务进行清偿。

【解析】

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刘某与刘甲之间所签合同为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债务人为维持最基本的生存而欠下的“债务”,其所支出是生存所必须的,是凌驾于其它债务之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从该条规定可以窥探到立法本意为:保留债务人基本生存资料是优先于其它债务的,所以笔者认为,遗赠扶养协议是优先于其它债务得到清偿的。

另外,对于遗赠抚养协议与其它债务之间的清偿顺序应具体分析:其它债务存在于遗赠扶养协议之前,则遗赠扶养协议应优先得到清偿;其它债务存在于遗赠扶养协议之后,如果该债务的形成与被扶养人的生活密切相关,则该债务就存在于遗赠扶养协议所确定的财产之上,因为扶养人对遗赠人本身就负有生养死葬的义务。
综上所述,被扶养人刘某于生前所欠孟某债务时间为2003年,时间早于遗赠抚抚养协议的生效时间,且该债务并不能证明与被扶养人的生活密切相关,故孟所持债务不能优先于刘甲的遗赠扶养协议得到清偿,刘甲不需对孟某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