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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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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中,未放弃继承的当事人必须参加诉讼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1。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3。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4。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5。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6。
  
上诉人张某1、张某2因与被上诉人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认定与裁定】

本院认为,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三子二女,即张某3、张某7、张某4、张某1、张某2。李某于1997年5月8日死亡注销户口,张某72008年11月17日死亡后于2012年3月29日注销户口。张某7与崔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二子张某6、张某5。张某7去世后,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崔某、张某6、张某5、张某。张某于2012年4月16日死亡注销户口。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本案中,崔某作为张某7的配偶,亦应参与本次诉讼。经本院询问,各方当事人未达成调解意见。鉴于一审法院遗漏诉讼主体,本院依法发回重审。关于张某3、张某7、张某4三人签字协议的效力问题,因涉案协议签字时,张某虽尚在世,但李某已去世,且张某1和张某2亦主张对该协议内容不知情,一审法院直接适用当地民俗,认定涉案协议有效,有失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三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某1、张某2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528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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