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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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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算离世配偶工龄购买公房,工龄所对应财产价值应作为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上诉人(原审原告):戈某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某。 
        原审当事人(原审被告):戈某2。
        原审当事人(原审被告):戈某3。
        原审当事人(原审被告兼戈某3委托诉讼代理人):戈某6。
        原审当事人(原审被告):戈某4。
        原审当事人(原审被告兼戈某4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

上诉人戈某1因与被上诉人叶某、原审当事人戈某2、戈某3、戈某6、戈某4、曹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认定与裁定】

本院认为,按成本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本案中,叶某购买北京市朝阳区大山子北里×号楼×层×单元×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依优惠购房政策折算了戈某5的工龄,获得了政策性福利,该部分政策福利对应的财产价值应作为戈某5的遗产予以继承。现戈某1诉求要求分割该财产价值对应的折价款,而涉案房屋是否转移至案外人名下并不影响案件的处理,故原审法院以房屋已变更登记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不当。鉴于各继承人所尽赡养义务情况、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房屋现值等均影响折价款的计算,而上述案件基本事实不清,需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戈某1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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