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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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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仅诉请移交房屋产权材料而不主张继承权,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1。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2。
  
再审申请人张某1因与被申请人张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某1申请再审称,(一)被继承人彭某于2020年12月11日死亡,其动产、不动产均在张某2控制之下,张某1有权依据彭某2014年1月31日指定张某1独自继承涉案房产的书面遗嘱,请求法院判令张某2向张某1移交涉案房产的权属登记及其变更的全部法律文件、涉案房产的交易信息全部法律文件。(二)一审法院否定张某1依法享有的法定继承权利及其衍生的对涉案房产相关法律文件的知情权,认定张某1要求张某2提供涉案房屋产权材料为时尚早的判决结论,违反法定继承制度,枉法判决。(三)被继承人彭某后立的遗嘱仅取消张某1独自继承涉案房产的权利,而没有否定张某1与张某2共同继承涉案房产的权利,张某1依据法定继承制度、有权继承涉案房产中的应有份额。(四)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五)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故意违背证据事实、故意违背继承法相关规定的行为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六)二审法院违反审限制度。(七)上诉书载明张某1没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而二审法院捏造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的诉讼事实,故意篡改上诉请求。
  
(八)二审法院在本案实体问题的认定和处理上违反法律规定,徇私、枉法裁判。综上,张某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审查与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张某1起诉要求判令张某2向张某1移交涉案房屋的权属登记及其变更的全部法律文件(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权属转移登记、事项变更登记、预告登记、其他登记)、该房产的交易信息全部法律文件。经查明,双方均认可被继承人彭某所写《声明书》,彭某表示于《声明书》前处置涉案房产的决定全部作废和无效。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双方诉辩意见,认定在本案张某1仅诉请房屋产权材料移交,而未主张继承权的情况下,涉案房屋权属尚无法认定。而移交产权材料作为房屋权属转移的附随义务,在涉案房屋权利主体尚未明确,房屋权属移转主义务尚未作出认定的情况下,无法单独予以确认,并据此对张某1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张某1主张一、二审法院枉法裁判,缺乏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张某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1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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