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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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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符合法定形式即产生效力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常某1。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常某2。
  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常某。
  
再审申请人常某1因与被申请人常某2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常某3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常某1申请再审称,撤销二审判决,改判2017年2月25日遗嘱无效。理由为:(一)2017年2月25日遗嘱为打印遗嘱,立遗嘱人常某4签字及两名见证人李某、张某签字,均未注明年月日,遗嘱的年月日属代书内容,不能代替立遗嘱人及见证人注明的年月日。该遗嘱的形式要件不完全,依法应为无效遗嘱。(二)有张某谈话录音为证,证明其被胁迫做见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常某1依法申请再审。
  
常某2提交意见称,(一)本案遗嘱合法有效,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常某1所谓无效的主张没有证据与法律的支持。(二)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存在需要启动再审的法定事由。1.常某2不认可常某1提交的其与张某的谈话录音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且该录音于遗嘱订立后取得,常某2认为该录音作为证据不具有关联性。2.常某1不履行赡养义务,常某4生前全由常某2养老送终。二审判决对于这一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三)被继承人常某4在遗嘱中将涉案房屋给常某2系常某4的真实意思表示。综上,请法院驳回常某1的再审申请。

【再审审查与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焦点为常某4所立遗嘱是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常某4于2017年2月25日所立遗嘱属打印遗嘱。立遗嘱人常某4对已打印好的遗嘱内容完全理解并确认,两名见证人在场全程见证立遗嘱人确认遗嘱的过程,且立遗嘱人常某4和两名见证人李某、张某均在打印遗嘱上签字确认,并注明日期,故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常某1主张两位见证人与常某2存在利害关系,以及遗嘱是常某4受胁迫所立,但对此并未举证证明,二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认定常某4所立打印遗嘱应属有效,并无不当。再审审查期间,常某1提交张某的谈话录音用以证明张某被胁迫做见证。经查,该录音并未反映出张某存在被胁迫的情况,不能推翻二审判决,不符再审新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常某1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常某1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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