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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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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遗嘱中另一方的签名如无法证明为真实,该遗嘱可能被认定为个人遗嘱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1。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2。
  
再审申请人张某1因与被申请人张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某1申请再审称,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本案诉讼费由张某2承担。理由为:(一)张某1在原审中提交的户口登记簿,结合张某2庭审中对王某的书写能力情况表述,足以推翻二审法院“张某1并未就王某文化程度能够书写自己姓名向法院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的认定。(二)一审中,因在张某1提交的鉴定比对样本上出现了严重违法问题,张某1依法对当时的独任审判法官提出了回避申请。但就出现的问题和回避申请,一直没有解决和合法的答复。二审法院没有尽到认真审查的职责,不负责任地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张某1依法申请再审。

【再审审查与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在鉴定机构对涉案遗嘱笔迹鉴定事项不予受理的情况下,综合考虑涉案遗嘱在形式上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未曾显示张某3在订立诉争遗嘱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涉案遗嘱正文文字及张某3签名与上述字迹相似等因素,原审法院认定该遗嘱由张某3书写并签名,遗嘱内容为张某3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因张某1未就王某文化程度能够书写自己姓名向法院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亦未提供王某其他笔迹材料佐证涉案遗嘱中王某的姓名字迹。在涉案遗嘱正文并非王某书写,且遗嘱中仅有一处王某签名的前提下,张某1关于涉案遗嘱系张某3与王某共同遗嘱的主张,依据不足,原审不予采信,并无不当。一、二审法院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应予再审的情形。综上,张某1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1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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