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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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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能证明已生效的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内容违法的,不可提起再审申请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1。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2。
  一审原告:张某3。
  一审原告:张某4。
  
再审申请人张某1因与被申请人张某2及一审原告张某3、张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x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某1申请再审称,张某2在一审判决书中系虚假陈述,一审法院对本案关键证据没有进行法庭质证,一审法院适用合同相对性错误,一审法院对张某1提交的请求法院协助调查关键证据报告置之不理,一审判决中事实未查清、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现张某1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2021)京02民终x号民事调解及(2019)京0102民初a号民事判决。

【再审审查与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本案中,张某1、张某4、张某3起诉张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经一审法院判决后,张某1不服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民事调解书。张某1申请再审主张一审法院未依其申请协助调查关键证据,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但现二审民事调解书系本案生效裁判文书,张某1未能提出证据证明二审民事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故其要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及二审民事调解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张某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1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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