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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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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任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某某。
  
再审申请人任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徐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任某某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应为遗嘱继承法律关系,申请人已经提交了充足的证据证明案涉房屋应由申请人继承。
  
而原审法院在确认遗嘱真实性的情况下,以所谓“遗嘱缺少将房屋所有权作出处理的意思表示,内容存在重大瑕疵”为由否定遗嘱效力,是明显的事实认定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二)
  
被申请人之母陈某利在案涉遗嘱基础上又单独作出自书材料,进一步明确认可了案涉遗嘱之内容,佐证了遗嘱关于案涉房屋所有权处理的真实意思表示。
  
而原审法院对此并未采信,是明显的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三)即使抛开遗嘱效力不谈,结合遗嘱内容与案涉房屋购房款均由申请人支付、被继承人的全部赡养义务均由申请人履行的基本事实,申请人取得案涉房屋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明显错误。(四)
  
被申请人为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而与其父有明显的恶意串通、侵吞财产之行为,应当不予分配。
  
(五)退一万步而论,即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为法定继承关系,那么被申请人也无权获得案涉房屋高达百分之七十的份额。
  
同时,案涉房屋系申请人实际全部出资,申请人对案涉房屋享有债权利益,被申请人也应当在取得相应份额后,将其取得份额对应的申请人出资金额及出资金额对应的房屋升值部分返还申请人。
  
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徐某某提交意见称,任某某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再审审查与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中,对于任某某提交的代书遗嘱的效力问题,徐某某虽在撤销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案件开庭时,对该份文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该份文件并未标明是遗嘱文件,缺少立遗嘱人在遗嘱中将房屋的所有权作出处理的意思表示,遗嘱的内容存在重大瑕疵,不具备遗嘱的法律效力。任某某依据此份代书遗嘱主张涉案房屋在陈某去世后由其继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主张不予采信,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陈某利先于被继承人陈某去世,陈某利应继承之份额由其子徐某某代位继承。鉴于,陈某生前主要由任某某扶养,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据此两审法院综合考虑任某某承担扶养义务的情况、被继承生前收入及身体健康状况,酌情确定由任某某作为对陈某扶养较多的人,适当分得遗产份额为30%,分配的份额适当,并无不妥。任某某主张其在购房时交纳了涉案房屋的购房款,但其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成立。两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任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任某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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