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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4民初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郭仁鑫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定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其上诉理由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被继承人于2021年10月去世,根据张某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交的《暂住人口信息查询打印表》,居住证的有效开始时间是2021年4月9日,有效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9日,即可证明在2021年4月9日至被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居住地为北京市昌平区XXXXX。又根据《暂住人口受理记录打印表》,被继承人在2020年5月到2021年5月,同样于某派出所办理了居住证的属地签注。因此,在2020年10月到2021年10月,被继承人死亡的前一年都在北京市昌平区居住。本案应该由被继承人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中院审查与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继承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现有材料显示,被继承人张某一死亡时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张某虽主张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昌平区,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项主张,故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且在本案管辖异议程序阶段,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主要遗产和主要遗产所在地,故本案依法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张某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驳回张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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