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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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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人应当对已打印好的遗嘱内容完全理解并确认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1。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2。
上诉人王某1、赵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16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1、赵某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王某2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由王某2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有法不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对打印遗嘱在法定形式要件上作了特别规定,如果不采用法定方式或缺少法定形式要件,这份打印遗嘱不能有效成立。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王某2是一个典型的啃老族,为了达到个人霸占、侵占家庭财产的目的,不择手段。多年来其直接或间接获取了巨额家庭资产,赵某和共同遗嘱人王某3的遗嘱内容也充分佐证了王某2本人已从家庭中获取的巨额资产,但他想要的结果是将母亲手下的全部资产占为己有。甚至于在没有任何证据的前提下将王某1描述为一个赌徒,将自己的母亲赵某描述为一个生活作风有问题的老人。其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择手段,狂言乱语,丧失人伦和道德底线。三、王某2一审所举证据互相矛盾,不能相互佐证。庭审中王某2已承认遗嘱系其个人找地方打印,见证人也承认根本没有参与这个遗嘱的内容制定和打印过程的见证;从王某2举证的录像中根本无见证人的任何画面和声音;举证的打印遗嘱中共有三页,立遗嘱人和两位见证人仅在最后一页签字,但两位见证人并没有签署年、月、日;第一、二页中立遗嘱人和二位见证人都没有任何签字,也没有签署年、月、日;根本没有充分和完整的证据链条予以补足且能够证明遗嘱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符合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四、“同案同判“类案同判”为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的基本原则,涉案遗嘱应认定无效。
王某2辩称,同意原审判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某32018年11月6日立遗嘱有效,请求依法驳回王某1、赵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王某2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确认王某3在2018年11月6日所立遗嘱真实有效;2.诉讼费由王某1、赵某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某3、赵某原为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二子,即王某1、王某2。王某3于2018年12月28日死亡。
王某2提交遗嘱一份,载明:立遗嘱人:王某3、男,公民身份证号码XX。我,王某3,现在头脑清楚、思维清晰,能够正常理解并清楚表达我本人的意愿。为订立遗嘱,我声明如下事实:1、本人情况:男,1939年09月23日出生,现住某某市某某区散居乡村高尔夫别墅7号。2、婚姻:和配偶赵某结婚,除此之外,我没有其他的婚姻关系。3、子女:我和赵某共有二个子女,他们是大儿子王某1、二儿子王某2。除此之外,我没有其他子女(包括婚生、非婚生、收养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4、父母:我的父母均已过世。我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本人意愿,订立遗嘱内容如下:一、目前,我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分:1、我和赵某,以及赵某名义在婚姻内购买的所有住房等财产,其中属于我个人的份额及我可能继承的份额。2、我名下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及相关联的理财产品、金融衍生品等,其中属于我个人的份额及我可能继承的份额。3、依照政策可以领取的住房补贴,其中属于我个人的份额及我可能继承的份额。4、除上述1、2、3款所列财产之外的属于我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存款,汽车,珠宝手饰、现金、字画、邮票、个人物品等,其中属于我个人的份额及我可能健承的份额。二、在我去世后,我全部遗产由二儿子王某2继承。三、如果王某2先于我去世,或者他放弃、丧失继承权,则本应由其继承的这部分财产我指定由王某2妻儿继承。四、上述人员继承的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五、本人立此遗嘴后,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放弃上述所列财产中不动产的处分权,并将处分权交给我的二儿子王某2行使。未经二儿子王某2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不动产和其他财产进行出租、出售、抵押、质押等。六、本人指定二儿子王某2为本遗嘱的执行人或指定某某市律师事务所做为本遗嘱的执行人。七、继承财产的子孙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具体的遗产分割事宜,希望你们敦睦共处、厚德传家,不要辜负我的期望。本遗嘱是目前我订立及认可的唯一有效的遗嘱。对本遗嘱订立之前的我的其他遗嘱,我均予以撤销。遗嘱共三页,内容均为我的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有王某3签字及书写日期2018年11月6日。同时有见证人签名:胡某利、聂某春。同时,王某2提交数段视频,用以证明王某3签署遗嘱的过程。
庭审中,王某1、赵某辩称,王某3在立2018年11月6日的遗嘱时,已经被诊断为认知障碍,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立遗嘱因而无效,为此其提交王某3某某区医院住院病案等予以证明。王某2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入院记录中医生的检查中能证明,王某3神智是清楚的,王某3也配合检查,故认为理解能力等均是没有问题的,头部检查也没有异常。在上一次出院检查中,王某3也没有认知障碍。仅仅四个月再住院,王某1、赵某所述就出现了认知障碍,并且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依据。对出院记录的严谨性表示严重的怀疑,在出院后所出具的出院情况部分,医院医生再次表明了神智清楚,对精神状态有明确的描述。
庭审中,法院依法询问王某3何时被诊断为认知功能障碍,王某2陈述是在收到王某1、赵某提交的证据之后才知道的,王某1、赵某陈述在2018年11月2日下午14:26分住院时,初步诊断为认知障碍的。对于王某3之前住院时是否被诊断出认知障碍,双方一致表示不确定。
庭审中,赵某提交2018年5月1日遗嘱二份,该二份遗嘱载明:立遗嘱人王某3,男,生于某某。现住某某某某某镇别墅7号楼。身份证号码:XX。王某3与赵某夫妻关系,生有两个儿子,大儿子王某1:身份证号码:XX;二儿子王某2:身份证号码:我们的家产早在2009年已分割完毕。王某1分得澳门百德XX房产权一套:崇文门东花市北里中区华德公寓XX产权一套,某某区华中园XX号别墅一套。王某2继承母亲药研究的科研成果共五种药全部知识产权;西城区房屋产权一套;某某区裕隆五区号楼一单元XX产权一套。现我们夫妻二人只剩下某某区某镇别墅XX号楼,属于夫妻共有财产,面积381.19平米。X京房权证顺字第XX属于共有财产份额。另B座XX房产一套,此房产经王某3同意,产权完全归赵某所有。现立遗嘱:王某3百年之后,某镇别墅及一切全部遗嘱均归赵某一方所有,售卖或以房养老,别人不得干涉。本遗嘱属于我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立遗嘱人:王某3赵某。2018年5月1日。立遗嘱人赵某,女,1946.6.4生于辽宁。现住某某某某某镇别墅XX号楼。身份证号码:XX。赵某与王某3夫妻关系,生有两个儿子,大儿子王某1:身份证号码:XX;二儿子王:身份证号码:我们的家产早在2009年已分割完毕。王某1分得澳门百德XX房产权一套:崇文门东花市北里中区华德公寓3门XX产权一套,某某区华中园XX号别墅一套。王某2继承母亲药研究的科研成果共五种药全部知识产权;西城区房屋产权一套;某某区裕隆五区号楼一单元XX产权一套。现我们夫妻二人只剩下某某区某镇别墅XX号楼,属于夫妻共有财产,面积381.19平米。X京房权证顺字第XX属于共有财产份额。另B座XX房产一套,此房产经王某3同意,产权完全归赵某所有。现立遗嘱:王某3百年之后,某镇别墅及一切全部遗嘱均归王某3一方所有,售卖或以房养老,别人不得干涉。本遗嘱属于我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立遗嘱人:王某3赵某。2018年5月1日。王某2认为该二份遗嘱也是打印遗嘱,没有见证人,不予认可。王某1、赵某不认可遗嘱中家产已经分割的表述,但是王某1已经得到二份遗嘱中分配给其的房产。
对涉案2018年11月6日遗嘱的形成过程,法院依法进行询问。王某2陈述该遗嘱是王某3口述,王某2记录后打印出来,王某3签字的。之所以立遗嘱,是王某3自己提出来的,因为赵某偷偷卖了一套房,王某3怕赵某过度挥霍,所以立了遗嘱。后法院进行补充询问,王某2陈述:王某37月份住院的时候,就让其立遗嘱,其认为丧气,就没搭理这事。后11月份又住院,王某3非要让其再立遗嘱,遗嘱内容是王某3与其在2018年7、8月份就沟通好的,当时保姆在场,王某3口述,其就拿笔记。其字难看,就把内容打印出来了。2018年11月6日立遗嘱当天其去医院看王某3,王某3身体还挺好,就说让其把遗嘱拿出来,说签字,其便出去打印,拿回来王某3签字。王某2陈述当时遗嘱内容有在王某3面前宣读过,但是当时没录像,当时从头到尾把遗嘱读完后,王某3拿过来签字,这时开始录像,录像之所以中断是因为护士来查房,宣读遗嘱、签字的全过程,见证人都在场的。
庭审中,该院依法询问王某3立完2018年11月6日遗嘱后有无告知王某1、赵某立遗嘱的事情,王某1、赵某陈述没有,王某1、赵某认可立遗嘱后到王某3去世,王某1、赵某都没有回某某。
庭审中,王某2申请证人宋某香出庭作证,宋某香陈述:本案遗嘱是王某3给王某2立的,其是王某3的保姆,王某3住院前两三个月就想给王某2立遗嘱,后来王某311月1日住院了,脑缺氧,后来脑缺氧好点后,要给王某2立遗嘱,就在医院里立遗嘱,当时在医院还有两个病友,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字的。宋某香陈述王某3日常护理及住院期间均是由其护理,王某3在立遗嘱期间前后、及立遗嘱的时候,脑袋挺清楚的,意识各方面没有问题。宋某香陈述在其护理王某3近十年期间,王某2经常去看王某3,住院期间也是王某2照顾的。宋某香陈述不清楚2018年5月王某3、赵某立的遗嘱的情况。宋某香陈述其工资由王某2支付。
庭审中,该院依法询问见证人立遗嘱时的情况。见证人之一胡某利陈述:2018年11月,其在某某市某某区医院住院治疗,与王某3在一个病房。2018年11月6日,王某3在病房内立遗嘱时,其在场,王某3神志清楚,遗嘱是关于家庭房产的内容,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外界威胁、强迫。见证人之二聂某春陈述:2018年11月,其在某某市某某区医院住院治疗,与王某3在一个病房。王某3在病房内立遗嘱时具体情况记不清楚了,当时王某3他们商量好了,就让我签个字,我就签了。王某3当时神志清楚,没有胁迫威胁等情况。
就2018年11月6日立遗嘱情况,该院后再次对见证人进行补充询问,见证人之一胡某利陈述:当时立遗嘱的时候,王某2有给王某3念遗嘱,念完之后王某3就签字了,其与王某3在一个病房,当时一直在场。当时念的挺多的,其记得有个别墅,时间太长了,别的内容其也没记住。录像中间被打断应该是因为护士查房,当时时间很长。立遗嘱前后那段时间,王某3精神状态挺好的,有过聊天,王某3表达、神智清楚。其在某某区医院住院前,不认识王某3、王某2、王某1、赵某。该院着重询问其遗嘱中“王某3去世后全部遗产由二儿子王某2全部继承”这句话有无宣读,胡某利陈述具体怎么说的记不清了,但是当时听的意思是王某3将遗产都给王某2继承了。针对王某1、赵某发问录像中有个全景镜头,当时证人不在床位上,也不在镜头中出现,是在哪里看到王某2宣读遗嘱,胡某利陈述当时其在病床上,其跟聂某春都在场,在王某3签完字后,其与聂某春一起签的字。
就2018年11月6日立遗嘱情况,该院后再次对见证人进行补充询问,见证人之二聂某春陈述:其在某某区医院住院前,不认识王某3、王某2、王某1、赵某。该院问及王某2有无向王某3宣读遗嘱全部,聂某春答复:内容记不清了,但是王某2的确念了遗嘱,大概念了3、5分钟。该院着重询问其遗嘱中“王某3去世后全部遗产由二儿子王某2全部继承”这句话有无宣读,聂某春陈述:身份信息及王某3去世后全部遗产二儿子王某2全部继承这些内容,当时肯定是念了,中间的内容时间太久了记不清了。念完王某3就签字了,签完后其和另外一个见证人签的字。聂某春陈述念遗嘱及签字时其均在场。立遗嘱前后那段时间,王某3精神状态挺好的,有聊天,王某3表达、神智清楚没问题,并且当时是王某3让其签字的。聂某春陈述记不太清念遗嘱时有没有录像,遗嘱订立前,王某3很清醒地找到其,让其帮个忙,做个见证。
就视频录像问题,该院依法对王某2进行询问为何没有把见证人录进去,其陈述:为了把王某3录进去,已经在墙犄角录了,只能录到这么多。当时之所以没有把宣读遗嘱过程录进去,是因为当时一只手拿着遗嘱,一只手指着遗嘱,没有办法录像。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遗嘱、住院病案、亲属关系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民事诉状、传票、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之依据。

【一审认定与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如下: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也就是说,即使是《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打印遗嘱,只要遗产尚未处理完毕,都应该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来审查判断遗嘱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八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2018年11月6日王某3所立遗嘱为打印遗嘱,双方均予以认可,该院亦不持异议。结合王某2提交的视频显示,该打印遗嘱确系王某3本人签字,根据该院庭审查明的事实,见证人处也系二位见证人签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王某2提交的遗嘱共有3页,立遗嘱人王某3与二位见证人仅在第三页签名及注明日期,王某1、赵某亦据此提出对涉案遗嘱效力的质疑。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2018年11月6日王某3所立打印遗嘱在未完全符合形式要件的情况应为有效还是无效。
我国《民法典》延续了遗嘱的要式性,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并未将具有形式瑕疵归入遗嘱无效。在法典化背景下,对于形式存有瑕疵的遗嘱,应努力探求被继承人立遗嘱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审查全案证据能否对形式瑕疵进行有效弥补,从而判断该遗嘱效力。所以,审查打印遗嘱是否有效的核心,在于立遗嘱人对已打印好的遗嘱内容是否完全理解并确认,且见证人是否在场全程见证立遗嘱人确认遗嘱的过程。综合来说,存在形式瑕疵的打印遗嘱,在满足下述条件时,可以视为有效:1.遗嘱人具有遗嘱能力;2.遗嘱内容合法;3.对遗嘱形式瑕疵确有充分证据予以补足且能够证明遗嘱确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一,综合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王某3在立遗嘱时,神智清楚,具有完全的意思理解及表达能力,具备遗嘱能力。王某1、赵某主张王某3诊断病情中有“认知功能障碍”的记录,据此认为王某3不可能表达出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遗嘱无效,但是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认知功能障碍”会导致“非自主表达、行动”的必然性,该院对其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其二,涉案遗嘱内容系王某3基于对其个人财产的处分,内容合法。其三,本案中,王某3所立打印遗嘱虽然存在立遗嘱人及见证人单页签名的瑕疵,但是王某2提交了视频用以证明涉案遗嘱确系王某3自愿、自主签字且王某3亦明确陈述相关内容。该视频虽未将见证人摄录进去,但是该院通过细节化询问努力还原立遗嘱时的真实情况。结合王某2提交的视频、见证人的证人证言及相关陈述,该院审理查明,王某2在王某3签字前已将涉案遗嘱向王某3宣读,王某3完全知晓该遗嘱内容,见证人亦全程见证,王某3签字及视频中的陈述行为可以证明该份遗嘱出自于王某3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综上,该院依法认定王某32018年11月6日所立打印遗嘱真实、合法、有效,对王某2要求确认该份遗嘱有效的诉讼请求,该院依法予以支持。一审判决:王某3于2018年11月6日所立遗嘱有效。
本院二审期间,赵某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房产所有证》《还款协议》《资金使用证明》及(2021)京0113民初16983号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京03民终457号某某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证明目的:1.证明某某市西直门内大街XX号房产拆迁前为赵某所有;2.证明王某2至今仍欠赵某本金利息近千余万元;3.证明王某2曾采取欺骗手段,用录像等方式想免除自己的大部分债权;4.证明王某2的数套房产的购买房款都是使用了赵某的款项;5.王某2已经从母亲赵某处获取了巨额家庭财产。第二组证据:《著名血液病专家赵某教授医疗科研成果汇编》,证明某某普康中医医院的创始人和投资人为赵某,医院是家族产业。第三组证据:类案同判参考案例,证明遗嘱应被认定无效。第四组证据:《存款查询告知书》《账户历史明细单》,证明王某2持有王某3的银行卡,并取走大量存款。第五组证据:王某1、赵某的微信内容,证明目的驳斥王某2说王某1、赵某对王某3不闻不问毫不关心的谎言。第六祖证据:专家意见及王某3病例,证明王某3在签订遗嘱的时候是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遗嘱不是其真实意思表达。王某2对第一组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不认可,且第一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对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不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第三组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对第四组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对第五组证据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不认可第六组证据的内容及证明目的,不属于新证据。王某2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一是王某3立遗嘱的照片,证明遗嘱视频是以数字视频的方式证明本案的遗嘱内容与视频中遗嘱内容一致,不存在伪造、篡改,是王某3的真实意思表示,二是2021年11月2日赵某威胁证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赵某在本案中有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王某1、赵某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对其证明目的更不认可。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如下: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也就是说,即使是《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打印遗嘱,只要遗产尚未处理完毕,都应该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来审查判断遗嘱效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2018年11月6日王某3所立打印遗嘱在未完全符合形式要件的情况应为有效还是无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审查打印遗嘱是否有效的核心,在于立遗嘱人对已打印好的遗嘱内容是否完全理解并确认,且见证人是否在场全程见证立遗嘱人确认遗嘱的过程。法律之所以规定要在打印遗嘱上每页上签字,就是要确保遗嘱人清晰知晓遗嘱内容,本案中,王某2提交的遗嘱共有3页,立遗嘱人王某3与二位见证人仅在第三页签名及注明日期,关于财产内容均在第一页,第三页上仅有遗嘱人和见证人信息,从王某2提交的视频来看,王某2并没有清楚告知王某3遗嘱内容,也没有见证人全程在场,故本院认定涉案打印遗嘱存在严重形式瑕疵,王某2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份遗嘱出自于王某3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无效。
综上所述,王某1、赵某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1653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王某2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王某2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王某2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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