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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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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要参考申请人的目的进行审理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申请人:施某元
被申请人:卢某明
被申请人:郑某凤
被申请人:温某1
被申请人:吴某莉

申请人施某元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施某元向本院提出申请:指定被申请人卢某明、郑某凤、温某1、吴某莉为卢某为的遗产管理人。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于2022年1月11日作出生效判决,确认四被申请人在继承卢某为遗产范围内清偿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15万元。截至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被申请人未开始进行遗产继承亦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申请法院指定被申请人共同作为卢某为的遗产管理人。
被申请人卢某明、郑某凤共同辩称,卢某为身前未留有遗嘱,目前几个继承人之间尚未合意推选出遗产管理人,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四被申请人共同担任卢某为的遗产管理人。
被申请人温某1辩称,本被申请人系未成年人,长期以来和卢某为没有信息往来,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无需指定遗产管理人,当查明具体的遗产范围后进行法定继承即可清偿申请人的律师费。申请人的15万元律师费可以在卢某为身前的夫妻共同财产中优先进行清偿,故无需指定遗产管理人。
被申请人吴某莉庭后到庭辩称,本案涉及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卢某为名下的某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产已于2023年5月18日被查封另被申请人温某1已于2023年7月11日申请执行,要求本被申请人履行民事判决的付款义务,故完全可以在执行阶段通过拍卖房产等程序清偿卢某为的债务,无需在本案中指定遗产管理人。

【一审认定与判决】

经审理查明,卢某为于2021年1月14日死亡,卢某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四人,即本案四被申请人,其中卢某明系卢某为父亲、郑某凤系卢某为母亲、温某1系卢某为女儿、吴某莉系卢某为配偶。施某元与卢某明、郑某凤、温某1、吴某莉及XX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受理,2022年1月11日本院作出(2021)沪0115民初53234号民事判决书:三、卢某明、郑某凤、温某1、吴某莉在继承卢某为的遗产范围内清偿施某元律师费15万元。
另查明,卢某明、郑某凤、王某、卢某2、申某1、申某2、吴某莉与温某1共有纠纷、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本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四、某某市市某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归吴某莉所有,由吴某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卢某明上述房屋折价款202.5万元,由吴某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郑某凤上述房屋折价款202.5万元,由吴某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温某1上述房屋折价款202.5万元,卢某明、郑某凤、卢某2、申某1、申某2、王某、温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协助吴某莉办理上述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再查明,温某1已于2023年7月11日就民事判决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查封浦某某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
上述事实,由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答辩意见,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摘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及本院调取的民事判决书证实。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卢某为于2021年1月14日去世,卢某为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四被申请人,四被申请人均未放弃对卢某为的遗产继承。四被申请人已对卢某为的部分遗产进行了继承,该案目前已进入执行程序。申请人要求指定四被申请人作为卢某为遗产管理人目的是实现其合法权益,且申请人另案已向法院申请执行,四被申请人均系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亦查封了某某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申请人的15万元律师费完全可通过执行程序得以清偿,无需另行指定遗产管理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施某元的申请。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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