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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案例
遗赠扶养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则有权获得相应的财产利益
【基本案情】
杜某甲和杜某乙系兄弟关系,1988年3月,二人共同申请获批一处宅基地,建成四间平房均登记在杜某甲名下。第三人杜某乙女儿杜某出生后,住在该房屋西边的两间房;1993年12月,王某某带着女儿刘某与杜某甲结婚,住在该房屋东边的两间房。2000年第三人杜某乙搬出,争议房产由杜某甲一家居住。2014年到2017年期间杜某甲与其妻王某某分居,杜某甲住西边两间,王某某住东边两间。2013年以后,杜某乙之女杜某承担了杜某甲的赡养义务。2017年,杜某甲遂留下遗嘱,明确了杜某在不同情况下对房屋的继承权。杜某甲去世后,杜某与王某某、刘某因遗产继承产生纠纷。
【裁判结果】
法院从弘扬传统美德角度出发,结合遗赠扶养人和法定继承人的义务履行情况,判决杜某取得遗赠人两间房屋的所有权。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遗赠扶养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遗赠扶养人有权依据遗赠扶养协议取得两间房屋所有权。该案从利益衡平的角度出发,根据遗赠扶养人履行协议情况及法定继承人支付医药费、丧葬费用情况,酌定遗赠扶养人对法定继承人进行合理的补偿。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案件效果良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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