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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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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没有在遗赠扶养协议上具体明确,不影响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原告:吴某1
被告:吴某2
被告:周某
 
原告吴某1与被告吴某2、周某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1、被告吴某2、被告周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某、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继承人吴某3名下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某某一村14号102室房产由原告继承。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吴某3于2022年9月10日去世。吴某3其母吴某4于1992年11月23日去世,父吴某涛已去世,配偶郁某于2012年9月26日去世,子吴某华于2018年10月28日去世,其妹妹吴某5于1967年7月2日去世,吴某5为未婚状态。周某系被继承人吴某3姐姐,吴某2系被继承人的哥哥,周某、吴某2为被继承人吴某3唯一法定继承人。吴某1是吴某2的女儿,是被继承人的侄女。因为被继承人配偶、孩子均已去世,生前都是吴某1对其进行照顾,带他外出就餐、为他购买物品等。吴某3生病后,吴某1带他就医治疗、安排丧葬事宜。被继承人吴某3生前与吴某1先订立了遗赠扶养协议,后又立了遗嘱,均是表示将遗产赠与给吴某1。无论是基于遗赠扶养协议还是基于遗嘱,被继承人名下位于某某市某某区的房产应归原告所有。故诉至法院。
 
被告吴某2辩称,同意原告诉请。吴某3的儿子吴某华病重时,吴某3深感无力,是吴某1帮助吴某3处理一切,包括从香港购药、安排护工等。吴某华病逝后,吴某1帮助处理后事。吴某华去世后,吴某3成了孤寡老人,生活上都是吴某1照顾。吴某2、周某均在外地,且年纪都大了,不能照应吴某3。后来吴某3生病住院直至去世的事宜都是吴某1处理的。
 
被告周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原告所提供的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法律规定,自书遗嘱内容应当立遗嘱人亲笔的。但实际原告提供的遗嘱部分手写,而且手写部分并没有表达被继承人的财产归原告所有。该遗嘱也没有两个见证人在场,不符合打印遗嘱的法律规定。第二、关于视频“遗嘱”。该视频资料并非原始载体记录,且内容并非连续录制,无法确定真实性。其次该视频不符合民法典关于录音录像遗嘱规定的证人在场见证等条件。录音录像中被继承人也没有说把所有财产遗赠给原告。且该视频不能印证书面遗嘱的真实性,该视频第一段虽然被继承人在写遗嘱,但是只是一段过程,并非整个书写的完整过程。从视频看,被继承人是按照原告的内容抄写,无法证明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另一段视频虽然展示了遗嘱,但是与书写遗嘱不在同一段录音录像中,无法证明为被继承人所书写,且展示的内容无法看清。第三,关于遗赠扶养协议,原告诉请是主张按遗赠提起的,因此不适用遗赠扶养协议。其次,遗赠扶养协议没有约定任何遗赠内容,属无效。协议中也并无遗赠哪些财产的表述。最后,原告提供遗嘱上表述:此前未立有遗嘱,也可证明遗赠扶养协议不是真实的。第四,原告提供的遗嘱无法证明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遗嘱落款是2022年6月10日,3个月后,被继承人因恶性肿瘤去世,故其立遗嘱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存疑。原告对周某及其家人故意隐瞒了被继承人的病情,周某及其家人在被继承人去世后3天才得知。原告故意如此是为了侵占被继承人的财产。遗嘱文本备注内容有:上述内容需由本人亲笔书写并签名摁手印及应将书写过程拍摄视频为证、有无关系人在场作为佐证等要求,但是原告提供的遗嘱均与此不符。所以原告提供的遗嘱手写内容不是被继承人本人书写,或者假设为本人书写,其对打印字体内容也并未理解。另遗嘱中所说的汇舒路房子已在被继承人生前出售,该事实证明遗嘱的意思表示与被继承人的具体行为存在出入,说明遗嘱不是真实的。另对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上吴某3签名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是不申请进行笔迹鉴定。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周某作为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
 
【一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继承人吴某3于2022年9月10日去世。吴某3的父母均早于其去世。吴某3与郁某系夫妻,生育了一个孩子即吴某华。郁某于2012年9月26日去世,吴某华于2018年10月28日去世。吴某3兄弟姐妹三人,即吴某5、周某、吴某2。吴某5于1967年7月2日去世,吴某5未婚未育。
 
2019年6月20日,吴某3(甲方,遗赠人、被扶养人)与吴某1(乙方,受遗赠人、扶养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一份,主要内容有:鉴于乙方愿意承担扶养甲方的义务,双方就遗赠扶养事宜,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乙方扶养义务的约定。乙方负责甲方的吃、穿、住、行、医疗、养老等扶养义务-一一一一-第二条、遗赠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乙方在甲方生前不得转移、处置甲方个人财产,乙方应在甲方去世之后30日内办理遗赠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不需办理财产所有权转移手续的,乙方占有即视为已取得遗赠财产;-一一一-第四条、丧葬事务办理及费用承担。甲方过世后的丧葬事务由乙方负责。该协议落款处有“吴某3”签名按手印,“吴某1”签名。
 
2022年6月10日,吴某3立遗嘱一份,该遗嘱打印的文本系吴某1提供,吴某3在该打印文本上填写内容。遗嘱主要内容有:
 
立遗嘱人:吴某3,性别:男-一一一一-现住址:某某市某某区。身份证号:310-一一-为避免继承人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本人于22年6月10日在某某市某某区立下本遗嘱,对本人所拥有的财产作出如下处理:一、财产-一一一一-(1)位于某某市某某区的不动产1处-一一一一一一-(2)位于某某市闵行区的不动产1处-一一一一一三、财产继承本人去世后,财产按下列方式继承:所有财产,由吴某13402-一一一-个人全部继承;-一一一一一一四、声明-一一一一一-4、在本遗嘱订立前,本人未就本遗嘱涉及的财产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以上划线处内容为吴某3手写,其余为已经打印好的文本。
 
吴某3立遗嘱时,原告对此过程进行了录像。遗嘱一共4页,录像内容从吴某3书写遗嘱开始录到书写遗嘱第3页。对于第4页遗嘱书写过程没有录到,吴某3在录像中将已经写好的第4页内容读了一遍。立遗嘱时吴某3、吴某1在场,无其他人员在场。
 
原告提供的以上录像共四段,原告称因为录像时间、内存限制等原因,所以录像分成了四段。书写完遗嘱第4页时发现没有录到,但是因为第4页遗嘱已经书写完毕,所以由被继承人将第4页遗嘱再重新录音录像时读了一遍。
 
另吴某3去世前住院治疗期间,原告支付宝账户为被继承人支付过医疗费,吴某3去世后的殡葬服务费系原告支付。
 
本院认为,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原告提供的遗嘱是预先打印好的格式文本,再由被继承人进行填空,对于遗产的继承的关键内容也并非全部亲笔书写,该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也不符合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的法定形式,故该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另原告与被继承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在先,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虽然该协议没有明确写被继承人将什么财产遗赠给原告,但是从协议内容可以看出被继承人有将其遗产遗赠给原告的意思表示,至于遗产没有在协议上具体明确并不影响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且2022年,被继承人立遗嘱的录像可以印证其遗产的具体内容以及其愿意将遗产赠与给吴某1的意愿,与遗赠扶养协议的意思是一致的。被继承人为孤寡老人,吴某1为其侄女又是遗赠扶养人,从其提供的被继承人的医疗费发票、殡葬服务的相关票据等,可见其对被继承人尽了遗赠扶养人的义务,故被继承人死亡后其名下系争房产应当归吴某1所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某某市某某区某某一村14号102室房屋产权归原告吴某1所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原告吴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某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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