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北京遗产继承律师网!
免费咨询电话:139 1063 8187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收藏
北京总部
首页
法律咨询
遗产继承诉讼代理
律师团队
律师服务项目
成功案例
遗产继承专业知识
成功案例
SUCCESSFUL CASE
房产继承案例
宅基地房屋继承案例
拆迁利益继承案例
法定继承案例
遗嘱继承案例
转继承案例
代位继承案例
遗赠案例
遗赠扶养协议案例
分给适当遗产权案例
继承时效案例
股份继承案例
知识产权继承案例
分家析产案例
所有权确认案例
共有物分割案例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案例
遗产管理人案例
遗嘱起草、保管、执行案例
遗产规划与信托案例
其他案例
遗赠案例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遗赠案例
受遗赠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继承房屋,应视为做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原告:孙某1
原告:孙某2
原告:孙某3
被告:孙某4
被告:孙某5
被告:孙某6
原告孙某1、孙某2、孙某3与被告孙某4、孙某5、孙某6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1、孙某2,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孙某4、孙某5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6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1、孙某2、孙某3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继承某某市某某区XX路XX弄XX号XX室(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102室)房屋,三原告各取得三分之一产权份额,要求102室房屋产权归原告孙某1所有,原告孙某1分别支付原告孙某2、孙某3折价款80万元。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印某(2023年2月19日死亡)与孙某坪(2013年6月24日死亡)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五个子女,即孙某1、孙某4、孙某7(1999年1月8日死亡)、孙某5、孙某2。原告孙某3系被告孙某4之子。被告孙某6系孙某7之子。2018年9月25日,印某立下《遗嘱》及《遗赠书》各一份。《遗嘱》载明102室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份额的三分之一由孙某1继承,三分之一由孙某2继承,《遗赠书》载明102室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份额的三分之一赠与孙某3。2021年4月7日,102室房屋登记在印某一人名下。因就102室房屋的继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三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孙某4、孙某5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遗嘱并非印某真实意思的表示,而是原告有计划有组织安排的,系无效遗嘱:其一,在立遗嘱现场拍摄视频的是利害关系人,而不是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其二,视频中是律师事先打印好,以一问一答的形式来完成,而不是老人亲口陈述后律师按照老人的陈述来代写;其三,原告拿到遗嘱后就不再照顾印某,印某的晚年生活均是两位被告轮流照顾。第二,动迁分得了四套房屋,除有一套属于案外人徐某1,其余三套理应属于两被告父母的遗产。从民初33373号一案就可以看出,原告为了争夺老人财产,采取了各种手法。第三,原告孙某3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表示接受遗赠,应视为放弃受遗赠。综上,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被告孙某6未作答辩。
【一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继承人印某(2023年2月19日死亡,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与孙某坪(2013年6月24日死亡)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五个子女,即孙某1、孙某4、孙某7(1999年1月死亡)、孙某5、孙某2。原告孙某3系被告孙某4之子。被告孙某6系孙某7与案外人徐某1之子。
2017年8月13日,印某、徐某1作为乙方(被拆迁人),某某市XX有限公司作为甲方(拆迁人),就某某市某某区高东镇沙港村东沙港1、2、3、4号房屋签订了《某某市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本次拆迁共获得四套安置房屋,即某某市某某区XX路XX弄XX号XX室(以下简称702室)房屋、某某市某某区XX路XX弄XX号XX室(以下简称1502室)房屋、某某市某某区XX路XX弄XX号XX室(以下简称1201室)房屋以及本案102室房屋。
2018年6月20日,印某、孙某1、孙某3、徐某1签订《协议书》,约定102室房屋归印某所有,702室房屋归孙某1所有,1502室房屋归孙某3所有,1201室房屋归徐某1所有。
2018年9月25日,印某立下《遗嘱》及《遗赠书》各一份。《遗嘱》载明102室房屋中属于印某份额的三分之一由孙某1继承,三分之一由孙某2继承,《遗赠书》载明102室房屋中属于印某份额的三分之一赠与孙某3。上述《遗嘱》及《遗赠书》由原某某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均已转至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作为见证人。
2021年4月7日,102室房屋权利人登记在印某一人名下,房地产权证号为沪(2021)浦字不动产权第XXXX**。2022年9月30日,102室房屋补发新的房地产权证,证号为沪(2022)浦字不动产权第XXXXXX号,权利人仍为印某一人。
2023年4月18日,本院收到本案民事起诉状。
审理中,1.律师均出庭作证,称《遗嘱》及《遗赠书》系印某真实意思的表示。2.三原告称,三原告于2023年4月6日提起本案诉讼,表明原告孙某3在法定期限内表示接受遗赠。3.三原告一致同意102室房屋产权归原告孙某1所有,原告孙某1于一年内分别支付原告孙某2、孙某3折价款80万元。
本院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被继承人印某立下的《遗嘱》及《遗赠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孙某4、孙某5辩称《遗嘱》及《遗赠书》并非印某真实意思的表示系无效遗嘱,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收到本案民事起诉状,应视为原告孙某3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现三原告要求102室房屋按照《遗嘱》及《遗赠书》由三原告各取得三分之一,本院予以支持。三原告一致同意102室房屋产权归原告孙某1所有,原告孙某1于一年内分别支付原告孙某2、孙某3折价款80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孙某6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了庭审质证及辩驳的权利,相应后果由其自负。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某某市某某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孙某1所有;
二、原告孙某1于2024年9月8日前支付原告孙某2房屋折价款80万元;
三、原告孙某1于2024年9月8日前支付原告孙某3房屋折价款8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计15,400元,由原告孙某1负担5,134元,原告孙某2、孙某3各负担5,1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温馨提示
如果您需要更多帮助或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比如
房屋遗产继承
过户问题,欢迎向我们的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团队
进行咨询,我们很乐意为您解答。免费咨询热线:139-1063-8187(08:00-21:00)
上一篇:受遗赠人虽未以书面或口头表示接受,也可以其特定行为反映其接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