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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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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人应就遗嘱制作的全过程进行见证,包括利用打印机将遗嘱打印出来的过程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原告:郑某国
被告:郑某争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婷(系郑某争的女儿)

原告郑某国诉被告郑某争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国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良,被告郑某争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继承坐落于某某市××镇××村父母遗产5间平房(北房5间、西配房2间、门洞1个、带院落)将该平房判归原告所有。(价位15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父母郑某甲、郭某稳分别于2022年2月、2013年去世。原告父母共育有子女4人,长子郑某国、次子郑某争,长女郑某先、次女郑某梅。原告父母去世前,给原被告分家:将自己所有的坐落于某某市××镇××村5间平房(北房5间、西配房2间、门洞1个、带院落)分给原告所有,同时由原告出资购买了本村刘某军平房4间,分给了被告郑某争。后原告父亲郑某甲又以遗嘱的形式重申了分家内容。原告父母去世后,原告一直居住在父母遗留的上述5间平房,履行分家协议和父亲的遗嘱,遭被告的阻止。郑某先、郑某梅均表示放弃继承上述5间房屋。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继承坐落于某某市××镇××村父母遗产5间平房(北房5间、西配房2间、门洞1个、带院落),将该平房判归原告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郑某争辩称,打印遗嘱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且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或依照法律继承分配涉案财产。

【一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郑某国和被告郑某争是亲兄弟关系,原、被告的母亲于郭某稳于2013年死亡,原、被告的父亲于郑某甲于2022年2月死亡。案外人郑某梅和郑某先是郭某稳和郑某甲的女儿,表示愿意放弃继承遗产。郑某甲死亡前留有遗嘱一份,遗嘱时间为2016年5月1日,形式为打印,有立遗嘱人郑某甲的别人代签字本人手印为证,见证人有郑某丙、郑某乙、刘某军、郑某梅、郑某先。2017年6月13日留有分家证明一份。遗嘱和分家证明均表示因原告郑某国出8000块钱买了同村村民刘某军的一套住房,郑某甲要把案涉房产由原告郑某国继承。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证明、证人证言、遗嘱、分家证明、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继承权。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办理。本案中,该案涉案遗嘱是典型的打印遗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所立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产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的规定,但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所以涉案遗嘱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遗嘱是被继承人在世时做出的对其去世后如何处分个人财产的民事法律行为。因遗嘱效力产生的争议,在被继承人去世后,无法探知被继承人对有争议的遗嘱的真实意思表示。为避免陷入此种法律事实无法查明的困境,同时为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民事法律规范将遗嘱定义为要式行为,即遗嘱在订立时必须按照法律所规定的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被认定为有效。此种法律安排将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在作出时就通过法定形式予以固定,避免被继承人去世后因遗嘱效力争议而动摇被继承人意图通过遗嘱确定的财产秩序,同时也实现了被继承人的意志在其去世后仍能够有效得以贯彻。同时,“意思表示真实”是遗嘱行为的实质要求,即立遗嘱人必须将其处分遗产的真实内心意愿通过有效的方式表达出来并予以固定。打印遗嘱是通过打印的方式固定于纸上,一般情况下,遗嘱内容的字迹形态也是统一式样,不具有专属区别性,加之打印、复印技术的普及,遗嘱内容被篡改且不轻易被识别的可能性远远高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传统的法定遗嘱形式。因此,防范遗嘱内容被篡改,就成为实现打印遗嘱“意思表示真实”的首要要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形式要件,因打印遗嘱制作过程和形式的特殊性,遗嘱制作过程即包括遗嘱,也包括利用打印机将此份遗嘱打印出来,故见证人应当就遗嘱制作的全过程进行见证。此外,若打印多份遗嘱,遗嘱人、见证人要在每一页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关于本案,原告主张被继承人在2016年就订立了该遗嘱,在2017年有分家证明,遗嘱中当时分家人作为本案证人由原告申请出庭,几名证人在庭审中承认,均没有参与制定分家单和订立遗嘱的过程,甚至不知道分家单具体内容和遗嘱的内容,对于被继承人是否在分家单和遗嘱上按字捺印不知情。原告到老人去世,长达6年的时间,原告既没有告知被告,也没有防止该遗嘱可能出现的纠纷做补正和巩固。我国规定了其他无需立遗嘱人签字的遗嘱形式,比如录音录像遗嘱、公证遗嘱等,都能够满足立遗嘱人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立遗嘱人的亲属或者见证人就应该根据立遗嘱人的实际情况,比如郑某甲是文盲的这一客观事实,为其选择适当的遗嘱形式,这既确保立遗嘱人的遗嘱自由,还能够确保遗嘱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案涉遗嘱没有法律效力,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查明案件事实,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的事实,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郑某国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郑某国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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