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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利益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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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宅基地面积置换安置房并获得拆迁补偿因由宅基地应由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原告:王某1
原告:王某2
原告:王某3
原告:王某4
原告:王某5
原告:王某6
被告:王某7
被告:王某8
被告:王某9
被告:王某10
被告:韩某
被告:陈某

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与被告王某7、王某8、王某9、王某10、韩某、陈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职权追加陈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3、王某5、王某6及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王某9、被告王某10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韩某、被告陈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7、王某8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原告每人继承分得被继承人王某某、李某某位于某某经济开发区××村××号宅院拆迁补偿款723900元的七分之一。事实与理由:六原告先某某母王某某、李某某共育有子女七人,先某某于2004年去世,先某某于1996年去世。其长子王某明于2003年去世,王某明和陈某共育有子女四人,分别是长子王某7,次子王某9,三子王某10,女儿王某8。被告韩某与王某10系夫妻关系。坐落于某某经济开发区××村××号的房产院落系六原告父母的遗产,住宅面积为437.8平方米。2021年11月5日,某某镇某某村委在村委公示栏张贴《通知》和《某某镇某某村旧村改造项目拆迁和补偿安置方案》,根据村委的拆迁和补偿安置方案,原告父母的437.8平方米的宅院面积按1:1行置换,应分得130平方米和110平方米面积的安置楼房各一套,超出的197.8平方米按每平方3500元进行补偿,应获得拆迁补偿款692300元。通知要求,自2021年11月6日始同时办理领取一次性搬迁费3000元,置换后多出面积费用,一年的房屋租赁费15600元,奖励费13000元。原告到村委询问办理拆迁手续时,村委告知原告,被告王某10和韩某已经办理了相关手续,并全额领取了拆迁补偿款项723900元。原告认为,被拆迁房屋系父母遗产,六原告对相应的拆迁安置补偿利益均享有七分之一的继承份额,被告王某7、王某8、王某9、王某10对剩余的七分之一份额享有继承权,被告王某10和韩某无权独占该拆迁安置补偿利益。现因置换的240平方米楼房尚未建成,故原告现要求对已经发放的723900元拆迁补偿款进行分割,对于其余拆迁利益待楼房建成确定后再行主张。为此,特诉请贵院判如所请。

王某9辩称,我没有宅基地,与我无关。

王某10辩称,我父亲生育我兄弟姐妹四人,姐姐已嫁人,大哥二哥均有房产,而我没有宅基地,所以我爷爷奶奶生前就将涉案房产赠予我,村委均可以证明此事。本案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案并非法定继承纠纷,在原告的父母均在世时,便已将涉案房产赠送给王某10,王某10于2004年4月19日将户口迁入涉案房产,本案实际系赠予,并不产生法定继承,请求法庭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

韩某辩称,原告无权起诉我,我不是继承人,且与王某10已于2022年1月份离婚。

陈某辩称,同被告王某10答辩意见。

王某7、王某8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一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某某、李某某共育有子女七人,六原告系其子女,王某某于2004年7月去世,李某某于1996年3月去世。其长子王某明于2003年去世,王某明和陈某为夫妻,二人共育有子女四人,分别是长子王某7,次子王某9,三子王某10,女儿王某8。坐落于某某经济开发区××村××号的房产院落系登记在王某某名下宅基地上的房产,住宅面积为437.8平方米。王某10自小随王某某、李某某在涉案房产院落中居住,并于2004年4月19日将户口迁入涉案房产地。2021年11月5日,某某镇某某村委在村委公示栏张贴《通知》和《某某镇某某村旧村改造项目拆迁和补偿安置方案》。2021年11月26日,被告韩某与某某村委签订《某某村旧村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协议书》,之后,被告王某10领取拆迁补偿款692300元、一次性搬迁费3000元、一年的房租15600元、按时搬迁奖励13000元,共计723900元。

另查明,六原告中王某1系某某村村民。被告王某7、王某9系某某村村民,均有宅基地,被告王某10系某某村村民,没有其他宅基地。被告韩某与王某10原系夫妻关系,于2022年1月7日离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认定村民“一户一宅”,“一户”原则是根据公安部门管理的户籍来认定。如果在户口本上登记的是一家人,那么该户口本所登记的家庭就是一户,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人以户为单位,依法享有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在户内有成员死亡而农户存续的情况下,不发生宅基地继承问题,宅基地使用权由户内成员继续享有。本案中,涉案宅基地属于某某村村民集体所有,王某10在王某某、李某某生前与其共同在涉案宅基地房产中居住生活,并于2004年4月19日将户口迁入涉案房产地,三人共同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王某某、李某某去世后,该农户仍然存续,宅基地使用权由王某10继续享有,某某村委与韩某签订《某某村旧村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协议书》也表明村委认可此事,且该协议中明确约定根据宅基地面积置换安置房并获得拆迁补偿,因此涉案宅基地不发生继承问题,因涉案宅基地征迁获得的拆迁利益应由王某10享有,故原告请求继承分得拆迁补偿款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被告王某7、王某8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20元,由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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