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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例
对必留份制度的理解不能扩大解释,否则容易损坏遗嘱的自由处分权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原告:张某
原告:刘某
被告:田某
原告张某、刘某与被告田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张某继承某某市某某区x路x号院x号楼x单元x层x房屋、某某区x路x号院x1幢x层x房屋(车位)中属于被继承人刘x的二分之一份额的产权。事实与理由:张某与刘x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86年8月26日登记结婚,刘某系二人之女,田某系刘x之母。2012年5月26日,张某与刘x共同购买了某某市某某区x路x号院x号楼x单元x层x房屋(以下简称x号房屋)。2014年7月13日,张某与刘x共同购买了某某区x路x号院x1幢x1层x1房屋(车位)(以下简称x1号车位)。2018年11月15日,刘x立有自书遗嘱一份,载明:一、本人主要财产如下:x号房屋一套,居住面积130.17平方米(房产证号:x京房权证兴字第x号)。二、对于上述财产,本人处理如下:1、x号房屋,将本人所属份额由妻子张某、女儿刘某各继承二分之一。2019年6月30日,刘x因病去世。就其遗产继承问题,张某、刘某与田某发生争议,故诉至法院。
田某未到庭,但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不同意张某、刘某的诉讼请求。我是刘x的母亲,今年79周岁。我18岁生下刘x后,因夫妻感情不和与刘x的父亲离婚。离婚后我本带走了孩子,但孩子爸爸趁我不注意又把孩子偷了回去。当时的我很年轻,很无助,心疼不已,但孩子后来的生活我一直有关注和参与,直到他当兵,我都在供给他学费和生活费。后来刘x一直在某某生活,直至去世,他没有为我花过一分钱,也从未看望我,就连我在某某下支架,他也没有给我买一点东西,更别说给钱,就去医院看了我一次,只待了10分钟。但在刘x生病期间,我的儿女给他出钱治病,还在百忙之中去伺候他,总而言之,这么多年,他没有尽到一点赡养义务。现在刘x去世了,他把所有的遗产给了他妻子,他为什么没有想到我这个浑身是伤、没有任何生活来源的母亲呢。我强烈要求按照法律规定,继承刘x遗产中我应该继承的部分。
【一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刘x与张某于1986年8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88年生育一女刘某。田某系刘x之母,刘x1系刘x之父,双方于刘x年幼时离婚。刘x1已于2007年去世。
2012年5月26日,刘x购买位于某某市某某区x地块x号住宅楼x层x单元x,总价为2275017元,登记为x号房屋,建筑面积:130.17平方米,房产证号:x京房权证兴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人:刘x,共有情况:房屋单独所有。
2014年7月13日,刘x购买x1号车位,建筑面积38.54平方米,总价180500元,房产证号:京(x)某某区不动产权第x号,房屋所有权人:刘x,共有情况:房屋单独所有。
2018年11月15日,刘x立有自书遗嘱一份,载明:“我今年58岁,在立遗嘱时头脑清醒,由于患有心血管癌症等疾病,随时都可能发生意外,故立遗嘱,遗嘱内容如下:一、本人主要财产如下:x号房屋一套,居住面积130.17平方米(房产证号:x京房权证兴字第x号)。二、对于上述财产,本人处理如下:1.x号房屋,将本人所属份额由妻子张某、女儿刘某各继承二分之一。2.本人的其他财产由妻子张某继承。三、望大家尊重本人遗愿,妥善处理遗产继承事宜。”
2019年7月1日,刘x因病去世。
2019年8月8日,河北省河间市x镇x村村委会出具《证明》一份,载明:我村村民刘x自幼父母离异,出生一岁半后,母亲改嫁,父亲离家出走,后由爷爷奶奶抚养成人,期间父母未尽到抚养义务。刘x于1978年参军入伍,后爷爷奶奶相继去世。特此证明。
庭审中,张某称刘x自父母离异后再未与父母一起生活,其与刘x结婚时及刘x去世时田某均未出现。田某再婚后育有四个子女,两个儿子均在经营公司,自己还有承包地,晚年生活富裕。刘x生前,田某从未索要过赡养费。刘x重病时田某的子女并未有过帮助,且刘x因为治疗疾病花费了60多万元,至今还有债务未还清。登记在刘x名下的房屋均为夫妻共同财产,2020年底张某借款还清了房屋贷款。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田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当庭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理,对张某、刘某提交的全部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自然人可以订立遗嘱对其个人合法财产进行处分。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本案中,x号房屋与x1号车位系刘x与田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所得,虽登记在刘x名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刘x生前写下遗嘱对x号房屋及其其他财产中属于个人所有的部分进行处分,该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属合法有效。就田某要求依法继承刘x遗产的辩称,其依据实为法律关于必留份制度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即在法定继承人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双重条件下,被继承人有义务在立遗嘱时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必留份制度是对遗嘱自由的一种限制,它平衡了遗嘱人的遗嘱自由及法定继承人的期待利益,使既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收入来源的继承人有权获得遗产必要份额,以维持基本生计,但对于该制度的理解不能进行扩大解释,否则容易损坏遗嘱的自由处分权及指定继承人的合理期待权。本案中,田某作为刘x之母系其法定继承人之一,现已年近八十,缺乏劳动能力,但一方面,田某长期生活在农村地区有来源于承包地、宅基地之上的利益作为基本生活保障;一方面,田某尚有多名子女可予奉养;另一方面,田某与刘x1在刘x年幼时即已离异,随后再婚,刘x由其爷爷奶奶抚养成人。在刘x生前,双方联系较少,田某也未曾向刘x提出过赡养的请求;此外,田某并未参与本案庭审,亦未提交任何证据对其“没有生活来源”予以证明。综合上述情况,田某不属法定无生活来源之人,其要求继承刘x遗产的辩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刘x生前所立的遗嘱,x号房屋中属于刘x的部分由张某、刘某各继承二分之一;x1号车位中属于刘x的部分由张某继承。现刘某以原告身份参与本案诉讼,提交诉状并当庭陈述请求判令x号房屋、x1号车位均由张某继承所有,视为其以书面形式作出了放弃继承的表示,本院对此不持异议。故张某诉请x号房屋、x1号车位由其继承所有,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登记于刘x(身份证号:x)名下位于某某市某某区x路x号院x号楼x层x单元x房屋(房产证号:x京房权证兴字第x号)、某某区x路x号院x1幢x1层x1房屋(车位,不动产权证号:京(x)某某区不动产权第x号)由张某继承所有。
案件受理费26444元,减半收取计13222元,由张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某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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