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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例
规定必留份是为避免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方式规避自己应尽的抚养或赡养义务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褚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褚某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兼褚某1、褚某2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某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褚某4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褚某3、褚某1、褚某2、褚某4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民初4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褚某2,被上诉人兼褚某1、褚某2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某3,褚某3、褚某1、褚某2、褚某4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为:确认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樱花园二区雁东苑1号楼2层二单元×号房屋(以下简称×号房屋)50%份额归张某所有,其余50%份额由张某和褚某1、褚某2、褚某4、褚某3共同继承。2.褚某1、褚某2、褚某4、褚某3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错误地否定《结婚协议书》的约定。1.尽管《结婚协议书》没有约定诉争房屋转化为共同财产的年限数值,可推断双方的意思表示即为婚后8年。双方签订《结婚协议书》时间为2002年,此时距2001年《婚姻法》修改仅一年,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已经出台多年,其第6条的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广为人知。双方都缺乏深入的法律知识,不了解其签约时法定年限这一概念已经被法律废除。张某在法庭上表示法定年限为5年或8年,仅是其缺乏相应法律知识的表现,并不是约定不明确的表现。褚某5和张某从领取结婚证算起,至褚某5去世,婚姻关系存续长达16年时间,在领取结婚证之前,还存在多年同居生活。如此长的婚姻存续期间,显然已经超过任何人理解的法定年限。2.双方在《结婚协议书》中,关于诉争房屋在一定年限之后转化为共同财产的意思表示是十分明确的,不能因为协议中一个细节存在瑕疵,导致该协议被整体否定。3.从《结婚协议书》的笔迹来看,其全部条款显然是褚某5书写的,如果存在任何对财产权益的争议,也应当在合理范围内作出对褚某5不利的解释。4.《结婚协议书》是双方达成一致后签字的,单方不得撤销。5.否定《结婚协议书》的约定,对张某是十分不公平。无论从法理和情理上来讲都是说不通的。二、褚某5的遗嘱不符合继承法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规定,不应以此遗嘱作为继承遗产的依据。三、除诉争房屋以外,褚某5的其他遗产均被褚某3、褚某2、褚某1、褚某4掌控,在处理遗产时应当予以考虑。褚某5生前的退休工资等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50%应当归张某所有,其余50%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由各继承人继承。虽然一审中,张某未对此提出反诉,但二审中,法庭可对这些房屋之外的遗产予以考虑并进行调解。四、1.一审没有对《结婚协议书》、张某与褚某2的录音进行质证;2.张某在一审中提出了对遗嘱几份文件提出鉴定申请,一审法院应该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继续鉴定,不应该忽略鉴定申请;3.仅以褚某5书写的遗嘱等文件不能直接定案;4.即便褚某5签署的文件和遗嘱是真实的,也不是褚某5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儿女指使的。5.褚某5没有与张某离婚,说明双方关系还是比较好的。6.褚某1、褚某2、褚某4、褚某3认为张某要照顾褚某5,但是张某已经是70多岁,已经需要别人照顾。
褚某3、褚某2、褚某1、褚某4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张某的上诉请求。1.×号房屋是褚某5婚前个人财产。2.《结婚协议书》不是褚某5真实意思表示,该《结婚协议书》是褚某5书写,但是张某以离婚威胁的情况下书写的,落款签名也没有使用真实姓名,不是褚某5真实意愿,已经有撤销的意思。3.结婚协议书中的意思,已经被遗嘱的意思所改变。
褚某3、褚某2、褚某1、褚某4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樱花园二区雁东苑1号楼二单元×号登记于被继承人褚某5名下的房屋由褚某3、褚某2、褚某1、褚某4共同继承;2.本案诉讼费用由张某负担。
【一审认定与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褚某5与刘某育有子女四人,系褚某2、褚某3、褚某4、褚某1。刘某于1988年10月5日因死亡注销户口。褚某5与张某于2000年11月8日登记结婚。褚某5于2018年9月21日死亡。
2000年3月11日,甲方某某市某某区半壁店住宅合作社与乙方褚某5签订《某某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约定褚某5以72581元购买×号房屋。当日,某某市某某区半壁店住宅合作社向褚某5出具金额为68226元的发票。×号房屋现登记在褚某5名下。
2002年11月19日,褚某5与张某签订《结婚协议书》,内容为:褚某5在某某区南半壁店樱花园二区东一楼二门×××号购楼房一居室于二〇〇〇年十一月八日与女方张某结婚登记,双方领结婚证。结婚协议如下:一、男方褚某5女方张某结婚后走到法定年限,此一居室楼房为共同所有,未到法定年限女方张某提出离婚的,一居室楼房为购房者个人所有。二、男方褚某5年事已高,七十九岁,如女方张某虐待老人,如墩摔指桑骂槐男方,提出离婚,此一居室楼房为男方褚某5所有。以上协议一式两份,发生同等法律效力。立协议人褚某5褚某5张某张某。公元二〇〇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就该协议中的走到法定年限,张某称当时褚某5说也许五年,也许八年。张某认为法定是五年,但有可能延长到八年。
褚某2、褚某3、褚某4、褚某1提交遗嘱,内容为:立遗嘱人:褚某5,男,1924年5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住某某市某某区甘家口**院**×号。为了解决遗产继承问题,特请作为见证人,并自书遗嘱如下:我决定百年以后我名下的个人财产:某某市某某区樱花园二区雁东苑1号楼二单元×号,由大儿子褚某3(身份证号×××),二儿子褚某1(身份证号×××),大女儿褚某2(身份证号×××),二女儿褚某4(身份证号×××)四个子女继承。本遗嘱一式七份,由本人保留一份原件,大儿子褚某3保留一份原件,其它人各保留一份复印件。立遗嘱地点某某市西城区三义西里×号楼201。立遗嘱人:褚某5,2017年11月1日,见证人:乜某,×××,见证人:陈某,×××。张某对该遗嘱真实性不认可。
褚某2、褚某3、褚某4、褚某1提交证明,拟证明被继承人和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关系不好。张某庭审中主张善待被继承人事实不存在。被继承人褚某5有撤销结婚协议的意愿。内容为:我褚某5(身份证号×××)年老多病无人照顾,从2016年3月16日至今住在二女儿褚某4家,由褚某4照顾我的生活起居及一切事情。褚某4(身份证号×××)住址某某市西城区三义西里×号楼×××。签字:褚某5、褚某4。见证人:乜某,×××,见证人:陈某,×××。张某对该证明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
褚某2、褚某3、褚某4、褚某1提交遗嘱,拟证明被继承人和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关系不好。张某庭审中主张善待被继承人事实不存在。被继承人褚某5有撤销结婚协议的意愿,内容为:我本人与张某于2000年11月8日结婚,但是在1999年10月15日我在某某区樱花园雁东苑1号楼二单元×号购买楼房一套(35.44平米)2002年11月19日,因点闲话,小张拉我去离婚,走在半路上遇上徐,把张某拦回家,张某让徐跟我说房产共同所有,就不离婚了。就这样,逼迫我写结婚协议,不是自愿。2008年5月19日,没争没吵她三次晚上就没回来,夜不归宿。回来后她和我说去河南洛阳玩去了,走时候没和我说,夜不归宿30天,过去走过一次40天,一次25天,一次10天,一次50天。10天以下无数次,根据她的行为,我写遗嘱就是把结婚协议作废。张某近年来经常对我墩摔,指桑骂槐,不做家务,经常夜不归宿,回来找茬跟我打架,就知道跟我要钱买金项链等等。她对我纯属虐待,正式向法院提出离婚。但我八十五岁了,不想去法院了我结婚前所购买房子在某某区樱花园二区雁东苑1号楼2单元×号归我的四个子女所有。褚某2、褚某3、褚某4、褚某1所有。我的银行所有存款归我的四个子女所有。褚某2、褚某3、褚某4、褚某1所有。立遗嘱人:褚某5。2008年6月19日。张某对该证据真实性、证明目的不认可。
褚某2、褚某3、褚某4、褚某1提交协议书,拟证明被继承人和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关系不好。张某庭审中主张善待被继承人事实不存在。被继承人褚某5有撤销结婚协议的意愿,内容为:协议人:褚某5,男,1924年5月11日生,住址某某区南半壁店**。张某,女,1946年月日生,住址某某区南半壁店**。双方2000年11月8日在某某区婚姻登记站登记结婚。结婚后双方于2002年11月19日前有关于财产约定的协议书。现因结婚后情况变化。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和家庭的和睦安宁。双方经协商签订本协议:一、2002年11月19日签订的结婚协议书作废。二、双方同意婚前的和婚后的在各自名下的楼房、房屋、财产、银行存款以及各种存款(动产和不动产)均为各自所有。三、双方对各自财产财产权均有依法享有处分的权利,另一方不得干涉。四、双方确认对各自享有的财产财产权,由各自的原子女继承。双方承诺不对另一方的财产享有继承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立协议人:褚某5。2009年月日。张某对该证据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
褚某2、褚某3、褚某4、褚某1提交遗嘱,拟证明被继承人和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关系不好。张某庭审中主张善待被继承人事实不存在。被继承人褚某5有撤销结婚协议的意愿,内容为:(一)褚某5名下房屋,某某区樱花园二区雁东苑一号楼二单元×××号,购买时间:1999年10月15日。褚某5和张某结婚时间2000年11月8。此房为褚某5的婚前财产。(二)褚某5和张某的婚姻期间(2008年11月8日至今)1.张某不尽妻子的义务,经常对我指桑骂槐、推搡、甚至破口大骂(老不死的该死不死)张某虐待我不仅谩骂还不给饭持,喝点水给我凉水喝。2.张某不做家务,经常不做饭,无缘无故不和我打招呼,离家出走多次,一走就走30天或50天,十几天,多次数不过来。3.在我有病期间,没有照顾我一次,都是到我儿女家养病。4.张某不守妇道,和外边的男人乱搞。2014年12月13日我九十一岁了,不打招呼又走了,至今未回。我身体多病,勉强喝口粥,我伤透了心。(三)我名下的房产某某区樱花园二区雁东苑1号楼二单元×号由我的儿女继承继承。继承人:长子褚某3、次子褚某1,长女褚某2,次女褚某4。立遗嘱人褚某5,2014年12月28日。张某对该证据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
褚某2、褚某3、褚某4、褚某1提交署名为褚某5的2015年1月11日书写内容,拟证明被继承人和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关系不好。张某庭审中主张善待被继承人事实不存在。被继承人褚某5有撤销结婚协议的意愿。内容为:一、男方褚某5在1999年10月15日在某某区樱花园二区东一楼二门×××号购买一居室楼房(35米44)现在住址。于2000年11月8日和女方张某登记结婚。一、男方褚某51999年10月15日在某某区樱花园二区二门×××购买楼房一居室(35米44)现在住址于2000年11月8日和女方张某结婚。此楼房购买时间相差一年零二十三天,是婚前财产,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归购买人个人所有。二、女方张某财产在某某县某某村东小堡一巷1号有平房十三间。张某婚后财产以上是张某婚后购买的房产现在都出租,每月收入房租六千多元归张某个人所有,可每月两人所有的生活一切费用由我褚某5个人全部出钱,太不公平了。忍心维持这个家。三、女方张某不守妇道,经常出走如下:2000年11月23日至2001年1月2日出走十天之后经常出走,夜宿不归3天、五天、10天等多少次数不过来。2002年4月16日出走至4月26日回来,她说每月给她500元,不给不回来,给他了才回来。她经常去某某县15天、22天、36天多少次。2006年11月13日出走至2007年1月3日回来走了五十天。2008年7月不打招呼去湖南走了27天,以上全是不打招呼走的,真是伤心透了。四、我褚某5九十一岁了,她张某经常虐待老人,指桑骂槐,墩摔谩骂我老不死的,该死不死多少次。我自己洗衣服刷锅洗碗。她经常每天上午出去下午1点多回来,下午3、4点出去晚7点多回来,经常不做饭,真是忍无可忍。五、女方张某不守妇道,经常和外边的男人乱搞,您们可到某某区樱花园二区东五楼东六楼东七楼和北一楼等地方和经常居住老头老太太打听就知道了。又在2014年12月13日至2015年1月1日不打招呼走了二十八天,真塞透心了现在张某提出离婚我褚某5同意离婚恳请法院根据婚前婚后的财产判决。2015年1月11日褚某5。张某对该证据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
褚某2、褚某3、褚某4、褚某1提交2011年褚某5录音,拟证明张某虐待被继承人褚某5,不做饭。褚某5无法忍受,多次与张某提出离婚。张某对该证据真实性不认可,认为该证据无原始载体。
张某提交照片,拟证明其与褚某5于1995年开始同居生活,照片为1996年旅行结婚。褚某2、褚某3、褚某4、褚某1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对关联性证及明目的不认可。
张某提交车票,拟证明车票系其和褚某5旅行结婚的车票,是夫妻关系良好的体现。褚某2、褚某3、褚某4、褚某1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
张某提交物业、水、电、有线收费票据,拟证明结婚前、结婚后物业、水电、有线电视费由张某所交,也表明张某婚后,也一直操劳持家,同时张某当时在买房时出资一万三千元。另外,装修是张某出的钱。褚某2、褚某3、褚某4、褚某1对该组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户主是褚某5,不能证明金额、钱款是张某交纳的,即便是张某交纳的,对关联性也不认可,交纳物业费不代表具有房屋所有权。无装修费票据,张某不能证明装修出资情况。
张某提交电话单,拟证明在2017年至2018年褚某5和张某也经常通电话,说明双方感情没有问题。且褚某5在2018年6月还拖着病重的身体来某某看张某,还给了张某1200元。褚某2、褚某3、褚某4、褚某1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张某提交检验报告单,拟证明2018年5月张某患高血压后还给褚某5打电话,后来褚某5还回某某×号房屋中看望张某,还说哪儿都没有家好,还给张某1200元。褚某2、褚某3、褚某4、褚某1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张某提交录音,拟证明张某和褚某4之间的通话,聊了很长时间,说明张某和褚某5关系很好,褚某4也认可张某的为人。褚某2、褚某3、褚某4、褚某1对该证据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张某申请就2017年11月1日遗嘱、证明、2008年6月19日遗嘱、2014年12月28日遗嘱、协议书、2015年1月11日书写内容与2002年11月19日结婚协议书中的字迹是否系同一人书写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委托某某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进行该鉴定。2020年1月6日,该中心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内容包括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第五款,我中心决定不予受理。我中心不予受理的理由:由于比对样本仅一份,样本数量少,故该案超出我中心能力,现退回此案。
2019年3月19日,一审法院询问褚某2、褚某1,二人均表示提起本案诉讼系二人本意。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诉争房屋中褚某5所有的财产份额应如何确定。首先,诉争房屋系褚某5婚前购买,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其次,2002年11月19日褚某5与张某签订《结婚协议书》,双方约定诉争房屋在婚后达到法定年限后,诉争房屋归褚某5、张某共有。签订该协议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已于2001年修正,其中并无夫妻一方婚前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年限的规定。且经一审法院询问,张某表示双方约定年限为或许五年、或许八年。则褚某5、张某就达到法定年限后的约定,为双方约定不明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因双方约定不明,诉争房屋应为褚某5婚前个人财产。另,就褚某2、褚某3、褚某4、褚某1提交的证明、2008年6月19日遗嘱、2014年12月28日遗嘱、协议书、2015年1月11日书写内容等证据,张某不认可系褚某5书写并申请进行笔迹鉴定。因鉴定机构审查样本后,不予受理该鉴定,即张某就其主张未提交反驳证据予以证明。据证据规则,一审法院认定褚某2、褚某3、褚某4、褚某1提交的上述证据系褚某5个人书写。褚某5于上述书写内容中,多次确认张某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对其推搡、打骂等行为。综合审查相关证据,即使据张某称五年或八年的年限,一审法院亦难以认定诉争房屋因《结婚协议书》中约定的条件成就,故而转化为张某、褚某5夫妻共同财产。综上,一审法院认为诉争房屋系褚某5个人财产,其就该房屋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就张某辩称诉争房屋系其与褚某5共同共有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二为褚某2、褚某3、褚某4、褚某1主张的2017年11月1日褚某5所书写的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首先,双方就该遗嘱是否系褚某5书写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张某主张诉争遗嘱不是褚某5本人书写,应由张某举证证明其主张。因鉴定公司不予受理鉴定委托,且张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反驳主张。故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未完成其举证责任。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难以采信张某主张的诉争遗嘱不是褚某5个人书写的意见。审查现有证据,一审法院确认诉争遗嘱系褚某5个人书写。另,遗嘱中明确写明诉争房屋由褚某3、褚某2、褚某1、褚某4四人继承,并由褚某5签名、注明年月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中自书遗嘱的要件。综上,一审法院认为褚某2、褚某3、褚某4、褚某1提交的2017年11月1日褚某5所书写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因诉争遗嘱具有法律效力,据遗嘱内容,诉争房屋应由褚某2、褚某3、褚某4、褚某1继承。褚某2、褚某3、褚某4、褚某1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确认位于某某区樱花园二区雁东苑1号楼2层二单元×××房屋由褚某3、褚某2、褚某1、褚某4继承。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张某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张某向本院提交张某的工作证,证明当时买×号房屋时候,张某是有工作有收入的,对房款有一部分出资。褚某2、褚某3、褚某4、褚某1发表质证意见,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张某是否有工作都是婚前情况与本案无关。褚某2、褚某3、褚某4、褚某1提交两份视频证据,视频中两个证人证明遗嘱的签署是真实成立的,是褚某5的真实意思表示。张某发表质证意见为,该证据不符合证人证言的形式要件,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张某提交的证据真实性认可,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号房屋的出资主张,本院对该证据证明力不予确认。褚某2、褚某3、褚某4、褚某1提交的两份视频证据,性质上属于证人证言,但证人未出庭质证,不符合证人证言的形式要件,本院对其真实性和证明力均不予认可。
另查,张某称其自婚后一直居住于×号房屋,无其他住房和财产。褚某3、褚某2、褚某1、褚某4称张某有其他房产及固定生活来源,但未能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号房屋系褚某5个人婚前财产还是张某与褚某5的夫妻共同财产;二、褚某5的遗嘱排除张某的继承份额,是否合法有效。
关于焦点一,×号房屋购于褚某5与张某婚前,并落户于褚某5个人名下,系褚某5婚前个人财产。争议点在于,张某与褚某5签订《结婚协议书》后,涉案房产是否因赠与或夫妻间财产约定而转化为二人共同所有?
《结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夫妻关系存续一定年限后涉案房产归双方共有。关于该约定的性质及因褚某5遗嘱产生的法律后果,合议庭有二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房产系褚某5婚前个人财产,故实质上是褚某5将其婚前个人财产赠与张某,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在涉案房产变更登记至张某名下前,褚某5可行使任意撤销权。本案中,褚某5始终未将×号房屋变更登记为双方共有,故赠与未完成,褚某5可以随时撤销。第二种意见认为,该约定系夫妻间财产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褚某5、张某签订的《结婚协议书》符合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形式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尊重并遵守该约定。至褚某5离世时,双方夫妻关系存续近20年,双方均未向有权机关提出离婚申请,且褚某3、褚某1、褚某2、褚某4主张张某虐待褚某5,但仅提交褚某5的单方书面陈述证明,依据不足,故双方约定中有关协议失效要件均未成就,×号房屋虽未过户至张某名下,但对于双方约定的内容,褚某5无权单方撤销。该约定在双方之间已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张某应享有涉案房产一半产权。即使将褚某5的行为认定为赠与,亦应认定为负有道德义务的赠与。张某与褚某5生活多年,褚某5对于其合法配偶张某有法律上道德上的扶助抚养义务,不得随意撤销。故张某应分得涉案房产一半产权,褚某5只能对其个人所有的涉案房产另一半产权以遗嘱的形式进行处分。
经评议表决,合议庭最终意见认为:在现行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对于有关上述约定是赠与抑或是夫妻间财产约定,存在较大分歧,对于上述约定系物权性约定还是债权性约定亦各有不同意见。合议庭认为,综合本案案情,无论褚某5与张某签订的《财产协议书》性质为赠与还是夫妻财产约定,×号房屋均未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无法当然因《财产协议书》获得涉案房产产权份额。
关于焦点二,褚某5遗嘱能否排除张某的继承份额。
一、关于遗嘱的真实性问题。
订立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对其生前名下合法财产或其它事物所作的个人处分的单方意思表示,并于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庭审中,被上诉人褚某3、褚某1、褚某2、褚某4提交落款日期分别为2008年、2014年、2017年的褚某5自书遗嘱多份,上述遗嘱形式上均无瑕疵。张某对遗嘱真实性不予认可,应由其承担证明责任。其提出鉴定申请,但被相关鉴定单位因无法鉴定退回,故鉴定不能的法律后果应由张某承担,本院认为张某提交的证据不能推翻褚某5自书遗嘱的真实性,本院对上述遗嘱真实性予以认可。本案已无继续鉴定的必要,一审法院对于鉴定结果的采信并无不当。
二、关于遗嘱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
遗嘱真实可靠并不当然意味其合法有效。订立遗嘱作为民事法律行为,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但遗嘱自由并非绝对无限制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褚某5在遗嘱中排除张某的继承份额,如果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该项内容不能认定合法有效。
(一)从法律规定来看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条法律规定为必留份的规定,意为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如果没有为其保留必要的份额,在继承时法院应直接从遗产总额中扣减一定的遗产交于继承人,剩余部分才能按照遗嘱继承中确定的遗产分配规则进行分配。判断是否应为该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应当从其是否有较为稳定的收入、是否有社会医疗保险、是否有固定住处,其自身及子女身体及经济情况多方面综合考虑。首先,张某系褚某5合法配偶,与褚某5子女法律地位相同,享有褚某5第一顺位继承权,是其法定的合法继承人。其次,张某已年逾七旬,缺乏劳动能力,不能依靠自身的劳动取得必要的收入以维持自己的生活。再次,张某没有固定工资、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无法有效的从他人或社会处获取必要的生活资料,没有生活来源。最后,张某虽另有子女,但不能视为其当然享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不能因此免除褚某5对其合法配偶的抚养义务。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2017年,褚某5订立最后一份遗嘱时,张某已71岁,褚某5在世时,张某依靠褚某5收入生活,自×号房屋购得以来一直在其内居住。各被上诉人褚某3、褚某1、褚某2、褚某4虽称张某有其他住房,其他收入来源,但张某予以否认,各被上诉人亦未能提交有效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采信张某有关其生活、收入状况的陈述。其应当为张某保留必要的财产继承份额。
同时,必留份制度从制度设计立法初衷来看,亦有避免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方式规避自己应尽的抚养或赡养义务。张某作为褚某5近20年婚姻的合法妻子,褚某5对张某有抚养和赡养义务,生活保持义务。其虽有遗嘱自由,但该自由应让位于张某的生存权。其遗嘱未为张某预留应有的份额,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强制性规定。
(二)从公序良俗来看
第一,夫妻之间应当互相扶助,遵守诚信。张某与褚某5婚姻存续期间将近20年,结婚之时张某54岁,褚某5已年近八十,二人年龄相差较大,张某在二人生活中承担更多家庭义务。双方在生活中虽可能有摩擦,但张某与褚某5携手共同走过近20年,在褚某5晚年时给予其最多照顾、最多扶持与安慰。继承人之外的尽赡养义务者权益尚得到法律保护,尽到扶养义务的合法配偶的权利更应得到保护。同时,褚某5在《结婚协议书》中与张某约定,双方夫妻关系存续一定年限后涉案房产归双方共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履行扶养义务,褚某5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撤销赠与,有悖夫妻之间诚信、互助的伦理。
第二,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体现,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光大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促进家庭和睦。张某年逾七旬,无工作,无劳动能力,理应从家庭和社会中得到关爱。如果其对配偶褚某5的财产无法继承应有份额,将使其精神上、生活上陷于困境,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褚某5在遗嘱中排除张某继承份额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
综上,褚某5所立遗嘱因未为缺乏劳动能力且缺乏生活来源的张某预留必要份额,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该内容应认定无效。根据褚某5与张某签署《结婚协议书》、褚某5与张某结婚多年的具体情形,本案应在×号房屋的继承中为张某预留相应份额,其余部分,按照褚某5遗嘱中确定的继承人及继承份额处理。具体本案,本院为张某在×号房屋中留取五分之一的份额,其余部分褚某3、褚某1、褚某2、褚某4四继承人中平均分配,即每人亦继承×号房屋五分之一的份额。
综上所述,张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较为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民初4085号民事判决;
二、某某市某某区樱花园二区雁东苑1号楼2层二单元×号房屋由张某、褚某3、褚某1、褚某2、褚某4每人各继承五分之一的份额;
三、驳回褚某3、褚某1、褚某2、褚某4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张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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