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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案例
无继承人的可由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履行清理遗产债务等职责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申请人:某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于某,系该居民委员会主任。
被申请人:某某市某某区某局
负责人:王某甲,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系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某居民委员会申请指定被申请人某某市某某区某局为王某乙的遗产管理人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启明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某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指定被申请人某某市某某区某局为王某乙的遗产管理人。事实与理由:王某乙,女,1965年出生,户籍地某某区(某小区)。2026年5月14日上午9时许,王某乙被社区工作人员发现于家中死亡。王某乙为孤寡老人,离异,育有一子但已经先于王某乙去世,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早已去世,无兄弟姐妹及其他第二顺序继承人。王某乙生前未订立遗嘱或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现无任何主体主张继承权,不存在从继承人中推选遗产管理人的基础。王某乙留有某某区某小区房屋等遗产,目前无人管理,存在灭失、贬值、被他人擅自处置的风险,亟需依法确定遗产管理人并开展清点、保管、债务清偿、后续处置工作。申请人作为王某乙生前属地基层自治组织,全程负责其晚年帮扶、后事处置,属于法定的利害关系人,为明确权责、顺利推进遗产清理处置,现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指定被申请人某某市某某区某局为王某乙的遗产管理人。
被申请人某某市某某区某局出具书面意见称,王某乙生前为某某区某社区居民,我局同意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王某乙的遗产管理人并依法履行遗产管理人的法定职责。
经审理查明,王某乙,女,1965年出生,户籍地某某市某某区。因王某乙多日未出屋,社区工作人员担心发生危险,于2026年5月14日上午报警,某派出所出警后,经120查看王某乙已无生命体征,某某市公安局技术人员到场查勘,初步排除他杀。经本院查询王某乙的户籍信息、婚姻登记信息等,并向其表兄弟、前夫询问,了解到王某乙的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王某乙于2001年与前夫罗某甲离婚,其与罗某甲育有一子罗某乙于2002年因意外去世。以现有信息,未了解到王某乙生父母的任何线索,未发现王某乙生前曾订立遗嘱或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一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现王某乙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均已去世,且未留有遗嘱,应由王某乙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即被申请人某某市某某区某局担任其遗产管理人,履行清理遗产、处理债权债务等职责。本案审理过程中,王某乙的表哥高某口头表示不同意指定某某市某某区某局为遗产管理人,但其本身并非王某乙的继承人,亦未提供任何继承人线索,本院对其意见不予采纳。高某称将到王某乙养父的亲属处走访、通知王某乙去世的情况并协商殡葬事宜,与本案指定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依法管理王某乙的遗产并不矛盾。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指定某某市某某区某局为王某乙的遗产管理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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