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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案例
遗产无人继承无人管理时,被继承人的债权人有权申请指定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申请人:龙某。
被申请人:某某市某某区某局。
申请人龙某与被申请人某某市某某区某局指定遗产管理人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公开组织了听证。申请人龙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子龙、被申请人某某市某某区某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龙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指定被申请人某某市某某区某局为被继承人伍某的遗产管理人。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继承人伍某之间存在合法债权债务关系。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申请人分多次向伍某出借款项共计人民币277680元。2025年1月21日,双方签订《借条》确认该借款,约定还款期限及逾期利息。伍某的前配偶陈某亦出具《承诺书》,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然而,被继承人伍某于2025年8月9日去世。伍某去世后,申请人以其全部法定继承人为被告,向贵院提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诉讼。该案的全部被告(即伍某的全部法定继承人)包括:陈某等五人。上述继承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均向贵院提交了《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书》,书面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伍某的遗产。贵院作出的民初10709号民事裁定书已对此事实予以认定,并据此驳回申请人的起诉,同时告知申请人应通过特别程序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由于被继承人伍某没有遗嘱执行人,且全部继承人均已放弃继承,目前遗产处于无人管理状态,致使申请人的合法债权无法得到清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利害关系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申请,恳请依法指定某某市某某区某局为伍某的遗产管理人,以便依法清理遗产、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被申请人某某市某某区某局称,需要查明被继承人伍某的遗产是否在某某区,按照法律规定作为遗产管理人。
【一审认定与判决】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龙某与被继承人伍某系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伍某生前住湖南省某某市某某区,其继承人有伍某甲、彭某、伍某乙、伍某丙。
2025年6月9日,龙某因伍某、陈某(伍某之妻,二人已于2025年6月17日协议离婚)欠其借款债务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伍某于2025年8月9日死亡,龙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于2025年11月17日作出民初3981号之二民事裁定,准许原告龙某撤回对被告伍某、陈某的起诉。2025年12月1日,龙某以陈某、伍某甲、彭某、伍某乙、伍某丙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五被告对伍某、陈某欠其借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期间,因伍某的继承人均向本院提交了《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书》,均明确表示放弃对伍某遗产的继承,本院于2026年2月24日作出民初10709号民事裁定,向龙某释明后驳回其起诉。
另查明,申请人龙某在民初3981号案件(即原告龙某诉被告伍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期间,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5年8月22日作出民初398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伍某银行存款、支付宝、某平台、及其住房公积金、社保个人账户金额、企业年金金额共计287,590元等。现已保全完毕。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身份信息,《借条》及转账凭证,遗体火化证明,本院民初3981号民事裁定书、民初398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民初10709号民事裁定书及听证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伍某生前立有遗嘱或留有遗赠抚养协议,伍某的继承人又均明确表示放弃对伍某遗产的继承,现其遗产处于无人继承、无人管理的状态。申请人龙某与伍某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其有权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某某市某某区某局作为伍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承担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事业、社区服务等工作,比较了解辖区内公民的家庭关系、财产状况等,有能力担任遗产管理人。故申请人龙某申请指定某某市某某区某局作为遗产管理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指定某某市某某区某局为伍某的遗产管理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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