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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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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要求分割抚恤金待遇没有法律依据

原告包和平,男,住扎赉特旗。原告包小平,男,住扎赉特旗。原告包凤芝,女,住扎赉特旗。原告包凤兰,女,住扎赉特旗。被告鲍呼和巴拉,男,住扎赉特旗。

原告包和平、包小平、包凤芝、包凤兰与被告鲍呼和巴拉代位继承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包和平、包小平、包凤芝、包凤兰诉称,2015年腊月外公鲍祺禄去世。2016年2月扎赉特旗社保局给鲍祺禄各项金额总计64.8万元。注鲍祺禄共有八个子女。鲍呼和巴拉将这笔款分给已去世的二姐,健在的三姐、四姐、五姐、六姐、七姐每人各5万元。而大姐鲍明月的四个子女一分未得到。我们四个心里不服,觉得这是对母亲的不公不敬,在多次与鲍呼和巴拉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请求要回遗产中属于鲍明月即包和平、包小平、包凤芝、包凤兰的份额。

被告鲍呼和巴拉庭审答辩称,我没给我二姐孩子钱。我父亲鲍祺禄去世后,扎赉特旗社保局给鲍祺禄健在的子女金额总计64.5万元,社保局要求健在的子女全部到场签字才给发放。我认为扎赉特旗社保局给的这笔钱不属父亲遗产,且大姐鲍明月已先于父亲去世,四名原告无权要求继承。

经审理查明,包和平、包小平、包凤芝、包凤兰系鲍呼和巴拉大姐鲍明月的四个子女。鲍明月2010年1月因心脏病去世,父亲鲍祺禄生前在巴彦高勒粮库工作,建国前老兵于2015年12月26日去世,享年87岁。去世后的2016年2月22日扎赉特旗社保局经鲍祺禄健在六名子女到场签字后将鲍祺禄丧葬费15656元抚恤金629400元金额总计645056元打入鲍呼和巴拉个人银行卡中,鲍呼和巴拉领取后分别给五个姐姐每人5万元,剩余款全部归鲍呼和巴拉一人所有。

以上事实,通过以下证据可以证明属实:
1、被告鲍呼和巴拉提供的协议书一份,证明对抚恤金与五个姐姐达成的分割协议。
2、扎赉特旗社保局出具的丧葬费、抚恤金明细表。
3、当事人陈述笔录。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存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死亡抚恤金和遗产的区别,死后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等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死亡抚恤金含有一定精神抚慰的内容。死亡抚恤金发生于死者死亡后,所以不属于遗产。遗产是死者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抚恤金是指公民因工伤、交通或其他意外事故的发生造成伤残或死亡的,国家或有关单位给予死者家属或者生前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相当于生活费,因死亡而发放的抚恤金,带有抚慰其家属的性质。由于抚恤金不是给予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财产,故不属遗产范围,包和平、包小平、包凤芝、包凤兰不能把该笔抚恤金作为外公鲍祺禄的遗产要求继承。抚恤金待遇是对生者的抚慰,代位继承要求分割抚恤金待遇没有法律依据。抚恤金虽然不属于遗产,但在处理时会按法定继承人顺序进行分配,同一顺序分配份额一般应为均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包和平、包小平、包凤芝、包凤兰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