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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规划与信托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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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老年人怎样做好遗产规划

国学大师季羡林先生去世后,财产纷争便随之而起。无独有偶,2007年6月,著名相声表演艺术家侯耀文突发心肌梗塞去世后,其遗产分配一直未有定论,侯耀文女儿和侯耀文的兄弟侯耀华之间一直处于官司纠纷状态。

亲人去世后,在世的亲属之间因为遗产继承而产生矛盾、纠纷,这样的事情已经不是富人或者名人的专利。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普通居民的财富也在不断增加,房产、银行存款等亦引发了大量普通家庭的继承纠纷。

老人遗产纠纷案越来越多

2009年10月27日,一起遗产纷争案在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宣判。法院一审认定,小儿子持有的遗嘱有瑕疵,长子的遗嘱合法有效,故判决张老太生前留下的房屋、退休金及报销所得药费由长子继承。

纷争缘于两份不同的遗嘱。法院经审理查明,长子提供的代书遗嘱有母亲本人签名及手印,有代书人及两位见证律师的签名,其内容指向为母亲所有的房屋,故该代书遗嘱的形式和内容均合法有效。小儿子提供的录像和代书遗嘱则存在瑕疵:母亲在录像中对于诉争房屋如何处理无清晰完整的表述,而是在提问人引导性提问下被动应答。该代书遗嘱内容指向的并非诉争房屋。代书人是小儿媳,与继承人具有利害关系。同时,小儿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代书人及见证人将代书遗嘱的内容详细告知母亲。法院认为,不能据此认定后一份遗嘱是张老太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对其效力不予认定。

来自我国基层法院的统计资料则显示,近年来遗产继承纠纷案持续增长。其中有近70%的遗产继承纠纷是由于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或未制订遗产计划引起的,而在剩下的30%遗产纠纷中,又有将近84%的案件是因为遗嘱欠缺法律要件或形式、内容违法。

中老年人遗产规划普遍缺失

根据专家的看法,我国遗产纠纷的日渐增多,源于富人及一般民众遗产规划的普遍缺失。中老年有产一族基本上都不会主动咨询遗产规划事宜。

一些中老年人他们中大多数人表示没有想过如何处理自己财产的问题。一些人则表示担心,如果自己现在就做好财产安排,子女会不会“认钱不认人”。

国外民众一般都会有一个遗产规划。人们在头脑清醒时把财产分配好,就可避免在失去自理能力时的无奈。

据了解,一个全面的遗产规划可以解决死后出现的很多法律问题:自己的财务问题情况是怎样的?自己拥有什么不动产和动产?谁得到什么财产?需要指定一个个人监护人来照顾未成年的孩子或生活不方便的老人吗?为了转移财产所有权需要付多少税?什么样的葬礼安排才是合适的等等。遗产规划可以避免法律纷争,有利于家庭和睦,又能够保护隐私,防止遗产争夺大战。

遗产规划不仅仅是立遗嘱这么简单,还包括对个人名下财产和公司财产的划分、确立执行人、保障家庭用度、财产保值增值和资产变现等。通常情况下,整个规划应该包括遗嘱,明确受益人的保险产品、信托产品、家庭规划和应急规划等多种产品组合。

专家认为,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待完善,目前的大部分老人尤其是农村老人仍需其子女赡养,所以“上有老、下有小”的中青年财富人士应提前进行规划遗产。

怎么进行遗产规划

据介绍,目前遗产规划一般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首先是确定个人财产范围。个人自己或聘请律师或理财师、或专门机构确定个人所有的财产,这里说的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以及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其次,根据个人意愿确立继承人或受赠人并进行财产分配,根据情况还可能附加抚养要求、葬礼安排等。再其次,选任执行人,传统的做法是家庭成员中年长或地位较高者,这种做法就计划内容而言,一般在家庭成员内部是公开的。如聘请律师或公证处做执行人,则遗产计划内容在计划人死亡前是保密的。

最后,以书面的形式自书或聘请律师见证或公证处公证将前述内容形成遗嘱。

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征收遗产税,所以普通人遗产规划的主要形式是设立遗嘱,遗嘱要考虑的主要是遗产的范围与继承人或受赠人的确定。

当然,立遗嘱虽然完全是个人的事,看起来也比较简单,但由于我国《继承法》对遗嘱的内容和形式都有严格的要求,并非随便立一个遗嘱便万事大吉。

我国的遗嘱有五种法定形式,分别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每一类遗嘱形式都有法定的要件、格式要求,大家可以特别注意一下,因为不合法定格式或形式要求的遗嘱很可能是无效的。

不管遗嘱以什么形式成立,都应具备下列5项内容:遗产的名称和数量;遗嘱人或受遗赠人的称谓;遗产的分配方法和具体份额;明确某项遗产的用途和使用目的;明确遗嘱执行人。

同时,上述五种形式的遗嘱,以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时间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

遗产规划相关案例解析:

遗产范围有讲究

案例:胡某立遗嘱将自己的一套大房子和20万元存款留给小女儿,另一套房给大女儿。胡某死后,小女儿拿着父亲的遗嘱向母亲要20万元存款,并要求将房产证过户到自己名下。母亲不同意,起诉至法院,结果胜诉。

点评:按照《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只能处理自己的个人财产。关于个人遗产的范围界定,我国《继承法》第3条作了明确规定。两套房屋和20万元存款属于胡某与妻子李某的共同财产,胡某对于属于妻子的那一部分财产是无权处理的。

六类人不能担任遗嘱见证人

案例:张老太在儿子小张的陪同下立下遗嘱,遗嘱由小张媳妇作为见证人。张老太去世后,小张以此遗嘱主张继承房产,遭到其他兄弟的反对。经法院审理,认定该遗嘱无效,遗产按法定顺序由几兄弟继承。

点评:法律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这六种人,不能担任遗嘱见证人。

无能力继承人应保留遗产份额

案例:何某是高级白领,比较富有,与妻子付某生育一女。后何某与妻子和女儿的感情发生裂痕,便立一遗嘱,明确死后自己的个人财产全部归父母所有。女儿5岁时,何某意外死亡。何某父母依据儿子留下的遗嘱主张继承何某名下的两套商品房、两辆小汽车和100万元存款的一半。付某不同意闹上法庭,结果法院判决何某留下的遗嘱无效。

点评:何某在遗嘱只处分了属于他个人所有的财产,为什么会无效呢?因为公民虽然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指定法定继承人中某人继承自己的财产,而剥夺其他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但是,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付某女儿属于何某的法定继承人且尚未成年没有生活来源,应该在遗嘱中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的形式要件应合法

案例:赵老太有3个儿子,都不孝顺。倒是邻居家的女儿,对她非常关心,老人觉得邻居的女儿比自己的儿子还亲,便亲手写了一份遗嘱将自己的一套旧房子送给了邻居的女儿。3个儿子不服,官司打到法院,结果是邻居的女儿败诉。

点评:为什么赵老太的遗愿实现不了呢?原来,赵老太书写遗嘱时没有写上日期。按照法律规定,自书遗嘱必须由本人亲笔书写、亲笔签名,还要注明年、月、日,缺少一样则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