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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是否属于死者的遗产?

王某系丧偶妇女李某的独生女,是某工厂工人,2008年她与同厂工人路某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李某依靠女儿王某给付的赡养费维持生活,别无经济来源。2016年年初,王某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除其他赔偿金外,有关单位按规定发给其近亲属一笔供养亲属抚恤金。王某的丈夫路某、婆母与王某之母李某三人为这笔抚恤金发生争执。路某认为抚恤金属于其妻子的遗产,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的规定,应由他和岳母共同继承。王某的婆母认为,抚恤金是发给亲属的,所以王某的丈夫、母亲和婆母每人各有一份。而李某则认为,这笔抚恤金是发给其女儿所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只能由她一人所得。为此,李某诉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请问:抚恤金是否属于死者的遗产?

分析意见:

遗产和抚恤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即遗产作为继承权的客体,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可以继承的财产权利。

遗产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遗产具有特定的时间性和财产性。公民死亡这一法律事实的出现,是公民生前个人财产转化为遗产的法定时间界限。在死者遗留的物或权利中,凡具有财产性的物或权利都可以作为遗产。

第二,遗产具有专属性和合法性。死者遗留的财产和财产权利中,凡属其个人所有的部分,包括死者单独所有或在共有财产中死者享有的份额都属于遗产;同时,死者遗留的财产中,除具有人身专属性以外凡属于法律允许为公民个人所有且系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可以作为遗产。

第三,遗产具有限定性。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所有财产和财产权利,凡属于法律允许转给他人所有的都可以作为遗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我国《执行继承法意见》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我国1994年《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我国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在我国,抚恤金是发给自然死亡或因工死亡的工人、职员生前所供养的亲属,其目的是避免因工人或职员死亡而造成受其扶养者的生活困难。因此,本案的抚恤金不能作为遗产,而应归属于死者的配偶及死者的母亲李某共同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