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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起草、保管、执行案例

遗嘱继承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遗嘱所附义务的,无权按照遗嘱继承遗产

【案情介绍】

何某才早年离异,共有四个儿女。三个儿子都在省城工作,平时很忙,只有节假日才能回来看望何某才。女儿何某燕和同村的小伙子结婚了,住在离何某才家不远的地方。平日里主要是何某燕来看望和照顾父亲何某才。2007年冬天,何某才不小心摔倒了这一摔不要紧,居然摔断了腿,虽然送到医院后做手术给接上了,但从此落下了后遗症,走路总是不利索。何某才年龄也越来越大了,考虑到三个儿子虽然能光宗耀祖,但是毕竟不方便照顾和伺候自己,还得靠女儿呀。于是何某才与何某燕商量,以后到何家住,与何某燕共同生活,以便何某燕照顾自己,待自已百年之后,何某燕给自己要善办理后事,家中的遗产全部留给何。何某燕同意了。2008年1月22日,何某才写下造嘱,内容为:“我女儿何某燕照顾我到老,包括生养死葬。我死后,所有的财产,包括房产、存折和在村集体企业的股份全部留给女儿何某燕。”之后还去公证处进行了公证。2008年3月,何某才得了老年痴呆症,生活不能自理。何某燕嫌弃父亲又病又脏,不愿照顾了。最后由何某才的四个儿女共同出钱请了保姆来照顾父亲。2010年冬天,何某才去世了。四个儿女ー起张罗安排了后事。对于何某才的遗产应当如何处理,何家的四个子女争吵起来。何某燕要求按照公证遗嘱继承遗产,何某才的三个儿子不同意,认为何某燕没有履行遗嘱中的义务,无权按照遗嘱继承。双方为此争吵起来,僵持不下。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遗嘱继承人未履行遗嘱所附义务的,是否有权按照遗嘱继承遗产。遗嘱所附义务,一般有两种情况:第一,为社会公益所附加的义务,即要求遗嘱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必须按照遗嘱所指定的用途,将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科学文化事业或国家经济建设。第二,为公民个人所附加的义务,即规定对立遗嘱人本人所尽的义务,如生养死葬,或是对遗嘱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的义务,如规定要对某人进行照顾等等。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1条的规定:“遗嘱继承附有义务的,继承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同时,《继承法意见》第43条规定:“附义务的遗嘱继承,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本案中,何某才的遗嘱是附有义务的遗嘱,即何某燕须将自己服侍到老,包括生养死葬,自己的全部财产才能由何某燕一人继承。何某才得老年痴果症后,何某燕嫌弃父亲又病又脏,不愿照顾了。故何某燕没有按照父亲的遗嘱将父亲服侍到老,而是由四个儿女共同出钱请保姆出钱照顾;安葬事宜也不是由何某燕单独办理,而是由四个儿女共同办理的。依照上述继承法律的规定,何某燕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遗嘱义务的,其他继承人,即何某才的三个儿子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取消何某燕按照遗嘱继承的权利。取消后,应当依法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遗产。因此,本案中,何某燕没有履行遗嘱义务,无权按照父亲的遗嘱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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