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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起草、保管、执行案例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属于不能辦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案情介绍】
2010年初,宋某军在田里干活时经常感到头晕眼花,胸气短,去医院检查也查不出到底是什么问题。2010年7月9日,天气很热,宋某军再次感到胸闷气短,家人起初以为是中暑了,但发现宋某军脸色苍白,赶紧将他送至医院。送到医院时宋某军已经昏迷,不省人事。经过医院的紧急抢救,宋某军终于苏醒过来,他用手示意家人递给纸和笔。然后颤颜巍巍地写下遭嘱,内容为“我死后,家中的房屋留给我的父母和妻儿。存款共8万元,5万元留给我的妻儿,3万元留给我的妹妹。”写完后又签署了自已的姓名,并标明了年、月、日。由于身体极为衰弱,这份简单的遗嘱竟然花了他近一个小时的时间才完成。写完遗嘱的当天晚上,宋某军的病情再度恶化,很快就陷入了深度昏迷。尽管医院尽力医治,但宋某军还是处于昏迷不醒的状态。后来的几天内,宋某军时而苏醒,意识正常,时而昏迷,神志不清。2010年7月底,宋某军因病去世。宋某军的家人在处理宋某军的遗产时发生纠纷。宋某军的妹妹主张应当按照宋某军的遗嘱继承遗产,宋某军的妻子则认为宋某军时而清醒时而昏迷,属于无行为能力人,遗嘱应当无效,不能按照遗嘱继承,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双方争执不下,最后宋某军的妺妹起诉到法院。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遗嘱是否有效。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但同时,《继承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同时,《继承法意见》第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本案中,宋某军立下书面遗嘱时,虽然身体很衰弱,但意识很清醒,不属于无行为能力人。宋某军亲笔书写遗嘱,还签署了姓名,并标明了年、月、日,因此这份遗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宋某军的妻子有关宋某军时而清醒时而昏迷,属于无行为能力人,遗嘱应当无效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依照上述继承法律的规定,宋某军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是否丧失行为能力对遗嘱的效力没有影响。故本案中,宋某军的妹妹有权要求按照宋某军的遗嘱继承遗产,宋某军的妻子反对是不合法的,法院应当支持宋某军妹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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