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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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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遗产时主张资金占用费,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原告:唐某1。
原告:唐某2。
被告:唐某3。
原告唐某1、唐某2诉被告唐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分割唐某友去世后名下银行存款66395.55元,由被告支付原告一、原告二每人三分之一的份额,即每人22131.85元,并分别支付自2022年4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欠付金额为基数,以当期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费。暂计算至2022年7月31日,资金占用费为208.65元;二、判令被告分别向原告一、二支付因维权而产生的律师费各1500元;以上两项共计47681元(该数为原告一、二要求支付款项合计数,两人各要求支付23840,5元,资金占用费暂计算至2022年7月31日)。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上述债权而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保全担保费/保险费、鉴定费、公告费等费用。事实理由:被继承人唐某友,身份证号:某某,于2021年8月31日死亡。被继承人唐某友生前系独自居住,其共育有三个子女,分别为长子唐某3,长女唐某2,次子唐某1。被继承人唐某友的父母、配偶己先于其去世。被继承人唐某友去世后名下有银行存款共66395.55元(开户名称:唐某友,开户行: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理处,账号:某某),被继承人唐某友生前未立有遗嘱,原被告作为被继承人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经协商一致,同意将被继承人唐某友所有银行存款转至被告名下后三人统一分配。故2022年3月至4月原告配合被告先后将被继承人唐某友名下全部存款转至被告名下账户,由被告暂时进行管理。被告接管被继承人银行存款后,拒不进行遗产分配,意图全部据为己有,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原告作为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唐某3辩称:一、唐某1、唐某2均属于应诉人的兄弟与妹妹。二、原告没有及时分配父亲唐某友去世后留下的遗产(存折)人民币66395.55元,抚恤金及安葬费204807.60元,共计271203.15元,因此他们向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遗产分配协商过程:1.父亲唐某友于2021年农历7月16日病故,安葬完老人后,兄妹三人协商,唐某友安葬由唐某3一人承担,所用的费用要在老人遗留下的资金中作相应扣除,剩余部分再做分配,其他遗产也要作相应的处理。2.父亲唐某友安葬费:至7月21日安葬完毕后,父亲唐某友安葬费用开支共计123695元。3.其他遗产:(1)1997年兄弟二人分家时,由母亲马某提取土地2.25亩,母亲2014年6月去世,该块土地由唐某1耕种至今共8年,未向任何人支付过该土地使用费,(2)兄弟分家时老人提取的厨房两间,面积约为40平方米,牲口圈1间,洗澡间1间,以上所有其他遗产均由唐某1管理。4.(1)遗产分配方法:老人遗留钱币271203.15元,其中包含了老人单位下发的抚恤金及丧葬费用,因此,老人生病及安葬产生的费用要在老人遗留下的钱中做相应的扣除,剩余部分147508.15元,三人再平均分配。(2)其他遗产:母亲马某提取的土地2.25亩,唐某1已耕种8.5年,该土地自遗留钱币分配完毕后唐某1应交由唐某3耕种8.5年后再由两人平分。厨房、牲口圈、洗澡间也应拿出分配办法做好分配。5.针对以上分配方法,唐某1、唐某2只要求对遗留的钱进行分配,不答应对老人生病及安葬费产生的费用在老人遗留下来的资金中做相应的扣除,对唐某3提出的其他遗产分配要求一概不理,三方商议多次无果,后请村小组调解无果,某某司法所调解无果。原告一直坚持他们意见:只谈钱,其余不管的态度。遗产分配三方打不成一致意见,因此老人遗留钱币暂由唐某友大儿子唐某3管理,待三方达成统一分配意见再由唐某3分别将各人应得数额转账至各人名下。四、答辩请求:原告只盯着老人遗留下现金遗产要求平分,老人离世前后产生的丧葬费用及其余遗产一概不管不分,只顾各人利益,不顾兄弟情义,不讲道德底线。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无理诉状,在老人遗产分配上给以公平、公正、平等判决。我需要原告支付我土地补偿金,然后抚恤金我同意三人分配。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进行综合认定如下:一、原告提交的被继承人唐某友身份证、唐某友死亡证明、唐某友火化证,本院确认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于该组证据的证明内容本院予以确认;二、原告提交的唐某友及其配偶马某的墓碑照片,本院确认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于该组证据的证明内容本院予以确认;三、原告提交的唐某友一次性抚恤金及丧葬费发放形式的协议书,本院确认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于证明内容本院予以确认;四、对于存取款回单,本院确认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但是否能够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评判。五、保全费发票及保全保险费发票,本院确认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于本院原告的证明目的,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评判。六、关于被告的办理丧事产生的费用收据,本院对于有正式消费凭证的及原告明确认可的费用予以确认,对于没有正式消费凭证的不予确认。
通过庭审,本院依法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被继承人唐某友于2021年8月31日死亡。被继承人唐某友的父母、配偶己先于其去世。唐某友生前共育有三个子女,分别为长子唐某3,长女唐某2,次子唐某1。被继承人唐某友去世后名下有银行存款共66395.55元,唐某友生前未立有遗嘱。被继承人唐某友去世后其名下上述存款被转入被告名下账户,由被告唐某3进行管理和支配。原告于2022年8月9日诉至本院主张诉请中的权利。
  
【一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为:被继承人唐某友的名下存款如何分配的问题。对于上述争议焦点,本院综合分析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本案中,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去世,原告唐某1、唐某2、被告唐某3系被继承人子女,系被继承人唐某友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因被继承人生前未留下遗嘱,故应当平均分配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故本院确定被继承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共66395.55元由原、被告平均分配,每人享有22131.85元,鉴于该部分遗产由被告进行管理,由被告向二原告每人支付22131.85元。关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承担资金占用费,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提出的要求扣减老人的丧葬开支的抗辩意见,因该费用已经在另案中进行处理,在本案中不予重复处理。关于被告提出的要求分割的其他遗产,缺乏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唐某3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某1支付人民币22131.85元,向原告唐某2支付人民币22131.85元;
2、驳回原告唐某1、唐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唐某3负担93元,由原告唐某1、唐某2负担7元;保全费497元由被告唐某3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某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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