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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案例
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死亡后,个体工商户的商号可作为单独资产继承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原告:龙某1。
被告:石某1。
原告龙某1与被告石某1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某1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某镇某的房屋由原告继承;2.判令车牌号为京某的红色奔驰小轿车由原告继承;3.判令张某1名下的某某某餐厅的个体工商户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由原告继承;4.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事实与理由:2008年6月18日,原告与张某1结婚。2024年6月13日,张某1去世。张某1的父母早已去世,被告是张某1的儿子,原名张某2,于2003年更名为石某1。2017年10月8日,张某1立有一份《遗嘱》,其内容为“为防意外,特此立下遗嘱,本人名下所有财产归龙某1所有(其中包括:房产,温泉A区26号楼331;及汽车一辆。)”。同时,原告认为被继承人名下的某某某餐厅个体工商户执照的经营者也应属于原告所有,原告有权继续经营上述个体工商户。后事办理完毕后,原告与被告联系解决,完成继承事宜,但被告对此置之不理。故原告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裁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石某1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一审认定与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0年7月24日,张某1(男方)与石某2(女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于1998年2月16日在某某区结婚登记,经双方商定自愿离婚,已对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子女扶养,张某2,男,1岁,女方抚养,男方每月付生活费500元,自2000年7月至2018年7月止;二、财产处理,无;三、其他协议(如离婚后住房安排问题等),无。同日,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政府向张某1发放《离婚证》,其中载明张某1(身份证件号:某)与石某2(身份证件号:某)申请离婚,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双方自愿离婚的规定,准予登记,发给此证;子女安排,张某2,男,1岁,女方抚养,男方每月付生活费500元,由2000年7月至2018年7月;财产处理,无;其他协议,无争议。
某某市公安局东直门派出所出具《证明信》载明“兹有张某2,男,出生日期:1999年5月13日,身份证号码:某,户口登记地址某某区某号,经查2001年3月14日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情况如下:该人于2003年8月6日变更姓名为石某1”。
字号为“某某某餐厅”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某L、以下简称案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张某1,注册日期为2004年11月18日。
2008年6月18日,张某1与龙某1登记结婚。
2014年10月19日,张某1之母赵某2去世。
2014年10月24日,张某1立自书遗嘱载明“亲爱的父亲大人、大姐、二姐,当您看到这封遗嘱的时候我已经去陪我妈了,别嫌儿子(弟弟)啰嗦,我想把事情前前后后都说下,也算解开这些年一直埋藏在我心底的痛苦吧。首先,在妈:去世前关于和我谈话的大概内容,主要是关于她自己的身后事,例如看病、丧葬、亲属们吃饭等等均已完满解决。在此感谢姐姐们的大力帮助。另外就是我的生活问题,妈妈照顾我惯了,我也一直叫她老人家跟我费心了一辈子,在此也不多说了。最主要就是老爸的事。父母感情一直不好,妈一直怕去世后父亲找个新老伴,所以有了身后妈留下来的钱叫咱们掌管,主要用于爸的看病、生活、身后事等等。至于房屋给了我也是为了这个,怕以后有纠纷,我要是走在老爸后边这些都好解决,但是我也有妈的那种病,也可能随时离去,所以我特别把妈以前的话说出来。还有就是立下以下遗嘱,这份遗嘱是我在极度清醒的状态下书写的,也经过深思熟虑,所以具有本人意愿和法律效力。其内容如下:1.本人去世后,本人名下房产由父亲张某3与妻子龙某1共同拥有。2.本人名下车等财物归龙某1所有。3.如果张某3与妻龙某1所在本房中继续共同生活,且妻龙某1愿意照顾老人张某3,待老人去世后由龙某1全部继承,其它人等不得参与。4.若双方不同愿继续一起生活,房屋变卖所得款项,父亲张某3应得部分由二姐张某4负责管理,专款专用照顾好老爸张某3直至去世。在此感谢我的妻子龙某1,一直关系、陪伴、鼓励着我,深感对不起我的好妻子,不能让你快乐的和我到老。还有父亲大人、我的母亲、姐姐。一切珍重。补充:由于我的妻子为我付出了很多,不单单是金钱,还有就是我俩的感情是很深的,请父亲大人、姐姐们在我身后的时候不要为难我的妻子,按照我的意愿完成,这已经很对不起我的妻子了。愿来世还做我母亲的儿子,做龙某1的丈夫,我欠你们的太多了。爸:您是我的偶像,一直以来觉得您是最坚强的。保重自己。”,该遗嘱每页下方均有张某1的签名并注明日期为2014年10月24日。该遗嘱通篇为手写。
坐落于某某区某镇某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为龙某1,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京(2015)某某区不动产权第某号,登记日期为2015年12月18日。2024年7月15日,某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出具《证明》载明“兹证明:某某市某某区某镇某与某室为同一地址。”。
2017年10月8日,张某1立自书遗嘱载明“最近感觉身体状况每况愈下,为防意外,特此立下遗嘱。一、本人名下所有财产归龙某1所有(其中包括房产,某室;汽车一辆,某)。二、房产本人父亲有权居住,待百年后妻龙某1可自行处置,不要让老父亲无家可归。除了以上两点也就没什么了,就是希望大家能协调好,不要为难我的爱妻龙某1,她对我有多好大家是有目共睹的,我能留给她的也就这么多了。”,落款立遗嘱人处签名为张某1,并注明立遗嘱日期为2017年10月8日,后附声明“本人是在意识清楚下写的遗嘱。”。该遗嘱通篇为手写。
2020年6月20日,张某1之父张某3去世。
号牌号码为京某的梅赛德斯-奔驰某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某某、以下简称案涉车辆)所有人系张某1,《机动车行驶证》中载明发证日期为2022年12月9日。《机动车登记证书》转让登记栏载明,姓名为张某1,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某,获得方式为购买,该车辆的转让登记日期为2022年12月9日。
2024年6月13日,张某1去世。
经询,龙某1陈述,张某1没有其他子女,石某1系张某1与前妻石某2所生,与张某1有二十余年未联系,法院送达也未找到石某1;遗嘱中所述车辆与本案继承的车辆并非同一品牌是因为换过车,2022年12月9日购买的奔驰,原来的某过于老旧,所以就换了,是张某1自己更换的车辆,立遗嘱是还是某;张某1曾于2014年10月24日写过一份遗嘱,其内容也包含“本人名下车等财物归龙某1所有”,张某1又于2017年写过一份遗嘱,就是本案的遗嘱,2020年也写过字据,处理的是房租的事情,与本案无关;张某1每次感觉心脏不适时,都会立遗嘱,2014年是第一次感到不适,2017年是第二次感到不适,最后一次感到不适是2020年,但每次遗嘱内容均表示张某1名下所有财产归龙某1所有;本案遗嘱第一项的含义就是张某1名下所有财产归龙某1所有,虽然括号中用“其中包括”明确了财产,但应解释为“包括但不限于”,所以遗嘱第一项所指的就是张某1名下全部财产均有龙某1继承;2014年张某1所立遗嘱中第二项也明确了张某1名下车等财物归龙某1所有,两份遗嘱所述内容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张某1的所有财产由龙某1继承是张某1的真实意思表示,关于遗嘱中老人的赡养,一直是张某1与龙某1共同赡养,老人均先于张某1去世,所以不涉及赡养问题;案涉房屋登记在龙某1名下,是夫妻共同财产,龙某1与张某1于2008年结婚,案涉房屋是2015年购买的;案涉车辆也是夫妻共同财产,2022年购买的,因为张某1有指标,所以登记在他名下。
上述事实,有《离婚协议书》《离婚证》《证明信》《营业执照》《结婚证》《死亡证明》《遗嘱》《不动产权证书》《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龙某1提交落款日期为2017年10月8日的《遗嘱》,该遗嘱系张某1亲笔书写并签名,且注明了年、月、日,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形式要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该遗嘱合法有效,遗嘱载明张某1名下所有财产归龙某1所有,对遗产做出了明确且清楚的安排,张某1去世后,应当按照其遗嘱对各项遗产进行处理。
关于案涉房屋与案涉车辆的继承。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案涉房屋与案涉车辆均购买于张某1与龙某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张某1与龙某1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先将案涉房屋与案涉车辆的各一半(50%份额)分出为龙某1所有,其余的各一半(50%份额)为张某1的遗产。继承开始后,依据张某1所立遗嘱,案涉房屋与案涉车辆属于张某1的遗产部分(均为50%份额)由龙某1继承。因为案涉房屋与案涉车辆各50%的份额已为龙某1所有,在继承发生后,属于张某1的各50%份额由龙某1继承,所以龙某1享有案涉房屋与案涉车辆100%的份额,案涉房屋与案涉车辆归龙某1所有。
关于案涉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者家庭,经营方式可以分为个人经营及家庭经营两种形式。个体工商户登记在自然人个人名下,应属于自然人个人合法财产。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死亡后,个体工商户的商号可以作为单独资产由其继承人继承。案涉个体工商户的注册日期为2004年11月18日,系经营者张某1于婚前注册登记的。依据张某1所立遗嘱,案涉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可以作为单独资产由龙某1继承。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登记在龙某1名下坐落于某某区某镇某房屋中属于张某1的遗产部分(50%份额)由龙某1继承;
二、登记在张某1名下号牌号码为京某的梅赛德斯-奔驰某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某某)中属于张某1的遗产部分(50%份额)由龙某1继承;
三、张某1名下字号为“某某某餐厅”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某L)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由龙某1继承。
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龙某1负担(已交纳);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龙某1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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