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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案例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原告:杨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系杨某1的配偶)
被告:杨某2
杨某1与杨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杨某1、杨某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继承人杨某3名下的某某市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按照杨某3的遗嘱,由杨某1继承。
事实和理由:杨某1系杨某3的侄子,杨某2系杨某3的独生女。杨某3于1980年4月与前妻朱某离婚后一直未再婚。
2024年1月杨某3死亡,其父母均先于死亡。
2014年8月杨某3立下公证遗嘱,将系争房屋遗赠给侄子杨某1,杨某1于2024年1月23日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并对该声明作了公证。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故现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杨某2辩称,对身份关系无异议。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本案的案由虽然是遗赠,但是本案其实涉及到整个继承的问题。原告并未将被继承人所有的遗产范围列出来。二、原告没有继承权。系争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由被告继承。三、系争房屋来源于,系争房屋中可能存在其他权利人。
【一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确认如下事实:杨某1系杨某3的侄子,杨某2系杨某3的女儿。杨某3于1980年4月与前妻朱某离婚。
杨某3于2024年1月死亡,其父母均先于死亡。
2014年8月杨某3立下公证遗嘱,载明:系争房屋是动迁所得,产权人是杨某3个人所有,在杨某3去世后,系争房屋由侄子杨某1受遗赠。
杨某1于2024年1月作出接受遗赠的声明,该声明并经公证。
另查,系争房屋于2013年11月取得产权证,权利人登记为杨某3。
上述事实,除有当事人的陈述外,另有死亡医学证明书、户籍摘抄、户籍证明、民事调解书、独生子女证、房地产权证、公证遗嘱、公证声明书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杨某3生前立下公证遗嘱,明确表明将系争房屋遗赠给杨某1,杨某1在法定期限内,以公证声明书的方式表示接受遗赠,故杨某1要求系争房屋由其继承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提出的系争房屋来源于动迁,可能存在其他权利人的主张。对此,本院认为,系争房屋的权利人在2013年即确定为杨某3,没有证据表明存在其他权利人。至于系争房屋是否来源于动迁,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
关于杨某3名下的其他遗产,因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证据,本案不予处理。当事人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继承人杨某3名下的某某市房屋产权归杨某1所有,该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的税费由杨某1承担。
案件受理费26,800元,由杨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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