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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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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录像遗嘱人和见证人都要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和年、月、日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光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华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珍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爱

上诉人杜某光、杜某华、杜某珍、杜某芝因与被上诉人杜某爱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法院民初4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杜某光、杜某华、杜某珍、杜某芝上诉请求: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判决将某某县某某铁路某某村拆迁安置协议中载明的拆迁安置房权益认定为沈某兰一人享有,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案涉拆迁安置房屋权益依法属于沈某兰和上诉人杜某光共同所有。沈某兰和上诉人杜某光于2018年6月30日与某某市**街道**村民委员会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约定案涉院落拆迁后置换约130平方米的楼房一套,用于安置杜某光和沈某兰。协议的主体分别为某某市**街道**村民委员会以及沈某兰和上诉人杜某光。协议三方正是基于地方风俗、案涉宅基地及附属物权属等多重因素考虑,秉持民事主体意思自治原则,才达成的合法有效的协议。沈某兰和上诉人杜某光依据合法有效的协议书,共同取得协议约定权利。案涉安置房屋权益依法属于沈某兰和上诉人杜某光共同所有。由于沈某兰和上诉人杜某光未约定份额,上诉人杜某光依法享有安置房屋权益50%的份额,沈某兰依法享有安置房屋权益50%的份额。一审判决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无从考证的地方风俗等因素就认定案涉安置房屋权益为沈某兰一人享有,直接剥夺了上诉人杜某光的合法权益,属于事实认定错误。2.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杜某爱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与事实不符。沈某兰去世之前,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都尽到了赡养的义务。后来因为沈某兰身体原因就在案涉院落内居住,由子女五人轮流到其居住地点照顾老人的饮食起居。沈某兰生病后产生的医疗费,也是子女五人平均承担。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都尽到了应尽的赡养义务。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在沈某兰所立视频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沈某兰遗产应适用法定继承。沈某兰的遗产应为案涉安置房屋权益50%的份额。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尽到了赡养义务的情况下,五人依法应平均继承沈某兰的遗产。一审判决对沈某兰遗产的分配毫无根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错误。

被上诉人杜某爱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1.涉案拆迁安置房权益为被继承人沈某兰所有:一是在一审中被上诉人已提交被继承人沈某兰农村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一份以证实涉案房屋权属人为被继承人沈某兰;二是被继承人沈某兰与某某市好生镇街道办事处某某村委于2018年6月30日签订《某某县某某铁路某某村拆迁安置协议》中,最后签名为被继承人沈某兰本人签名,并没有杜某光的签名。若子女带父母帮忙办理父母的相关的拆迁手续就理所当然认为办理的拆迁权益是共同的或是自己的,明显不符合常理且该协议没有特殊的约定,杜某光在该协议中至始至终没有签名。三是在一审庭审中已查明杜某光在本村已有一处宅基地。故一审综合认定涉案安置房屋权益为被继承人沈某兰一人所有的事实清楚。2.一审认定被上诉人杜某爱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事实清楚,一是被继承人沈某兰随杜某爱共同生活并由杜某爱照顾二十多年的事实亲戚、朋友及四处相邻都知悉,法院一调查可知。另在村委主任、妇女主任的见证下被继承人沈某兰作出的视频遗嘱均已明确证实沈某兰随杜某爱共同生活二十多年事实及沈某兰对自己财产的自由处分。仅从被继承人与村委于2018年6月30签订的协议的时间来看,2018年涉案拆迁房屋已拆除,截止2023年被继承人沈某兰去世的6年期间,怎么可能有五上诉人到涉案院内进行轮流照顾的事实,明显属虚假陈述。

杜某爱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继承人沈某兰位于某某市**街道**村的宅基地及附属物的拆迁安置房(价格约30万元)由原告继承所有;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一审审理中增加诉讼请求:3.请求法院确认被继承人沈某兰于2022年10月21日在某某村主任李某喜、村妇女主任孙某见证下作出的遗嘱的效力。

【一审认定与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被继承人沈某兰于2023年1月8日去世,死后有本案原告杜某爱和被告杜某光、杜某华、杜某珍、杜某芝五位第一顺位继承人。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沈某兰丈夫杜某全于1981年去世。

另查明,2018年6月30日,被继承人沈某兰、被告杜某光与某某县某某村民委员会签定某某县某某铁路某某村拆迁安置协议一份,协议第二条约定:“院落主房(北屋)为土坯房结构,经某某县货运铁路有关部门评估,该院落所有房屋、附属物、宅基地等所有补偿款合计249463.01元,乙方主动放弃,由甲方统筹,置换130平方米楼房一套(储藏室捆绑分配)。”

再查明,原告杜某爱提交被继承人沈某兰于2022年10月21日在某某村李某喜、孙某见证下录制的视频一段,视频中显示某某村委会主任李某喜与沈某兰对话:“你百年之后把你家里的事处理好,不产生纠纷,我问你强烈要求来村里处理这事”“是”“你准备分了房子咋处理,以后准备给谁”“我准备跟着我三闺女死了,给俺三闺女”“你儿子那里呢,你准备给你儿子多少钱”“给俺儿子别管几万块钱吧,他老光棍,我还没死”“你准备给你儿7万块钱吧”“是啊”“你以后生活跟着谁啊”“跟着俺三闺女这不是”“以后是不是继续跟着你三闺女”“跟着俺20年了吧,我哪里都不走了,我就跟着俺三闺女到死了”“我给你说这个事就这样了,以后俺村里根据你的要求你来村里找了好几次,这不你也写不了字给你立视频遗嘱,你的要求就是分了这个房子给你三闺女杜某爱,另外让你三闺女拿出7万块钱来给你儿子杜某光,以后你生活继续跟着杜某爱,饮食起居都是叫杜某爱照顾你”“嗯,是啊”等内容。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之规定,本案原告杜某爱提交的沈某兰生前录制视频中虽然沈某兰对去世后安置房分配问题作了较为明确的安排,但该视频中并未标明年、月、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录音录像遗嘱的要件形式,应当认定为无效遗嘱,故本案所涉遗产分配应当适用法定继承。本案立案案由为遗嘱继承纠纷,本院依法变更为法定继承纠纷。

关于遗产继承。案涉拆迁安置协议虽系杜某光、沈某兰二人签字,但综合考虑地方风俗、案涉宅基地权属、杜某光另有宅基地的事实,应当将案涉拆迁安置协议所涉房屋权益认定为沈某兰一人享有,该房屋权益应当作为遗产范围进行分配。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爱提交的沈某兰生前录制视频虽系无效遗嘱,但被继承人沈某兰在视频中所作“房子给杜某爱、杜某爱给杜某光70000元”等意思表示和“跟着杜某爱20年了”的陈述明确、具体,综合考虑原告杜某爱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和被继承人沈某兰录像中表达的意愿,一审法院酌情支持由原告杜某爱分得案涉安置房,由原告杜某爱向被告杜某光支付折价款80000元(70000元+10000元),由原告杜某爱向被告杜某华、杜某珍、杜某芝每人支付折价款1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确认沈某兰于2022年10月21日在某某市**街道**村由李某喜、孙某见证下录制视频作出的遗嘱无效;二、某某县某某铁路某某村拆迁安置协议中载明的沈某兰拆迁安置房由原告杜某爱继承;原告杜某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杜某光支付折价款80000元,向被告杜某华、杜某珍、杜某芝每人支付折价款10000元;三、驳回原告杜某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杜某爱承担2600元,被告杜某光承担2600元,被告杜某华、杜某珍、杜某芝每人承担200元。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杜某光、杜某华、杜某珍、杜某芝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微信转账截图打印件二份,证明:上诉人杜某珍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其应承担的沈某兰医药费支付给了被上诉人杜某爱;证据2.光盘1张、照片2张,证明:上诉人杜某珍平时对沈某兰的衣食起居进行了照顾,沈某兰生病住院期间,上诉人杜某珍也对沈某兰进行了护理;证据3.残疾证复印件1份,证明:上诉人杜某光为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三级,现无劳动能力。

被上诉人杜某爱的质证意见为:1.上诉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不是新证据,且与本案无关联,另被上诉人即使在被继承人生病期间进行适当的照顾也是义务,并不是分割被继承人财产的权利;2.对上述证据不认可;3.对证据三与本案无关联。

被上诉人杜某爱二审期间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明了杜某珍对沈某兰尽了一定的赡养义务,不能证明其他人的情况。证据三,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但是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采纳。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提出的涉案房屋属于沈某兰和上诉人杜某光共同所有的上诉理由,拆迁安置协议虽前面有杜某光、沈某兰二人的名字,但拆迁安置协议中“乙方”签名位置仅有沈某兰一人签名、案涉宅基地使用权人是沈某兰,且杜某光另有宅基地,应当认定案涉拆迁安置协议所涉房屋权益为沈某兰一人享有,上诉人杜某光、杜某华、杜某珍、杜某芝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关于被上诉人杜某爱是否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的问题,沈某兰生前录制视频虽因形式原因被认定为无效遗嘱,但被继承人沈某兰在视频中所作“房子给杜某爱”等表示和“跟着杜某爱20年了”的陈述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杜某爱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杜某珍二审提交的证据证明其尽了一定的赡养义务,但不能否认上述事实,上诉人杜某光、杜某华、杜某珍、杜某芝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在沈某兰所立视频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沈某兰遗产应适用法定继承”的上诉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据此,一审对案涉遗产给杜某爱多分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上诉人杜某光、杜某华、杜某珍、杜某芝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上诉人杜某光、杜某华、杜某珍、杜某芝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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