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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人与继承人的通话记录中对财产进行分割的表述不能认定为遗嘱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原告:王某
被告:王某宝

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宝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件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王某宝及其委托代理人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1.依法判决原告继承李某秀遗产469339.32元中的60%,遗产范围为中国银行存款200047.5元,某某农信社存款116128.23元,长城华西银行存款113493.93元,过渡费18000元,工商银行存款21669.6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继承人李某秀于2024年3月24日去世,生前未留遗嘱。原被告系被继承人李某秀的子女,李某秀的配偶王某富已经去世,除原被告之外李某秀无其他的法定继承人。李某秀去世后留有469339.32元的存款,原告认为该遗产应当由原被告二人共同继承(安置房、果木青苗费、拆迁老房子补偿款、2024年12月后政府发放的过渡费等在本案中未分割的遗产原告另案主张)。但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分次将被继承人的遗产取出一部分据为己有,原告多次询问李某秀存折去向,被告都坚称除了中国银行存款200047.5元、某某农信社存款112200元外无其他遗产,被告故意隐瞒遗产,已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少分。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遗产继承事宜,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1.原告要求分割被继承人60%遗产属无理要求,因为在被继承人生前的日子里,原告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一年,而被告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了十多年。2.2024年3月31日,原告与被告达成了分配协议,协议中清楚的约定了对遗产的分配方式及范围,协议是当事人主观意愿的充分表达,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进行处理。3.被继承人生前曾表示要留2万元给王某雨也就是被告的女儿,剩余的都给被告,被继承人说在郑州的时候原告虐待她,所以遗产不给原告分配。4.被告没有隐瞒被继承人的总存款,因为被告也没有查询过被继承人的遗产。5.被继承人名下的工商银行卡虽然名字是被继承人的,但是由被告在使用,被告主要用于炒股,因此上述存款不属于遗产,属于被告个人财产。6.关于原告主张的过渡费,虽然是打在被告的账户上,但是被告都支付给被继承人了。

【一审认定与判决】

本案经开庭审理,根据原被告陈述,银行明细、聊天记录等证据,查明事实如下:

原被告系被继承人李某秀的子女,原告与被告系姐弟关系,被继承人李某秀于2022年6月6日确诊患长期慢性病渐冻症,于2024年3月24日去世。在2014年开始被继承人李某秀与被告王某宝长期生活在一起,后因被继承人李某秀病情加重,原告王某于2023年1月7日将被继承人李某秀接到其住所郑州照顾,在上述时间段内,被告王某宝未向被继承人李某秀支付过费用。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死者李某秀,死亡时间为2024年3月24日5时00分。

通过王某宝和被继承人李某秀之间的聊天记录载明有如下内容:1.李某秀多次表达自己想回某某市的意愿,后被告王某宝将被继承人李某秀接回某某市。2.李某秀称自己的存款给王欣雨(王某宝的女儿),其余的都给王某宝,由于原告在郑州对被继承人不好,不给原告分配。

被告提供了其和原告之子陈某之间的聊天记录,载明有如下内容:王某宝“陈某,你妈争外婆的遗产,现在闹上法庭很难看,舅舅无法接受。以后舅舅可能就不会过来看你了,你好好念书,以后走自己想走的路”,陈某“舅舅,我也好久没见你了。在我的记忆里,我跟你在一起都很开心。在我小的时候,最喜欢玩你诺基亚手机上的游戏,还喜欢跟你一起玩跑跑卡丁车,我还记得你有一年给我买了一个遥控直升飞机玩具,我特别开心。所以在我心里一直很喜欢舅舅,跟舅舅在一起一直都很开心。关于舅舅你和我妈妈的纠纷,其实是大人的事,我不应该参与的,具体的情况我也不是很清楚。只是知道外婆在郑州的时候,我妈妈为了照顾外婆,每天开车来回五十公里,早上六点多出发,中午十二点再赶回来,一天四趟地从工作地点往家跑,为了提高收入,周末还去兼职,我也是有点心疼。我觉得我离家上学一年多,我妈妈照顾外婆一年多,但是她好像老了五六岁的样子,每次打电话我妈妈都是一脸疲惫,很少看到笑容。我也很心疼外婆,生病期间其实外婆的身体状况一直都比较弱,四肢的力气越来越小,连自己喝一口水都无法完成,人在这个时候往往情绪也很差,经常自己一个人哭泣或者发火。我妈妈一边工作一边照顾,虽然尽力了,但是仍然有照顾不到的地方,有时候路上回来晚了,外婆就会生气。有时候我不在家,我外婆和我妈妈就吵架,吵之后两个人又抱在一起哭泣。我很想帮忙,但是在外面上学,有心无力。我觉得走到这步,是我妈妈和舅舅你都不愿意看到的,也是我内心不愿意看到的。只是我妈妈也许心里有些委屈,因为一边干两份工作,一边照顾不能自理的外婆,还不被理解,一年多的时间看起来老了好几岁,实在是太辛苦了。我觉得也许双方慢慢坐下来,把内心真实的想法说一说,抛开之前的恩怨,也许,这个问题就很容易能够解决。在这个问题上,其实我是没有发言权的,但是不管怎么样,我还是希望有一个好的结局。谢谢舅舅”“舅舅,我已经长大了,今年已经23岁了,有些话如果你跟我妈妈说不通,如果舅舅愿意的话,也许也可以跟我说一说,无论是让我劝劝我妈也好,或者单纯就是找个人说一说也行。如果这个事情过去了,我想,有机会我还是回到某某市去看看舅舅的。”王某宝“是的。外婆跟随妈妈一年多,之前跟随舅舅,也有十来年,舅舅也付出了很多,现在妈妈说的分一半。包括外婆在世时,妈妈也知道明确了的老家房子的一些小平方以及一些小零碎资产的事。舅舅怎么也没想到会闹成这样子。舅舅还是永远的舅舅,你好好走好你的路。当时妈妈提议起草说好的分十万协议好了,舅舅也答应签了。本来以为这件事情就告一段落了,就算完整处理好了。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过段时间妈妈又说少了,以至于闹得越来越僵。舅舅今天的本意并不是提什么事,就是想着你一直是我最疼爱的侄儿。我和你的一帧一影一直在印象里,希望你好好走好你的人生。”

根据原被告之间的聊天记录可见,在李某秀住院期间,是由被告在实际陪护,但原告支付了较大的医疗费用。

根据被继承人李某秀名下的银行卡信息显示有如下内容:被继承人在中国银行的存款查明为200047.5元,工商银行存款为21669.66元,某某农信社存款为116128.23元,长城华西银行存款为113493.93元。

2025年3月5日,双东镇经济发展和应急管理工作部出具的《证明》,载明有如下内容:兹有XX村X组(原X组)李某秀,属于某某职业学院拆迁项目“农转非”安置人员,2021年7月至2024年12月李某秀共计领取过渡费18000元(大写:壹万捌仟元整),过渡费已全部发放至户主王某保某某农商银行账户:621********下,截止目前李某秀暂未进行住房安置。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称被继承人李某秀名下的工商银行卡内存款21669.66元属于被告所有,并提供了该银行卡交易明细,该明细载明:2024年3月29日由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转入21660.92元,服务界面为“银证转账应用”,在2025年4月17日的开庭过程中,原告对该款项认为是被告所有。

2024年3月31日,原被告签订了《分配协议》,该协议载明有如下内容:中行三年期存折,本金180000元,2024年4月4日到期,其存折所得一半,不再参与收入与费用的分配,结清。原被告二人在该协议上均有签字及捺印。

被继承人李某秀去世后,主要由被告王某宝负责其死后的丧葬事宜,被告王某宝称用于被继承人丧葬事宜共支出22274.72元,并提供了如下证据:分别为2024年3月25日在迈德乐南滨店支出的111元,2024年3月25日在某某市市殡仪馆支出的丧葬费共计4360元,2024年3月25日向八佛丧葬用品经营部支付2688元,2024年3月25日转给王某甲120元,2024年3月25日向某某市龙德殡仪服务有限公司支出3380元,2024年3月25日向旌阳区同义殡葬服务部支付980元,2024年3月25日向君美超市付款270元,2024年3月25日向悦宾楼农家院付款123元,2024年3月25日向王某琼支付300元。2024年3月26日在某某市泰山南路永辉超市支出的19.8元,2024年3月26日某某市泰山南路永辉超市支出的252.2元,2024年3月26日在某某市泰山南路永辉超市支出的251.2元,2024年3月27日在某某市双平加油站支付192.52元,2024年3月27日在铭城餐饮支出200元,2024年3月28日转给黄记尹老师丧葬费3800元,2024年3月28日转给小舒公墓240元,2024年3月28日向铭城餐饮支付1820元,2024年3月28日支付成绵某某市北高速通行费4元,2024年3月28日支付丧葬费用240元,2024年3月30日在某某市李记祭品店支出47元。根据上述支出金额合计为19398.72元。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认为丧葬费为10000多元,但并未提供证据。

诉讼中,原告认为被告有隐瞒遗产的行为,其提供的证据为被告分别于2024年3月29日、4月4日、5月1日、5月18日、5月27日取走被继承人存款,共计251031.13元,并且在原告和其沟通遗产时拒绝。根据原告提交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载明,2024年3月31日被告从李某秀所有的工商银行卡内取现21839元,2024年4月4日被告从李某秀所有的农村商业银行取现19200元,2024年5月1日取现46000元,2024年5月18日取现45000元,2024年5月27日取现7000元。2024年4月4日被告从李某秀所有的长城华西银行卡取现53616.63元,2024年5月27日取现51006.59元,2024年6月19日取现8870.71元,上述取现金额合计为252532.93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如下两点:1.被继承人李某秀和被告之间的通话中所述遗产分配是否有效?2.被继承人李某秀的遗产范围有哪些?

关于争议焦点1.我国法律规定,遗嘱有如下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本案中,被继承人李某秀在和被告之间的通话聊天记录中曾有将自己财产进行分割的表述,但该表述不能认定为遗嘱,因为不管是录音录像遗嘱还是口头遗嘱,必须得满足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因此本案应适用法定继承。

关于争议焦点2.被继承人在中国银行的存款为200047.5元,工商银行中的21669.66元,某某农信社存款116128.23元,长城华西银行存款113493.93元,李某秀的过渡费18000元,由于工商银行21669.66元被告称属于自己,原告在庭审中也予以认可,被告亦提供了该款项系自己炒股所得的证据,因此被继承人的遗产应该为447669.66元。

由于被继承人的丧葬事宜是由被告在负责处理,被告称共计支出30000余元,但提供的证据上载明的金额为19398.72元,原告称丧葬支出是10000余元,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因此本院认定被继承人的丧葬支出为19398.72元。

综上,应当认定被继承人的可待分割的遗产应为428270.94元。

关于原告所述被告有转移隐瞒遗产的行为,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被告确在2024年3月31日至2024年6月19日期间,从被继承人银行卡内取现共计252532.93元,虽然被告称自己也不知晓被继承人的遗产,但在原告和其沟通遗产时拒绝沟通并如实陈述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可以认定被告有转移隐瞒遗产的行为。根据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或应继承的遗产。本院考虑到被继承人的丧葬事宜是由被告负责,因此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原被告二人平均继承。由于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现由被告在持有,因此被告应将原告所得遗产部分支付予原告。

原告王某和被告王某宝系亲生姐弟,双亲已离世,二人更应该珍惜这段血缘亲情。钱财固然重要,但和亲情相比,不足一提。虽然该判决已经下发,但法院希望二人能够常忆父母教导,念及手足之情,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妥善合理的处理姐弟之间的相关事宜。

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继承人李某秀遗产428270.94元由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宝各继承50%,被告王某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上述遗产款项214135.47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4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5128元,被告王某宝负担32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某省某某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某某省某某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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